合同法研讨案例集(免费)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讲堂。
二、案例一:违约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送达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丁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退还丁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三: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戊公司将一项技术许可给己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戊公司发现己公司不具备使用该技术的条件,且未经戊公司同意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讨论案例2

合同法讨论——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案例1】甲某和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辆行驶5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付定金5000元,交付车辆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没能在6月底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到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
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途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于是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该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对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已选】【案例2】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第一章: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方式2.3 合同订立的要件与效力2.4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3.2 合同履行的规则与要求3.3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解除权3.4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效力4.4 合同变更与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法律效力5.3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与联系5.4 合同解除与终止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6.3 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与效果6.4 违约责任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七章: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2 调解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3 仲裁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4 诉讼解决的方式与程序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8.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8.2 合同法的解释原则与方法8.3 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与解决8.4 合同法适用与解释中的法律问题研讨第九章:典型合同案例分析9.1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9.2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9.3 借款合同案例分析9.4 其他典型合同案例分析第十章: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10.1 合同法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应用10.2 合同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挑战10.3 合同法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与挑战10.4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研讨重点和难点解析1.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学习合同法的基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支柱,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律讲堂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例一:合同的订立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发货。
案例解读:1.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案例二:合同的效力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乙公司未按时提供房屋。
案例解读:1.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2.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4.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意思表示不一致,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案例三:合同的履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工程竣工后,乙公司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案例解读: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讨论案例

物权法讨论案例1.甲遗失小提琴,乙于丙处拾得,丙未经乙同意租于丁用,一日为甲遇见,向丁请求返还其物,丁拒绝,问(1)甲可否请求丁返还其物?丁此时可采何种措施?(2)甲可否请求丙返还其物?丙此时可采何种措施?(3)甲可否请求乙返还其物?乙有无抗辩理由?(4)甲可否以乙丙丁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使其负连带赔偿责任?2.甲有土地一宗,以口头授予乙代理出售之权,嗣后又委托乙代其买受房屋,乙以甲名义出售该宗土地后,以自己之名义买受房屋,然后又将房屋售于知情之丙,丙又将房屋赠与善意之丁,均已完成登记。
(1)甲可否请求确认该宗土地仍属其所有?(2)甲可否请求撤销乙、丙及丙、丁间物权移转行为,并涂销登记?(3)甲可否命乙移转房屋所有权于其?3.艺术家某甲与其妻乙遭车祸同时死亡,由婚生子丙及养女丁继承。
遗产中有古董一件,时值50万元,尚未分割,由丙保管,丙未得丁之同意,擅以该件古董清偿其对戊的赌债。
试问丙丁戊之间法律关系如何?4.甲有ABC三笔土地,:A地出卖于乙建筑公司,已移转占有,但未办理登记;B地出租于丙种植果树;C地无偿借给丁基金会作为停车场,均已交付。
甲病故,其继承人戊将ABC三地售与知情人己,并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说明甲乙丙丁戊己之间的法律关系?5.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土地使用权一笔。
甲因见大家均无瑕利用,乃将其中三分之一出租于丁使用。
乙丙因不满甲未征求其意见即擅自处分,故亦不经甲同意,即共同决定将该土地售于丁,并办妥使用权移转登记。
请问:(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可否请求涂销使用权移转登记?(3)就该土地使用权之出售而言,甲与丁谁有优先权?6.甲不慎遗失天然奇石两块,各值8000元正。
乙误其为无主物而拾回处理。
其一略加清理镶基座;另一则精心设计,刻成石雕。
好友丙见而心喜,分别以1万元及5万元购之,并公开展示以飨同好。
旋为甲发现为自己遗失物,向丙追索。
请问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如何?7.甲建筑公司将某大楼五层40套分别出卖于乙丙丁戊己等40人,均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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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研讨案例集(免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 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 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 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 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
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案例2: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
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
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
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
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
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分析与解决: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特殊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一般来说,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
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
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
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
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远是错案,再审不可避免案例3:案情: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分析与解决: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4:案情: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
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
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
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
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
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
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
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
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
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
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
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
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
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争议问题: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分析与解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
从《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