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努力为律师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门规定。
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明确对律师慎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良好氛围。
2019年10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建立健全网上会见预约平台,探索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有效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目前,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并有效运行,先后处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入法律行业,同时,各地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趋多样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法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300万,构成了庞大的法律队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领域和职责上协同合作,以互相支持、有效沟通和学习进步为核心,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职业共同体。
这一共同体应该是有机、紧密、互联互通的,让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认可和尊重,获得圆满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归属感和认同感不足的法律从业人员,经常会因为缺乏资源和社会认可而疲于奔命,破坏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共享资源、交流经验、相互促进,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3.更好地推进法律建设和法治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法律职业规范和标准。
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考试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职业素养,提高职业声誉和整体水平。
2.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形式。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司法”模式,提高法律服务便捷度和可及性。
3.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人员培训机制,大力推进涉法普法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4.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的协作机制。
建立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探索合作模式,共同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建立新型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作 者 简 介 :李 云 (1970一),男 ,湖 北 五峰 人 ,经 济 管 理研 究 生 ,湖 北 省 兴 山县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全 国 检察 理 论 研 究 人 才 。 收 稿 日期 :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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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检 察机 关 在 刑 事 审判 中所 承 担 的此项 任 务 使 其 角 色被 定为 与辩 方平 等 对抗 的一 方 ,即公 诉 人 二 是 法 律监 督 者 检察 机 关 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在 我 国现 行 司 法体 制 下 ,检 察 官 的另 一 重 要 角 色 便是 对 刑 事 侦 查 、审判 、执 行 活动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 在刑 事 审 判 中 。检 察 官 的公诉 人 及 法 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是 统 一 的 .检 察 官 不 仅 负有 指 控 犯 罪 之 责 .而且 还 负 有 根据 事 实 和 法 律公 正 地 阐述 被 告 人 罪轻 的事 实 情 节 .以及 对 法 官损 害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益 问题 进 行 法律 监 督 的 职 责 检 察 官 向法 院提 起公 诉 是 行 使 法律 监 督 权 的一种 形 式 .通 过 这 种 方式 .实 现 了对 被 告 人 犯 罪 活 动 和审 判 活 动 的监 督 。对 于 律 师 而 言 .刑 事辩 护权 是 律 师 作 为 辩护 人所 享有 的基本 权利 。在 我 国 的法律 规定 中 . 律 师 的角 色 经历 了不 同的 变 化 .由之 前 “国家法 律 工作 者 ” 到后 来 “为 社 会 提供 法 律 服 务 ”再 到 现在 “为 当事 人 提供 法律 服务 ”.理念 在不 断 的更 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律 师 法 》 明确 规 定 ,律 师 是指 依法 取得 律 师执业 证 书 .接 受委 托或 者指 定 . 为 当事人 提供 法 律服 务 的执业 人 员 。新 《律师 法 》 首次 将 律 师定 位 为维 护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 .维 护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的 执 业 人 员 该条 规 定 准确 地 界 定 了律师 的 职业 性 质 .具 有 广 泛 的社会性 .反 映 了律 师 职业 的公 正性 和 中立性 该 定 位 从法 律 的角 度 对律 师 职 业 的社会 价值 予 以 充 分 的肯定 .对 增 强 律 师执 业 的责 任感 、使 命 感 大有 裨 益 .同时 对 提 高社 会 对 律 师 社会 角色 的认 识 和 尊 重有 很 大 帮 助 .充 分 体 现 了律 师作 为 法 律 工 作 者 的真正 价值 『3]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人诟病。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__、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__、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 __、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组成,他们虽然在法律体系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共同致力于实现法治的目标。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法律的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
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决策者,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他们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倾听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公正,最终做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检察官则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
他们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同时,检察官还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证员通过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他们的工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学学者则通过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他们的学术成果不仅为法律职业人员提供了知识储备和理论指导,也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虽然角色不同,但他们都以法律为共同的语言和价值追求。
他们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在各自的工作中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共同维护法治的尊严。
落实公检法司四方联动机制 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落实公检法司四方联动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作者:杨晶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有助于实现法治目标、信仰、权威和法的相对确定性。
加强公检法司各方联络交流,切实保证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法律共同体职业共同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职业律师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作者简介:杨晶晶,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科员,法学学士(申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59-02一、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理解与认识(一)法律职业与律师职业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①。
法律职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律职业是一种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专门性行业,具有职业专门化的属性;第二,从业者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具有职业专业化的属性;第三,从业者所属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带有强烈行政性依附性的法律工作者被排除在外。
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具有法律职业的典型性特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证书,接受委托和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②。
律师是深入社会生活最为广泛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中办30号文件将其职业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业使命。
律师代理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通过运用专业知识、有效运用代理艺术,促成法官做出自己预期的判决结果,从而依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私权利的保护。
可见,律师职业独立于国家公权力之外,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捍卫保护个体权利的职能,另一方面监督、制约着作为为国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实现着约束、限制公权力的功能。
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摘要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法官和律师皆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相关主题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他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帮助律师避免和化解执业风险。
关键词:律师法官相互关系目录前言............................................................ - 1 - 一、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 - 2 -(一)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 - 2 - (二)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 - 2 - (三)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 - 2 - (四)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 - 3 - (五)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 - 3 -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原因.............................. - 4 -(一)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表现............................. - 4 - (二)产生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原因......................... - 4 -1. 历史原因.............................................. - 4 -2.司法不独立............................................. - 4 -3. 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 - 5 -三、走向应然关系的路径......................................... - 5 -(一)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 5 - (二)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制度与机制......... - 6 - (三)提升律师法律地位和增强律师交涉能力................... - 6 - 结束语.......................................................... - 6 - 参考文献........................................................ - 6 -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前言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
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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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所谓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
基于此,我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一、构建新型互动关系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
近年来,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突出表现为“四个增加”:一是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加;二是对司法的参与面增加;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增加;四是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消极因素增加。
为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变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此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新型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建设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借力给力,共同
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实现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
二、实现新型互动关系的途径
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新型互动关系,必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一予以确认和解决。
1、强化平等互尊的交流载体。
分属体制内外的现实会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歧视”心理。
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
由于各自群体所属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因此通过二者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交往,相对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因此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全可以加以开放和利用。
2、唤起共同的职业情感归属。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法官和律师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以求获得更多的情感认同。
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
小则一次案件内容的交流,大到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
同时,实现法官和律师的新型互动关系不是两家关起门来私下沟通,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
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流。
3、确立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
现实中仍然存在法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形成司法权力寻租、法律掮客勾兑等不正当交往关系的现象,从而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受极大的损害。
因此必须要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针对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实现彼此行为要求为导向,全面规范法官和律师的沟通交往,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一是依法遵守职业规则。
对法律职业者最基本、最原则的要求就是依法执业,主要表现在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这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等。
从增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诉讼秩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到职业道德的遵守、着装礼仪、不得相互指责贬损、诉讼程序变更的及时通知与解释、不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等小细节都要做好。
二是推动业务协作配合。
法官和律师是接触最为频繁的两大群体,以往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不够,把律师的作用局限于庭审,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在共同体的框架下,律师的职能作用可以而且应当被重新审视和定位:在强化诉讼代理责任方面,律师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取证、提供执行线索,必要时保障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裁判后,律师客观理性、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分析说明,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各项诉讼权利,既确保诉讼流程的顺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能够避免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双方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无罪辩护、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关联
案件、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廉明。
三是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法律是个庞杂的专业知识体系,法律知识更新换代迅速,表现形式不一,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的可能、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对法官和律师都造成一定的困扰。
“知己无知”是境界,知识储备不足是现实。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律师与法官掌握的法律信息同步更新就成为双方共有的需求。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前提下,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严格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加大典型案例的推广宣传力度,为律师提供第一手资料;律师协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典型案例就相关法律专题撰写分析报告,总结规则、统一认识、指导执业等。
四是实行互督互评互议。
积极合作与互相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缺乏其一就容易走向极端。
法官和律师是直接接触的法律专业人员,对彼此的能力、作风、德行的评价和建议最具有针对性和客观性,建立相互间的评价机制可以确保评价不流于形式。
互评结果的制约功能就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法院审判管理制度的理性转变,第三方评价将会成为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无疑将会在法官考评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律师的诚信评价、奖励处分等方面,法官也有发言权。
三、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迸发法治合力
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构建法官和律师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行职责良性互动关系,对法院、对律师、对社会都是有益的,是多赢、共赢的关系。
作
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者有共同的价值追求,都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价值目标;二者都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准则,依法履行职能,崇德尚法,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而作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途径,冲破苑囿,打破历史痼疾,严格司法礼仪,崇尚文明司法,尊重律师,谨言慎行,廉洁自律,遵守职业规范,做道德楷模。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
要努力通过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着力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