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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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更好为大中修工程施工服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作以下规定:1、主管单位:维管中心是道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主管单位。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3日将施工组织设计上报给监理单位和施工主管单位审定,监理单位和施工主管单位应在3日内批复,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按期施工。

3、图纸会审、管线会签和封闭交通: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协助管线单位提前预埋好各种管线,道路排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图纸会审,同管线单位、交通部门做好管线会签和封闭交通工作,施工单位由于违规操作盲目施工,造成水、电、气、热等管线损坏的,应依据《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破坏管线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工程施工:(1)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实行业主代表负责制和监理制,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及业主要求,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服从业主代表和监理的管理,如果施工单位不服从业主和监理人员的监管,施工主管单位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

(2)承担道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政三级以上资质;每项工程必须配备足够的技术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测量、技术、资料、质检、实验、安全等人员)和机械设备,各岗位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实际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应相符。

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二级以上,如施工中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承担该项工程的能力要求,施工主管单位有权要求更换该项目施工单位,并对其通报批评。

工程不准转包和分包。

发现一次将施工单位进行驱除,已经发生的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3)工程施工前,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沥青、沥青混凝土、水泥、水泥混凝土、白灰、二灰碎石、井盖、方砖等)必须经施工主管单位指定的具有工程检验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对三、四、五类桥梁进行的维修加固,或对等级较低桥梁的拆除重建工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主体,曲靖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制定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各管理处在每年的2月中旬至3月上旬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开发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提出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后,市公路开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或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开发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资质情况、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和业绩等方面,以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环境保护、节约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大修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计划与设计第五条公路大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大修工程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交通、地质、气候等因素,确保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安全。

第七条公路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三章施工许可与招投标第八条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等。

第九条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材料、设备、人员等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大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甬城管[2014]1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城管〔2014〕11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管局,局属有关单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4年1月16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市政公用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大修(专项)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城区内河等,下同)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根据大修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等内容确定。

下列工程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一)工程量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工程大于5000m2的综合整修或基础加固的道路大修工程;(二)涉及对桥梁主体结构维修加固的桥梁大修工程;(三)单体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区内河等市政公用设施大修、改造专项工程;(四)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实行监督指导管理的其它大修工程。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般大中修工程由我局成立工程项目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实施完成。

项目指挥部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资料、信息报送等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工程计划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我局实施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工程实施计划后由我局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后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我局公开进行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实施。

三、工程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我局****科为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计划2、代理业主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4、按局工程经费支付管理程序办理工程决算及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由我局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局技术安全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目标责任书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及投资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每月25日前向局技术安全科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6、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竣(交)工资料的由项目指挥部自行完善;7、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对三、四、五类桥梁进行的维修加固,或对等级较低桥梁的拆除重建工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主体,曲靖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制定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各管理处在每年的2月中旬至3月上旬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开发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提出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后,市公路开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或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把现有的公路养护及工程管理机制向市场化发展,并逐步培育和建立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养护市场,结合我总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段所属的公路段承揽的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

二、各公路段在接到总段调查重点病害的通知后,必须同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的技术员一同做调查工作.调查病害时必须认真、负责,对沿线的路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走马观花,病害分类要规范,数量必须准确,且明确注明具体桩号、位置。

对于水毁造成路基、路面或防护工程损坏的,各公路段要在及时做好病害统计工作的同时,首先做好公路的保通工作,并把水毁修复的数量、方案报总段养护管理科,水毁报告中必须要有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技术员的签字认可,养护管理科经现场核实和勘测后按标准和规范统一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三、招投(议)标管理各公路段对要投标的工程必须编制投标文件,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的招投(议)标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招投(议)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一)组织管理:1、各公路段在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等中的任何一项目后,必须成立工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时编制的投标文件做好进场工作,并组织对工程的实施。

2、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机械进场,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技术人员、减少施工机械,确需更换人员、机械退场时必须经养护管理科同意.3、各公路段承揽的工程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因技术、设备、工艺的限制需要外包的工程必须向总段书面申请,经总段审查后定夺.4、对施工的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度,首先是项目部内部对工程的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将各类原始记录与实验数据提交总段委派的监理,经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总段养护管理科进行不定期对工程全方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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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文号:甬交[2006]10号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主题词:发布时间:2006-11-27
生效时间:2006-11-27 浏览次数:154
【保护色】
宁波市交通局文件
甬交…2006‟1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
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市高管处,各收费公路业主单位:
现将《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原甬交规[2004]2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积极培育养护市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管理。

乡、村道的管理另行制定。

本办法中的大中修工程主要含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

第三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建设”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委托所属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非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第六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

第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路况合理编排建议计划,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和编制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经市交通局审定后下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送市交通局和市公路管理局备案。

其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经营路段路况实际,按需编排计划,并送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和编制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经市交通局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建立全市公路动态管理系统,并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年度养护资金情况,合理编排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对上一年度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未完成的县(市)、区,本年度可暂不安排新的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

对上一年度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未完成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督促其严格执行计划或向省交通厅提出处理建议。

对未列入当年计划,但路况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确需进行大中修的项目,经审定后,在当年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或在下年度计划中予以补列。

第九条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补助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组成。

市补助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列入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筹措。

第十条市补助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基准值以上年度材料市场平均价为依据进行测算与年度计划一并下达。

(二)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额度(以审定设计方案范围为准),国省道补助按基准值的80%计算,县道公路按50%计算。

(三)硬路肩参照相应的面层结构进行补助,土路肩不予补助。

(四)公路大中修涉及到安保工程的,按安保工程有关补助规定进行补助。

凡属安全设施的维修等按上述第二款进行补助。

(五)公路大中修项目中桥梁、隧道等结构的加固、修复、改造或重建等产生的费用按甬交工程[1999]400号文有关补助条款规定进行补助。

(六)鼓励在公路大中修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市补助资金由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市交通局下达的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进行下拨:工程开工后,拨付市补助资金的4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再拨付市补助资金的40%;工程完工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拨清余款。

第十二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按照《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令[2000]第7号)实行大中修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市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非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招标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招标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参加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
资质。

第十六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施工规模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工期特别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需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
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变更,视为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
(一)桥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二)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工程实施线路长度发生变化的;
(五)路肩、边沟和边坡等方案发生变化的。

除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视为一般
设计变更。

需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方案批复单位提出申请,经方案批复单位进行核批后方可实施。

需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核批后实施。

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市交通局可以扣除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结合公路安全保障的要求,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为主要的处治措施,对已有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中存在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进行整治,做到工程与安全保障“同步设计、同步会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方案,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设施,保障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取材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及工程施工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合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保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检查监督,建立大中修工程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原则上采用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应不少于一年。

工程验收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工程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合理评审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市公路局应根据年度全市公路大中修计划实施情况,编写年度总结评价报告报市交通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路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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