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

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公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公安统计是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之一;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把握公安形势、全面把握公安形势、实施科学决策的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纠正了“0+公安”刑事案件虚假统计的问题。
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假的甚至“颠倒”的值为0+公安的刑事案件(即公安破案数少于刑事破案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从1月* *到1月* *在我们县,刑事案件被调查发现已经破了,而公安案件只受理和调查。
与分数为0+的刑事案件相比,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害处?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在调查的基础上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刑事立案统计不实的原因(一)主观方面:一是警方对公安立案标准认识模糊,导致部分案件没有立案。
在工作中,一些基层民警对公安立案标准的理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公安案件的统计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的为公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现场处罚的,如打架斗殴、破坏财产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不算公安案件,将相当数量的案件排除在统计之外。
有些是方便的,在现场调解了一些治安案件后,会被双方接受。
一些案件也因为涉案人员的离开而丢失,在”重刑事轻公共安全”的思想影响下,对这两类案件的标准也有模糊的理解。
为了这人为地导致了一些案件被简单地转化为刑事案件,在评估中得分,两类案件的“颠倒”。
第二,没有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一些基层单位和团队的领导对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他们就对立案的统计工作漠不关心。
上级对统计工作作出了“三点统计七点估计”。
第三,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些专门负责统计的警官不希望或不愿意深入案件的底线,以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加上一些基层单位的后台、缺乏实地信息交流、衔接,一些警官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在办公室随意填写统计报告,导致案件的统计数据失真,报告数字随意增减,甚至出现欺诈行为。
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

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公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公安统计是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之一;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把握公安形势、全面把握公安形势、实施科学决策的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纠正了“0+公安”刑事案件虚假统计的问题。
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假的甚至“颠倒”的值为0+公安的刑事案件(即公安破案数少于刑事破案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从1月* *到1月* *在我们县,刑事案件被调查发现已经破了,而公安案件只受理和调查。
与分数为0+的刑事案件相比,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害处?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在调查的基础上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刑事立案统计不实的原因(一)主观方面:一是警方对公安立案标准认识模糊,导致部分案件没有立案。
在工作中,一些基层民警对公安立案标准的理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公安案件的统计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的为公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现场处罚的,如打架斗殴、破坏财产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不算公安案件,将相当数量的案件排除在统计之外。
有些是方便的,在现场调解了一些治安案件后,会被双方接受。
一些案件也因为涉案人员的离开而丢失,在”重刑事轻公共安全”的思想影响下,对这两类案件的标准也有模糊的理解。
为了这人为地导致了一些案件被简单地转化为刑事案件,在评估中得分,两类案件的“颠倒”。
第二,没有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一些基层单位和团队的领导对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他们就对立案的统计工作漠不关心。
上级对统计工作作出了“三点统计七点估计”。
第三,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些专门负责统计的警官不希望或不愿意深入案件的底线,以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加上一些基层单位的后台、缺乏实地信息交流、衔接,一些警官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在办公室随意填写统计报告,导致案件的统计数据失真,报告数字随意增减,甚至出现欺诈行为。
治安案件受案不实的原因及对策

二 、 安 案 件 受 案 不 实 的原 因 治
查结率上升 ,有些基层单位 便从受案上 做文章 , 能不 受的案件尽量不受 , 导致 受
案不实。另外, 一些地区的综治部门在创
【 中图分类号: 3 . D6 1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9 1 1 (0 00 — 7 0 10 - 4 6 2 1 )3 4 — 2 【 收稿 日期 :00 0 — 3 2 1— 5 1 辽 宁沈 阳人 ,辽 宁省 公安 厅治安 管理总 队 副总 队长、法学博 士,主要从 事治安
共安全 , 解社会矛盾 , 化 促进社会和谐做 核。此外 , 由于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常被辱 起疑难治安 案件的难度及 精力投入不在
出了一定贡献。但是 ,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 骂和无理 投诉 ,严 重影响 了部 分民警 的 办理一 起刑 事案件之下 ,且需要面对双
采取应对工作措施 的重要依据。真实 、 准 案数 , 而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文 章 , 为降 罚 的治安案件未c z;对有些0 H0 ) 一一 人 0统计 0 L 没有查处 z∽ I zz 【 暑
0
确、 全面地 受理治安 案件 , 对于 分析掌握 低发案数量。 社会 治安特点、 发案规律 , 动态 控制社会
一
随着经济 转型 、利益调 整和社会的 领导 担心治安案 件多会影响本 单位的工 模 糊认 识, 无形中流失 了很多治安案件。
发展变化 , 社会 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 里 作成绩和个人政绩 , 邻 怕丢 了面子 , 失了荣
摩擦、 界址纠 纷、 土地承包 、 企业改 制、 赡 誉 , 效考核排名落后 ; 绩 有的 民警甚至片 关 受能力所 限 ,对 大量有违反 治安管理
案 件 受理 工 作 的 现 状 、探 讨 了 治 安 案 件 害人 民群众 感情 ,危害社会稳 定的重要 高破案率 , 容易诱发人 为地压低 受案 数 ,
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以下是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对策建议:
1. 犯罪率居高不下
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但是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
主要的原因包括:社会资源、财富
分配不均、道德水平的退化、司法机关执行不力等。
因此,我们应
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
监管和依法惩治。
2. 治安突发事件频发
在这个信息化、快节奏的时代,治安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如暴
力袭击、恶意破坏等。
这些事件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要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提高应急
响应能力,完善应急机制,依法加强打击和处置。
3.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诈骗、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频发,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要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
4. 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社会治安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要加强社会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当前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治安稳定、社会和谐的目标。
浅析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受案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的受理。
受案程序已成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独立程序,并具有实践意义和价值[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受案实践中,办案单位接到案件后,先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再报法制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审批是否立案。
受案既是开启后续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也是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受害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关键。
随着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的推进,受案工作逐渐规范,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受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试图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受案工作的建议。
1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立案之前接受案件及初查的过程称之为受案。
在公安机关实践中,受案作为立案之前的一道过滤,有其独立的价值。
随着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的推进,受案和立案工作将越来越规范。
1.1复杂及有争议案件不受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案应受不受的情况。
随着受立案改革的推进,以往较常见的手机被盗等损失较少又难以破案的案件不受不立的情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一些较复杂的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往往会被基层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推诿不受。
目前,较为常见的是对一些经济类案件的不受案。
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很多经济类案件因涉及人员较复杂,或者可能使用了A PP 或网站等平台,且手段方式有一定隐蔽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辨别和调查清楚。
接到这类案件的报案,一些公安机关常以非自己主管或需要相关部门出具平台合法性证明为由推脱,将报案人推到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介于民事纠纷和行政刑事案件之间的行为不予处理。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负责,不折不扣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对法律负责作为目标和任务始终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由于受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执法各个环节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也正是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
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一)立案不规范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先立案,然后才能开展调查或侦查。
但从平时的执法情况来看,在立案执法中,还有不少的违法情况存在,有的先调查、侦查,后立案,或案件办结时补立案,有时未立案便报批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治安案件,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刑事案件,但未按规定经分管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
有些案件到了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还没有刑事立案表。
(二)侦查不规范1、单独讯问、取证。
《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办案中应有两名民警,不能单独一人进行讯(询)问、调查,协警、协管员不能参与调查取证,而事实上在办案中大量存在单独讯问、询问、制作笔录的情形,以及存在名为民警,实为协警取证问题。
2、该出示证件不出示。
在执法中,无论是检查、调查,还是现场盘问、检查,都应该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民警只是口头表明自己是警察或公安工作人员而没有出示证件。
3、取证地点不合法。
对于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公安机关内,不能在其他地方取证。
但往往在法定地方以外的场合进行取证。
(三)措施滥用1、乱用口头传唤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口头传唤只能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不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以及刑事违法即犯罪嫌疑人员不能使用口头传唤。
执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口头传唤,甚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口头传唤,对不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采用集体传唤。
2、刑拘等强制措施,在使用时往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为了争取时间,延长至30天。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论文是指对一个专题或者一篇文章。
一个知识点进行研究的文章,他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又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
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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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
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案卷越多,出现问题的机率也多,少立案,少立卷就可减少被查出问题的机率,有的民警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是非立案、非立卷不可的就自行消化,不登记也不呈报,自己“吃”掉、“内消”掉一部分案件。
二是“重刑轻行”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办理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容易出成绩,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多,而治安案件查处再多,民警也不会立功受奖;同时,破刑事案件在考评中可以加分,而办理治安案件的多少对年终考核评比影响不大,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警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多种因素造成一部分案件成了隐案。
少数群众在自己受到侵害后,因事情不大,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不到公安机关报案;少数农村偏远地方群众或因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宗族观念等因素发案后不愿报案;有的企事业单位为了保“先进”,对单位内部案件采取内部消化的方法隐瞒不报;有些基层治保或民调组织对一些案件“自行消化”后也不愿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些基层治保干部缺乏法律常识,对案件性质分辨不清,一律调而不报,都客观的造成了一部分治安或刑事案件流失掉。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些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材料的积累和整理,有的民警办案就是两张纸,没有及时形成案卷,时间长了导致一些案件原始资料和台帐欠缺,而这类案卷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又通不过,于是就对材料不全或欠缺原始资料的这部分案件隐瞒不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统计数字。
二、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和查处情况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状况,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情况,直观反映了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实战部门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