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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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及相关规定解读

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及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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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一)、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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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二)、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2011年)
1、飘窗 2、花池、结构板、空调板 3、地下室 4、日照 5、办公建筑的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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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三)、《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3年) 1、目的: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 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 2、主要内容: 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建筑布局、城 市艺术空间、建筑风貌、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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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程序
(四)、核发《许可证》的程序 3、报审施工图,核发《许可证》
要求:与原批复方案基本一致,与电子报批文件一致。 4、批后公告: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公告内容:《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 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示意图和其他 主要图纸。 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告方式: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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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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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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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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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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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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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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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貌 第十五条: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
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 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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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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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修订)》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申报材料规定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月申报材料提交标准和要求(通用)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和《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应按我局发布的电子文件格式(Excel格式)填写完整,其中申报事项应机填,申报人应在“申报人”栏内签名。

申请表单下载网址:/表格下载。

2、《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中“报送图件清单”栏内应填全报送材料图件的全名、文号、电子文件名、份数、页数等内容。

3、所有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交时须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4、所有纸质文字材料、证照应提交扫描文件。

扫描文件以100dpi的分辨率,按文件及文件的顺序扫描并拼接,以PDF格式保存,文件命名为图件全名。

5、所有图形文件(含地形图、管线图)应提交DWG格式电子文件。

6、数字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制作总平面及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图并提交电子文件。

7、方案设计图可为蓝图或A3规格的文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图应为蓝图。

图面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单位出图章。

江苏省内的外市设计单位,应提交《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江苏省外的设计单位,应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注册建筑师印章。

(3)本次申报图纸的设计版本或出图日期。

一、外部条件的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4、出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或项目批文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5、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提供供图编号,应在地形图上标出拟用地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属于可免费供图的,无需提供地形图。

)材料提交标准和要求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和《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其表单中“报送图件清单”应将报送材料图件全名、文号、电子文件名、份数、页数等内容填全)按我局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填写完整,以Excel格式保存电子文件,并打印盖章,其中申报事项不得手工填写,但申报人应签名申报。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项目审批基本流程示意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备注:1、以上为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备注:1、以上为非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主要审批科室办公信息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窗口主要分工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必报材料。

6、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7、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矩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5、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定位图2份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基础图)2套。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范围(一)项目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

三、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1. 取得用地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用地许可证。

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开发计划、用途规划等。

一旦申请获批,开发者就可以获得用地许可证。

2. 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开发者需要编制具体的项目规划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提交给南京市规划局进行审批。

3.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方案获得审批后,开发者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需要提交详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文件给南京市建设局,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审批费用。

建设局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会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筹集资金和投资在获得规划许可证之后,开发者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和投资来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

这包括与银行、投资者等进行融资洽谈,以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5. 开始建设一旦资金和投资到位,开发者可以开始进行房地产的实际建设工作。

这包括土地清理、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者需要遵守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标准。

6. 完成验收和备案房地产建设完成后,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和备案手续。

这需要提交相关的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批。

一旦通过验收并备案,房地产项目就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是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的简要介绍。

请注意,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动,开发者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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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XX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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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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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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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RTCrpUDGiT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5PCzVD7HxA(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
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jLBHrnAILg(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建筑标注
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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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距退让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及拐点间的距离。

上述距离应为建筑外墙边至建设控制线或建筑外墙边之间的净尺寸,建筑外墙边从保温层、粉刷层、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等建筑最外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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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图上的定位尺寸应采用单向开放的方式标注,即在建筑物的任意定位尺寸线方向的最后一个尺寸为“开放尺寸”,开放尺寸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米”(其实际控制尺寸至少应大于所标尺寸米)Zzz6ZB2Ltk
(三)场地设计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竖向设计标高、室外最低点地坪标高以及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建设项目用地内如规划设计有挡土墙的,需标注挡土墙的位置和标高;dvzfvkwMI1
应标明室外停车场范围、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等;
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化景观无需表达;
(四)配套设施
应标明拟配建的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位置、范围及规模,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五)分期建设项目
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并列出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八条总平面图制图应采用以下技术标准:
(一)总平面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

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向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

(二)总平面图的坐标系和高程应与地形图保持一致。

(三)标高、建筑高度和间距退让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单体图
第九条建筑单体图应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结构基础图。

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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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剖面图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结构基础图应包括建筑地面以下基础部分的平面布置及必要的尺寸等。

第十条建筑单体的平面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应按序绘制各层建筑平面图,并标明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按单元进行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研发等建筑应标注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建筑主要功能区,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设置餐饮设施的商业用房应标注“可设置餐饮”并标明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的位置;其他商业经营业态无需表达,应统一标注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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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标注有效停车面积;非机动车停车库应标明停车数量及有效停车面积;SixE2yXPq5
(三)应标注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6ewMyirQFL(四)应标注室外地面标高、首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含地下);(五)应标明阳台、飘窗、挑廊、檐廊、雨棚、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建筑部件及建筑附属物的位置,准确绘制其底平面轮廓,并标注尺寸;kavU42VRUs
(六)建筑首层平面应标明剖切线位置、编号,同一组剖切符号之间应用虚线连接,完整表达剖切位置;
(七)在建筑屋顶平面图中标明集中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具体位置,规划设计有屋顶绿化的还应标注屋顶绿化种植面积;y6v3ALoS89(八)改造项目应用合适的图例表示出改造范围(将改造与非改造部分的墙体、门窗等进行区别);
(九)建筑(包括地下部分)贴邻用地红线建造时,应在首层和地下各层平面绘出用地红线位置;
(十)应标明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具体范围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建筑单体的立面图应按以下要求绘制:
(一)应绘制齐全与平面图相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图,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应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也可为展开立面,应根据项目需要增加局部立面、剖立面;M2ub6vSTnP
(二)应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可见部分,如:门窗、门厅、阳台、飘窗、幕墙、挑廊、檐廊、雨棚、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并标注尺寸;0YujCfmUCw(三)应标明建筑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主体建筑的总高度、各关键控制部位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建筑立面两端标注轴线编号、建筑转折及重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eUts8ZQVRd
(四)如有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五)应标明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索引标注建筑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主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外立面色彩必须按《中国建筑色卡(GSB16——20XX)》和蒙赛尔(Munsell)色彩体系进行准确标注;sQsAEJkW5T
(六)应绘制室外晾衣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及结合建筑立面设置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附属设施,应标注其位置及尺寸,住宅建筑还应标明阳台接入小区污水系统的污水管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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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单体的剖面图应按以下要求绘制:
(一)建筑单体的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制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的内容,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台阶、坡道等;TIrRGchYzg(二)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标明重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如进行屋顶绿化的建筑,还应选取屋顶绿化种植部位,并标明绿化种植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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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标注建筑总高度、各层层高、门窗洞口、建筑室内外地面标高及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四)应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室外机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明飘窗尺寸(包括窗台高度、进深等)、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等;lzq7IGf02E
(五)应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还应标注建筑最高点的标高;zvpgeqJ1hk
(六)应标注地下室顶板结构标高和其它必要的尺寸;标注地下采光井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NrpoJac3v1(七)如利用台地设置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绘制垂直于等高线方向的总体布局的剖面图,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应标明层数和各层在剖面图中的主要功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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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结构基础平面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
(二)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宁规字〔20XX〕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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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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