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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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2020-05-12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城市基层党建——山东曲阜市:“四力驱动”筑基强体赋能城市社区治理

城市基层党建——山东曲阜市:“四力驱动”筑基强体赋能城市社区治理

山东曲阜市:“四力驱动”筑基强体赋能城市社区治理近年来,山东省曲阜市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聚焦破解社区治理难题,开展城市党建“筑基工程”,完善四项机制,实施“四力驱动”,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居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一、背景起因曲阜地处山东省西南部,是鲁国故都、孔子故里、儒家文化发源地、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主城区居住人口约18万人,原辖26个城中村,管理服务老户居民3.2万人及其集体资产14.22亿元。

而后成立8个城市社区管理服务新增加的14.8万人。

在工作中,曲阜市26个城中村和8个城市社区对居民的管理服务两条线并行,新成立的城市社区建制规模大、管理人口多、服务权限少。

另外,受制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条件限制,主城区老旧小区众多且呈现“散、小、乱”特点,城市发展进程加快的同时,老旧小区治理已经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和堵点,也是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鉴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曲阜市系统谋划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开展城中村改社区工作,突破社区治理体制机制障碍;采取街道领办“红色物业”的模式,成立公益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服务“110”,兜底管理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党建引领老旧小区治理之路;建立“拉呱说事、说事必回”民意诉求表达平台,优化为民服务质效,为打造有温度高品质的宜居城市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主要做法(一)完善工作机制聚合力统筹协调推进。

将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作为市委书记突破项目,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基层党建“筑基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立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基层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构建五级架构。

按照资产改制、规模调整、规范运行“三步走”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原8个城市社区、26个城中村优化整合为26个城市社区,成立26个城市社区居委会,实体化运作26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合理划分182个网格,创新推行“城市社区+经济合作社+网格(1+1+1)”全覆盖工作模式,构建起“一网统筹、多网融合”的网格化治理新体系。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结构,有效引导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状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大做强,优化我市房地产企业架构1. 坚持招大商、招强商,优化服务环境,重点引入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

紧密结合“著名东方圣城、文化旅游名城、现代科技新城、生态宜居水城”四城定位和建设“东方圣城·首善之区”总体目标,充分利用京沪高铁、鲁南高铁等便利交通条件,打造有圣城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按照“100、10、1”(国内排名前100位、省内排名前10位、具备1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原则,各招商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招商推介活动,重点引进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提升我市房地产企业总体水平。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地我市的品牌房企要在拆迁清障、手续办理、审批服务等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给予最大政策支持,增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吸引力,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业内形成来我市投资兴业的聚集效应。

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外地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

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制定市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曲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4日曲阜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单位内部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第二章制定主体和权限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一)市、镇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五)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济宁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物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其他费用2、收费周期及方式3、费用调整机制4、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5、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1 总则1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济宁市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112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12 物业收费项目及标准121 物业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和内容进行确定,分为不同的档次。

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122 停车费应根据停车位的类型(地上、地下)、使用时间(临时、包月、包年)等因素进行收取。

123 水电费应按照政府定价或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加价。

124 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电梯维护费等应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

13 收费周期及方式13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月、季或年,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132 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方便业主缴费。

1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通知业主缴费时间和方式,并提供清晰明确的缴费凭证。

14 费用调整机制141 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物业费,应提前向业主公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幅度。

142 调整物业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3 因政府政策调整或服务成本大幅增加等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

15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151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152 服务标准应明确、具体、可量化,便于业主监督和评价。

153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16 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61 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缴、法律途径等方式追讨,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162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济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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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物业管理办法来源:曲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被阅览数: 234发布时间:2013-10-9 15:49:40曲阜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建设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重点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不得将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范围。

第八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九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以及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会所、幼儿园、治安值班室、监控室、车库、车位以及其他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省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节物业承接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四)道路、绿地、社区办公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后,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三)查验与交接记录;(四)承接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六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5项、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决议;(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以及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以及乱贴、乱挂、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手续、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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