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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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菏泽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及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内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新建和现有的住宅小区,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管理规范,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尽可能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该强调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的统一,注重培养和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综合素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与权利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保持、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和公共绿化等;(二)制定和执行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三)落实居民的入住资格审查制度,对住户进行管理;(四)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五)履行业主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对住宅小区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九条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第三章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第十条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做到定期清扫、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等,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制度,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维修和更新等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水等。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维修、车辆通行管理等。

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随意增加。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的支付、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物业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五、居民的权益保障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物业企业应确保居民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六、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菏泽市设立了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快速解决纠纷,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菏泽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物业企业将予以奖励,而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菏泽市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将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力度,为物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服务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该单位或组织应在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管理者的资格,任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业主所召开的决策机构,具有议定、监督、选任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通知应明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决议,应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与业主权益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在业主区设置信访箱,并及时回复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如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附件】1、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证书2、物业公司资格证书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⒈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行为。

⒉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⒊业主:指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以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人。

⒋业户: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所规定的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⒌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和其他建筑物内供业主、业户和其他人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门、楼道、电梯、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自愿原则,倡导并鼓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业户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歧视业主和业户。

第六条共同维护原则业主和业户应当共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等职责,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绿化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业主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增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收费细则,明确各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缴费周期等,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第二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按月收取或按年收取,但应事先与业主协商一致。

第七条基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结合小区的规模、设施设备的状况、维护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公共维修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各自的楼栋、单元、公共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收费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和结算,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绿化费、清洁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小区的绿化、清洁情况确定,有关费用应用于专项管理,公示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的缴纳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或少交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取物业费,提供缴费便利条件,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管理规范使用物业费,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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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减免3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应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的,可以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车位所权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二十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

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

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四章其他管理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

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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