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菏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区搬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搬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农业、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区搬迁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管理第五条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压煤搬迁规划和生产接续需要,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六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搬迁公告,并组织乡镇政府、搬迁村、评估机构及煤炭企业,依据当地政府核发的有关证件,核定房屋等建筑物结构和面积,登记造册,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人口核实工作,搞好矿区搬迁人口管理,建立户籍台帐,实施信息共享,严把迁入关口。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表2.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房子被拆了,想了解一下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我家房子被拆后可以拿到多少钱?本文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阐述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自己房屋的价值来计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就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而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无房或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金或住房。
其次,在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中,还包括了农田征收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和土地的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还要考虑到农田的复垦和土地的保护等问题,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政策支持。
此外,还要考虑到其他相关的补偿,比如对于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和困难,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再者,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的问题。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
同时,还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后,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享有的补偿标准,做到权益有保障、政策有渠道、民生有保障。
综上所述,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为市民的幸福生活和城市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一直是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菏泽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了棚户区的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相关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房屋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针对那些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购置住房。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一些费用,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最后,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涉及到了相关的补偿程序和申请流程。
居民在享受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政府的评估和安排。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者,确保他们能够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相关居民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也希望菏泽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
因此,了解菏泽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菏泽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等级、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
搬迁补助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户的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装修费等。
安置补助是指在新居安置过程中的一次性补助费用,用于解决搬迁户的安置问题。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为被拆迁户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以解决过渡期的生活问题。
其次,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家庭人口情况等。
同时,菏泽市也对于拆迁补偿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安全管理。
此外,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菏泽市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菏泽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城市建设和被拆迁户利益的重要问题。
了解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菏泽市相关部门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迂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二级(合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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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第2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
自2004年8月16日实施。
市长:杜某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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