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制度85645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例(3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安全,制定本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任何与公司相关的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
第三条公司车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车辆及乘员的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保管第五条公司车辆的保管责任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管理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
第六条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停放地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停车地点停放。
第七条车辆管理员必须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并关闭车门、熄灭车灯、锁好车门。
第九条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司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必须在有效驾驶执照的人员监督下进行,禁止无驾驶执照人员使用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车辆购置或租赁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期间必须按照交通规则和公司相关要求行驶,严禁超速、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期间,必须随时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禁止在车内吸烟、乱丢垃圾等行为。
第十五条长时间停车的车辆必须关闭发动机,并拉紧手刹,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门。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和上级主管,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及时进行赔偿,涉及第三方和公司财产的损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和公司相关要求的驾驶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包括暂停使用公司车辆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安全管理。
1.2 公司成立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3 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职责2.1 公司总经理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2.2 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车辆安全检查、组织车辆安全培训等。
2.3 驾驶员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车辆安全,对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车辆安全管理内容3.1 车辆使用管理3.1.1 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非公务用车应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1.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3.1.3 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关好门窗,锁好车门。
3.2 车辆维护管理3.2.1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2.2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车辆维护保养知识。
3.2.3 车辆维修应选择正规维修厂,确保维修质量。
3.3 车辆事故处理3.3.1 发生车辆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辆安全管理小组报告。
3.3.2 车辆事故处理应遵循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公正、公平处理。
3.4 车辆安全培训3.4.1 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4.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技能。
四、车辆安全检查4.1 公司应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2 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外观、发动机、刹车系统、轮胎等。
4.3 驾驶员应配合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五、奖惩制度5.1 对遵守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车辆安全的驾驶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应给予批评和处罚。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
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____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员工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车辆安全管理原则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车辆安全检查与维护1. 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转向、灯光、轮胎等关键部位。
2. 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
3. 车辆维修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行车安全。
四、行车安全管理1.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车速,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
2. 车辆在复杂路段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车辆在载客或载货时,应确保乘客或货物安全,严禁超载。
五、事故处理1. 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定期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安全责任1. 车辆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2. 对违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车辆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车辆运行环境,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这次为您整理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最新3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并共享出去。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车辆起步前,要先检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四周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实行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3、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发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4、在不安全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严格掌控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
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中线。
6、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乏驾驶。
7、车辆必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
8、连续行驶3小时要适当休息,同时对车辆进行检查;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小时。
9、严禁酒后开车,人工直流供没等违章作业现象。
10、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准许移至合适的地点维护和修理,并设置警告标志,严禁在行车道上维护和修理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行车。
车辆管理制度篇二1、同学骑脚踏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手续。
2、进入学校内的'脚踏车、摩托车、小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
车辆持有者必需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需自行加锁,整齐停放。
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学校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觉脚踏车被盗,失主应适时报告校门卫室、政教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三1、有起重车辆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车辆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车辆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车辆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进站作业车辆安全、快捷、有序,平平安安把旅客输送到目的地,特制订本制度。
一、驾驶员均必须持有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的各项有效证件。
二、敬业爱岗,有过硬的`行车技能,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旅客之上,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
四、服从客运调度管理,自觉接受交警、运政人员的检查。
不私自变更运行路线。
五、及时参加车辆安全例检,并认真做好发班前、行驶中、收车后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六、车未停稳,不得上下旅客,车门未关好,不得起步行驶。
途中上下旅客必须避开弯道、陡坡、悬崖,并选择比较安全的路段。
七、正确处置行车途中的安全突发事件,全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车安全管理制度篇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照明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照明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用电安全导责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作用车工作用车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用车。
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车辆保险管理4.1.1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对全厂车辆投保建档。
4.1.2 总经理工作部每年负责核实全厂车辆投保项目,并收集汇总车辆保险情况。
4.1.3 在安监部核实车辆投保项目后,财务部每年负责向保险公司拨付公司资产保险费用。
4.1.4 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做好车辆保险理赔工作。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9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9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一、所有的机械车辆必须经项目部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车。
二、机械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机件、转向器及制动装置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各系统的油、水是否加足,确认无故障后方可出车。
三、操作和驾驶机械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开疲劳车,不开赌气车,不违章开车。
四、机械设备作业时,要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倒车或调头时要兼顾前后左右,机械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施工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抢装抢卸,严禁超车,严禁驶出施工区域,夜间开车必须使用近光灯。
六、机械车辆行驶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运行。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所属单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场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条公司车辆管理员是具体负责所有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产计划部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各种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安全检查第三条开展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条结合车辆保养、维修工作,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情况对车辆进行换季维护检查。
第四章车辆安全检查项目1、检查车辆整体外观情况,日常清理卫生,车辆安全设施等情况。
2、检查车辆发动机系统工作情况,查看是否有漏油、水、电、气等现象。
3、检查底盘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照明系统工作情况是否有效、齐全。
4、厂内专用车辆各系统工作情况、专业车辆安全操作项目等。
第五条除定期检查外,日常检查项目。
(1)出车前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制动是否灵敏。
(2)行驶中当车辆行驶100公里应停车检查发动机各系统的工作情况。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2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2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4、程序: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
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关于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二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监督车辆的安全行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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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
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
明月路消防中队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
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
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
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
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
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
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
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
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
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
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干部开车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
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
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
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
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一)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