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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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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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特成立本校友会。

第二条本校友会名称为“XX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第三条本校友会以“团结校友、服务母校、回馈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友权益,为校友提供交流平台,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校友会接受XX大学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友会设理事会,负责校友会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七条校友会设立以下工作委员会:1. 组织委员会2. 联谊委员会3. 发展委员会4. 宣传委员会5. 财务委员会第八条校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校友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校友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2. 获得校友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对校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 优先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5. 享受校友会的荣誉和待遇。

第十条校友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2. 积极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校友会的工作;3. 传播母校文化,树立母校形象;4. 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关心母校的建设;5. 主动与其他校友联系,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

第四章活动与交流第十一条校友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1. 校友聚会;2. 校友论坛;3. 校友讲座;4. 校友招聘会;5. 校友捐赠活动。

第十二条校友会鼓励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提供以下平台:1. 校友企业合作平台;2. 校友项目对接平台;3. 校友资源共享平台;4. 校友信息发布平台。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校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 校友捐赠;2. 社会赞助;3. 校友会活动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校友会的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校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校友会的资产由理事会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校友会规章制度

校友会规章制度

校友会规章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为了更好地联络校友之间的情感,提高校友之间的交流,协调校友对企业的支持和发展,特制订此规章制度。

1.2 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校友会。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2.1 研究制定草案。

2.2 讨论草案并征求意见。

2.3 修改并定稿。

2.4 加盖企业公章,实行实施。

三、校友会章程:
3.1 名称:该企业的校友会。

3.2 目的:该校友会旨在建立校友之间的联系,支持企业的发展项目,促进校友之间的友好与团结,并为他们提供各种优惠和服务。

3.3 范围:该校友会包括所有曾经在该企业学习工作的人员。

3.4 内容:3.
4.1 组织成员:校友会会员的条件由校友会管理委员会制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加入。

3.4.2 会员权利:会员有权利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4.3 会员义务:会员应该遵守校友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5 责任主体:该校友会的管理委员会是校友会的责任主体。

3.6 执行程序:3.6.1 校友会的管理委员会应该组织和制定规定校友会的发展计划,组织各项校友会的活动,并管理校友会的资金和资源。

3.6.2 校友会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该负责组织各种活动。

3.7 责任追究:3.7.1 校友会管理委员会应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在情况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取消该会员的会员资格。

3.7.2 所有校友会成员都有义务遵守校友会规章制度,对于违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大学(学院)校友会章程(模板)

大学(学院)校友会章程(模板)

大学(学院)校友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某某大学(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某某大学(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践行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下设分院校友分会、区域校友分会、行业校友分会。

第七条本会会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大学(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某某大学(学院)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一)加强母校和校友间、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二)促进校友为母校建设发展作贡献;(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系活动;(四)统筹整合资源,协同分会开展工作;(五)汇集校友力量,积极筹建校友会基金;(六)积极参与其他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采取会员制。

第十条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某某大学(学院)校友。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均属某某大学(学院)校友:(一)在某某大学(学院)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包括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职业教育学生、各类交换生、预科生等);(二)在某某大学(学院)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校董事会董事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登记表;(二) 通过校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审查同意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可申请母校学历提升等相关教育服务项目,可享受相关项目规定的优惠政策;(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校友会章程,积极维护母校的声誉;(二)执行校友会决议并努力开展工作;(三)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校友之间的沟通交流;(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工作;(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六)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XX 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加强 XX 大学学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学员、校友、师生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交流,建立泛博学员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现商机、互助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合作,向社会各界展示教育和学员事业风貌,发展成立“XX 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以构建多区域,多层次的联谊平台。

使本会成为深圳区域最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共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总则第二条本会是在大学校内注册的学员组织,接受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定名为:第四条本会是发起、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本会是培养 21 世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材不可或者缺的一个环节。

第五条本会指导方针为:精诚团结,勇于奉献;提倡参预,平等互助;诚信合作,放眼未来。

第六条本会的目标旨在努力提升品牌和吸引力,充分赋予学员发挥的舞台,发挥校友的资源。

本会是会员服务中心,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1、宏扬母校光荣传统,倡导以经商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学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一起分享成功经验;2、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3、促进与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材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4、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者交流事宜开辟渠道;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6、提供新课程、新知识和各种重要信息,这些课程旨在加强和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同时提供一个加强校友之间互相认识与了解的平台,并满足知识更新的终身学习要求。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爱国爱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本会的会员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本人系大毕业人士;或者曾经在大学学员所推荐的商业知名人士或者政府官员;2、派出的为本会服务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3、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经济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4、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特聘,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校友规章制度

校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弘扬校友精神,共同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校友,包括已毕业的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校友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履行社会责任,为校友之间的和谐共处和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校友组织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负责校友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校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校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友会下设若干分会,负责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年龄段的校友联络工作。

第七条校友会定期举办校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友聚会、学术交流、企业参观等。

第三章校友权益第八条校友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二)向学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三)在学校举办的活动和庆典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和庆典活动,校友可受邀参加。

第九条校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关心学校的发展,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二)积极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三)遵守校友会规章制度,维护校友会的形象;(四)关爱校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第四章校友活动第十条校友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声誉;(二)有利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校友的共同发展;(三)尊重校友意愿,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校友活动包括:(一)校友聚会:校友会定期组织校友聚会,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二)学术交流:校友会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为校友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三)企业参观:校友会组织校友参观企业,增进校友对行业的了解,促进校友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四)公益活动:校友会组织校友参与公益活动,弘扬校友精神,回馈社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规章制度校友会

章程规章制度校友会

章程规章制度校友会第一条校友会的名称为XXX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旨在团结、联系毕业校友,促进校友之间的情谊和交流,为学校的发展和校友们的发展搭建平台。

第二条校友会遵循以爱校、爱生、爱校友为宗旨,坚持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发挥校友在促进教育发展、社会服务和经济建设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校友会是学校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校友会实行会员制度,入会是自愿的,会员有权利义务,会员权利和义务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校友会遵循团结友爱、互助互助的原则,维护校友间的和谐关系,建设和谐校友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处等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共同组成,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会长为校友会的 legal representative ,负责校友会的日常管理和代表校友会向外界沟通,任期为3年。

第九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管理,维护校友会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校友会设立办事处,负责会务工作的协调和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校友会分为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与荣誉会员在校友会的权力和义务上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了解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尊重校友会的决策,遵守校友会纪律。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是校友会对校友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荣誉会员有参加校友会活动的权利,不参加会议,无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校友会的规定,退出校友会,校友会不得对其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校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赞助等,经费使用需报备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校友会的财务情况由理事会监督,对外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校友会应当建立严密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失控和贪污腐败。

第五章活动与服务第十九条校友会主要活动包括联谊、聚会、讲座等形式,促进校友之间的情感联系和资源共享。

校友会章程草案

校友会章程草案

校友会章程草案以下为校友会章程草案的文案,仅供参考:一、总则本校友会名称为“XX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XX学校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宗旨:增进校友之间的情谊,团结互助,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架构1. 校友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校友会工作计划、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2. 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 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各类活动,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会员资格凡在XX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教职工及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会员权利与义务1. 会员享有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享受校友会提供的服务、获取资料和信息等权利。

2. 会员应遵守校友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校友会的发展,维护校友会的利益和声誉。

3.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提前告知校友会执行委员会。

五、会议制度1.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2. 执行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安排日常工作事务。

3. 如有需要,可召开会员大会。

六、资产管理校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等。

经费用于开展校友会各项活动、印制通讯录、资料等。

经费由专人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七、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八、附则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所有。

2. 本章程自校友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3. 本章程可在校友会网站或官方文件中查看。

注:草案仅为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友会名称本校友会定名为[校友会名称]。

第二条校友会性质本校友会是由[学校名称]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宗旨本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母校精神,促进校友与母校及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校友搭建互助、合作与发展的平台,共同为推进母校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友会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一)联络校友感情,增进校友间的友谊与合作;(二)组织校友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讨、科技合作等活动;(三)促进校友与母校在教学、科研、招生、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四)为校友服务,为母校发展筹集资金;(五)组织校友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六)符合本校友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校友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校友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校友会的意愿;(三)在本校友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系[学校名称]校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校友会的活动;(三)获得本校友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校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校友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校友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并交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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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其英译名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HE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通大街14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繁荣富强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三)组织联谊活动。

(四)编辑出版《工学校友》期刊及有关校友内部资料。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曾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各类办学类别与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发展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工学校友》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校友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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