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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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

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

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1.路基┌─────────┬─────┬──┬───┬──┬──┬──┬──┐│检测项目│平整度│压实│ 弯沉│宽度│纵断│中线│横坡││││度│││高程│偏位││├─────────┼─────┼──┼───┼──┼──┼──┼──┤││││││││││每公里检测频率│20处×3尺│20处│100点│20处│20点│20点│20处│├─────────┼─────┼──┼───┼──┼──┼──┼──┤│单价(元/km)│ 100│300 │ 1500 │100 │200 │200 │150 │├─────────┼─────┼──┼───┼──┼──┼──┼──┤│ 每处(点)单价(元) │5│ 15 │15│ 5│ 10 │ 10 │ 5│├─────────┼─────┴──┴───┴──┴──┴──┴──┤│总价(元/km)│2550│└─────────┴────────────────────────┘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深入的探讨了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探究如何才能够降低公路工程的成本,节约资源。

并且与实例相结合,指出踏实可行的方法。

标签:公路工程材料;工程造价;应对措施一、前言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其中包括钢筋、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

当这些材料发生变化时,同样会带动一系列的造价上升。

所以,寻求到一种可行的应对措施是目前公路工程所需做的重中之重。

二、材料价格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影响在公路总造价中,工程的成本费用往往是按照实物量法来计算的,指的就是按照公路工程定额中所规定的人工、机械、材料的消耗量乘以公路工程所在地预算价格获得的,所以,公路工程材料费用可以表示为:材料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直接材料定额用量×相应价格+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相应价格+定额单位其他材料费)。

直接材料消耗量、周转材料摊销量以及其它建设材料,都是经过定额编制工作人员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得来,所以直接材料定额用量和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都是较为确定,由此可见,工程材料费用高低主要的还是和材料价格有关。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材料在公路工程建设总造价中约占比重60%~70%,材料价格上涨10%,那便会导致工程造价上涨6%~7%,这不仅影响到公路工程总造价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运转。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钢筋、水泥、石油沥青等主要材料价格的浮动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不同时期材料费用的差异性之上,以致于同一个公路工程建设在不同时期阶段呈现出明显的造价差异。

比如,在某某高速公路建设中,将其第一期的材料和第四期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第一期材料价格中,钢筋单价为3940元/t、水泥单位为51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5720元/t,在第四期建设材料中,钢筋单价为4680元/t、水泥单价为72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6370元/t。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第一篇: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

为确保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材料价格浮动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在建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分析水泥、钢材、沥青、柴油四种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涨(降)幅和工程实际用量适当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调差资金首先从招标节余的建安工程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项目预留中列支,原则上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的规模内进行调价,如因调价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说明、概算执行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高管局、厅造价站审查,省交通厅批复后实施。

2、原合同条款中已规定由于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且有明确调整方法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3、“十五”期未完工结转的统贷统还的普通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公路水运项目由各市州制定调差办法,省定额投资金不变,增加投资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4、计算起讫时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水泥、钢材、柴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沥青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结束时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5、符合价格调整的在建项目以季度为时间段,依据施工当季与招标时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并以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和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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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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