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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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粤交基函[2011]196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广东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19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对我省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对广东省2009年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动态考核经调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专家抽取和参加评标活动记录进行核查,在库评标专家基本能及时参加评标活动,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参加评标活动,目前未发现专家腐败现象,在库评标专家为我省公路建设招标评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作出了贡献。

经核查,仍有个别专家因各种原因有10次以上(包括10次)被抽取,但从未参加评标活动,将在本次动态调整中不予通过年度考核,停止其评标活动资格,不再续聘,评标专家聘书失效。

二、新申请专家的增补工作(一)申请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公路交通建设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有关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在广东省境内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非单位主要领导,未被省交通运输厅停止投标资格的。

(二)拟申请加入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按照“单位推荐,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填写附表3,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附申请人的技术职称证书、聘书(或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目前我省交通系统省级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分为施工评标专家子库、监理评标专家子库、机电评标专家子库、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共4个子库。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6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交基[2008]5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六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佛交(2009)566号]

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佛交(2009)566号]

急 件佛交〔2009〕56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交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交通发展总公司:现将《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标后监管中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我局规划建设科反映,以便逐步完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通知抄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在总结近几年我市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七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三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结合目前我市招投标市场情况,鼓励招投标方式创新,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建议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工可、初步设计联合招标,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联合招标。

工程前期工作需要招标的,如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议将其与工可招标一并进行。

(二)招标文件核备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及废标条件一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确需改变,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送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1—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圣贵线2标施工合同

圣贵线2标施工合同

省道S369线恩平圣堂至朗底段改建工程(第二标)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包单位: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恩平目录施工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5 合同通用条款---------------------------------------6 合同专用条款---------------------------------------7 技术规范-------------------------------------------8 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廉政合同-------------------------------------------22 安全生产合同---------------------------------------24合同协议书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S369线恩平圣堂至朗底段改建工程,已接受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2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2 标段由K 4 + 000 至K 8 + 000 ,长 4 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为 60公理/小时, 9米砼路面,有 / 立交 / 处;特大桥 / 座,计长 / m;大中桥 / 座,计长 / m;隧道 / 座,计长 /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粤交集基[2011]63号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粤交集基[2011]63号

粤交集基〔2011〕6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直属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于2006年正式印发实施。

此后,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先后颁发了新的规范与制度,使得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集团根据新的规范和有关要求,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规章制度 养护管理 通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1年03月28日印发校对人:张栋打字:0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交通工程

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交通工程

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交通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以下称“本项目”)是广东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已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交函【2008】260号文核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招标人自筹25%和银行贷款75%,招标人为广州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概况广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位于广佛都市圈中部,路线呈东西走向,处于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南段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之间,起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北侧,终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吴家围,路线全线30.021km。

本项目按双向六车道设计,整体式路基宽度34.5m,设计时速100Km/h。

全线共设置特大桥、大桥13563.64m/11座,中小桥(包含通道桥)197m/2座;设跨线天桥473m/3座;设隧道3125m/2座;设七星岗、隔岗互通立交共2处;设双岗、朱山岗、钟村定向立交共3处;设置金山服务区1处、管养中心1处。

2008年5月,广东省交通厅以粤交基函[2008]259号文对本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批复概算总金额为616,万元。

计划工期本次招标的各类别合同段的计划工期均为15个月。

其中G105~终点段(含化龙中心)的施工期为4个月,并于2014年12月28日前达到分段通车标准。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全线的机电工程、供电照明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共设2个类别3个合同段,其中H类分2个合同段、G类1个合同段。

其主要工程内容见下表:类别合同段起讫桩号工程造价长度(km)主要工程项目对申请人资质要求H类机电工程SG14LK6+420~RK30+RK6+420~RK30+约亿元全线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包含管道)及通信光缆施工,包括以上工程的施工方案、工艺设计,设备材料制造(或供货)、运输、检测、交付、开发、安装、调试、测试、开通、试运转、培训、施工及竣工文件和24个月免费缺陷责任期等全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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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6月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
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
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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