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流程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流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
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白血病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
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旳第6.1条为推荐性旳,其他为强制性旳。
本原则替代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GBZ68-同步废止。
本原则与GBZ68-相比重要修改如下:——在“观测对象”中,删除红细胞计数或血红蛋白定量异常作为“观测对象”旳条件;——在慢性轻度和中度苯中毒旳诊断中,增长单纯血小板计数减少作为诊断指标之一。
本原则旳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原则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原则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避免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医院和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参与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邹和建、吕玲、万伟国、黄简抒、倪为民、孙道远、李思惠、王佩丽、曹钟兴、张凯竟、杨云芳。
本原则所替代原则旳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GB3230-82;——GB3230-1997;——GBZ6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GBZ68-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旳诊断原则、诊断书写格式及解决原则。
本原则合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旳诊断及解决。
接触含苯旳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旳苯中毒可采用本原则。
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旳苯中毒旳诊断,也可使用本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
但凡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随后旳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旳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达成协议旳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旳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原则GBZ78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原则GBZ94 职业性肿瘤诊断原则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级别3 诊断原则急性苯中毒旳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以意识障碍为主旳临床体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照实验室检测指标,综合分析,排除其她疾病引起旳中枢神经功能变化,方可诊断。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一例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职业病诊断分析

一例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职业病诊断分析【摘要】目的探讨职业性苯致白血病的接触时间、潜隐期在职业病诊断中的应用问题。
方法依据职业性肿瘤的诊断标准针对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诊断过程中职业史采信、接触时间、潜隐期应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结果认为《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标准中的累计工龄计算、潜隐期的概念存在不适宜性。
结论建议对《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中工龄计算、亚急性苯致白血病诊断标准、潜隐期的概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职业病诊断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25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2615-02diagnostic analysis of a case of acute non-lymphocytic leukemia occupational diseasepeng yan-qun,wang yan,guan yu-hongchangsha city center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changsha 410001,china【abstract】objectivediscuss the occupational leukemia caused for benzene contact time and latent period in occupation disease diagnosis application problems.methodson the basis of occupation tumor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cute non lymphocytic leukemia diagnosed during admission occupation history,contact time,the latent period ofapplication is analyzed and discussed.resultsthink”occupation of tumor diagnosis standard”standard cumulative length calculation,the concept does not exist in the latent period of suitability.conclusionrecommendations for the occupation of tumor diagnosis standard of length calculation,subacute benzene-induced leukemia diagnosis standard,the latent period of concept content to supplement and perfect.【key words】acute non-lymphocytic leukemia;occupation disease diagnosis我国2008年颁布了gbz 68-200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1]但未对苯致白血病的gbz94-2002《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2]进行更新,在相关的杂志和文献上对苯接触时间不满1年的职业病诊断也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3-5],本文就病例的职业史采信、累计工龄、潜隐期、短时间(3个月内)接触苯系物与苯致白血病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适宜性进行探讨。
2024年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4篇)

2024年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一职业或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暴露于一定的职业性病因因素下,导致损害工人职业健康的一类疾病。
政府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职业病的认定及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一、常见职业病的认定1. 职业性肺病随着2024年环境污染的严重化,职业性肺病成为常见的职业病之一。
主要包括尘肺病、职业性胸膜病、职业性支气管炎等。
对于职业性肺病的认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2. 职业性听力损失噪音是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会导致职业性听力损失。
对于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定,可以采用听力测试和工作场所噪音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估工人的职业性听力问题。
3. 职业性皮肤病在某些职业中,如建筑工人、印刷工人、化工工人等,暴露于化学物质会导致职业性皮肤病。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认定,可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皮肤检查结果以及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4. 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在一些行业中较为常见,如装卸工人、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办公人员等。
对于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的认定,可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结果以及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二、常见职业病的防治措施1. 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
同时,加强工人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政府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3.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体系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体系,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减少职业病给工人健康带来的损害。
4. 加强职业病监测与统计工作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与统计,及时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控政策提供依据。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标准

白血病职业病鉴定标准1、临床症状急骤高热,进行性贫血或显著出血,周身酸痛乏力。
2、体征皮肤出血斑点,胸骨压痛,淋巴结、肝脾肿大。
3、实验室:血象白细胞总是明显增多(或减少),可出现原始或幼稚细胞。
骨髓象骨髓有核红细胞占全部有核细胞50%以下,原始细胞≥30%,可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如骨髓有核红细胞≥50%,原始细胞占非红系细胞的比例≥30%,可诊断为急性红白血病。
职业病鉴定标准:1、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
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3、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4、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5、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
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6、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7、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鉴定时间。
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的认定职业病认定是指在确认患者所得的疾患与生产劳动直接相关的前提下,从患者的病因、病种和职业接触史等多方面规定职业病的资格条件。
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被认定为职业病患者。
①职业中毒类。
包括以下各种类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硫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化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职业中毒类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浓度后所造成的。
职业中毒又有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分。
②尘肺类。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类职业病的起因是劳动者长期工作在生产性微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吸入的粉尘在体内(肺部)沉淀所致。
其中危害最严重和危害最普遍的尘肺病分别是矽肺和煤工尘肺。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生产环境中的致癌因素是造成劳动者癌症超量发病的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接触焦炉烟气、无机砷、氯甲醚、铬酸盐(制造)、石棉、联苯胺、苯、氯乙烯等有可能诱发特定恶性肿瘤。
为了有效地防治职业性肿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ncerGBZ9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甲醚、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焦炉烟气、铬酸盐(制造)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总则3.1 肿瘤诊断明确3.1.1 必须是原发性肿瘤。
3.1.2 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接触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
3.1.3 经细胞病理或组织病理检查,或临床影像检查,或腔内镜检查等确诊。
3.2 有明确的职业性致癌物接触史3.2.1 接触致癌物的年限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3.2.2 肿瘤发病潜隐期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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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才能称作职业病。
白血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1)体征:皮肤出血斑点,胸骨压痛,淋巴结、肝脾肿大。
(2)临床症状:急骤高热,进行性贫血或显著出血,周身酸痛乏力。
(3)实验室:血象白细胞总是明显增多(或减少),可出现原始或幼稚细胞。
骨髓象骨髓有核红细胞占全部有核细胞50%以下,原始细胞≥30%,可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如骨髓有核红细胞≥50%,原始细胞占非红系细胞的比例
≥30%,可诊断为急性红白血病。
中国职业病呈现的特点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职业病定义:
(1)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职业病,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32种疾病。
(3)职业病诊断标准,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5)现场调查,深入作业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旨在了解职业危害因素
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作业环
境的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等以明确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的关系。
(6)职业病诊断,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
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