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交通运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道路交通法规的宽松执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的不到位,交通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为了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各地交管部门普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来惩戒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

一、案卷样本概述: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违法行为定义明晰,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均有规定。

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选择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而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采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来快速处罚,以保证交通秩序的稳定。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是指当交通管理部门查证过程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处罚要求时所采取的一套行政处罚措施。

该案卷样本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的权利等多个部分。

案卷样本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顾问和执法人员进行编制,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处罚案卷的编制过程:行政处罚案卷的编制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查证违法事实: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通过现场执法、电子监控、证人证言等多种方式来获取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这一步骤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仔细的查证,确保案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准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确定违法事实后,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常包括违法事实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权利的陈述及申辩等内容。

3. 通知当事人:交通管理部门会通过合法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有权进行申辩,并提出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4. 行政处罚执行:在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后,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申辩意见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处罚义务。

三、案卷样本的重要性: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对于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 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 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非法营运”的危害1、影响交通秩序非法营运机动车的驾驶者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交通法律学习,交通意思淡薄。

2、存在安全隐患首先,从车辆自身来说,非法营运机动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

特别是客运的“非法营运”,一旦出现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有的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还弃车藏匿,有时根本找不到肇事方,使伤者往往拿不到相关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甚至有些非法营运机动车还敲诈勒索,让乘客叫苦不迭,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3、影响社会秩序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出现了争抢客源、货源,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4、影响社会公平非法营运,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对那些规规矩矩、安分守己、遵纪守章的司机是不公平的,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行业稳定,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冲击。

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和查处,是我们运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多年的市场监管中,我们也一直采取源头监管、路检路查等方式致力于“非法营运”的查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查处“非法营运”中的运用1、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政执法人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一般的逻辑思维对道路运输行业中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判断、认定,从而选择性地实施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力。

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列举完美,罗列穷尽,立法技术也无法办到,一部法律无法穷尽规制领域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更不能期望它的自动实施,它必须由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死”的法律条文与“活”的社情联系起来,这就决定了执法者必须得有一定自由应变的权利,应运而生的就是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必然的,是法律授权的,它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精神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克拉玛依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执法手册(试用)目录前言运政执法人员资格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政执法基本规范运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执法依据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前言所谓执法行为合法,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其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公正、程序公正及不滥用职权等五个方面。

合法的执法主体,是指执法行为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前者还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而由前者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克拉玛依市政府委托我站监管城市客运(新克政发[2000]36号)。

我们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及下属的独山子运管站、乌尔禾运管站属于后者,是行政法规授权监管公路运输市场的机构,具有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其执法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运政机构承担的。

就是说,执法主体的合法,一般没有问题。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后四个方面不要出问题,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因此,必须致力于‚学习型‛单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

为了方便执法人员随身携带、随手查阅、随时学习,并能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及时向违法违章者出示有关执法依据,确保依法治运,认真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运政执法实际,编印了这本《执法手册》以应急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规范1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规范1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规范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1、文书应当打印或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2、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3、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做到一案一号。

4、文书中注明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5、文书中要求填写执法证件号码的,必须要填全号。

6、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代签或机打。

7、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8、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对笔录审阅无误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无误”,并在该句话右下角签上名字和日期,空白的地方可以用斜线划去。

(如有续页,则每页都要签名);9、交通部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省厅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xxx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部或厅规范填写案由,案由前后保持一致。

10、文书中的执法地点: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令第____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的特殊性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度概述____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案件追责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报告制度1.报告对象该制度要求所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道路管理员等,均有义务及时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

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作者:————————————————————————————————日期: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对道路运输管理、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运政执法工作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强化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现象时有发生;重处罚、轻教育,重结果、轻程序,执法利益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方式与依法行政、依法治运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现就结合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变的措施的思考,和大家共同讨论一下:一、运政执法的几个难点(一)、稽查活动中调查取证难运政稽查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运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经常有违法业户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遭辱骂、被殴打是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运输经营者根本不予配合,部分群众也不理解,帮着违章经营者作伪证或不配合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况很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难于开展;加之运管机构调查取证设备落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中又存在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使我们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中或证据难以取得,或证据不够充分等,无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实施执行难实施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普遍存在着处罚文书送达难,执行更难的现象。

一是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时一些违法当事人故意躲避,执法人员往返数次都不能送达;二是部分当事人(车主)经济承受能力差,无钱交罚款;三是说情风较严重。

找你不成,找你亲戚朋友,找你上级领导。

(三)、源头监管秩序维护难客、货运输市场是交通行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对外窗口,构建“统一、竞争、有序”的客货运输市场是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营运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物流、快递、客运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营运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交通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分析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适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秩序。

非法营运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营运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对非法营运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等。

三、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适用1.认定非法营运行为在办理非法营运案件时,首先要明确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营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3)伪造、变造、买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4)使用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5)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非法营运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
摘要: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要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文基于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深入探讨了证据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作用,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证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u4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它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我们要重视道路运输执法过程中证据的作用,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工作。

二、行政处罚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
行政处罚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得
带有主观因素,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对于推测,假设,想像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总是一定案件事实的记载, 或者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外界的一定变化,为某些人所感知或者在活动场所留下一定的痕迹和物品,这些事实都客观存在着。

2、相关性
行政处罚证据仅具有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违法的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只有与违法案件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相关性要求事实材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存在或不存在即可。

3、合法性
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其证据的效力就值得怀疑, 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证据的种类法定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哪些可以作为惩罚的证据,哪些不能
作为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2)程序法定
证据的调查,收集、运用和证明等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之一就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要合法,如果行政机关在依法定职权调查取证时程序违法,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这种行为取得的结果即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由于证据种类的不同,也应注意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调查、收集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3)主体法定
证据只有经过法定人员即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依
法定程序调查、收集,才具有证据效力,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即使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但未合法地提供、调查,收集和认定,也不可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予以使用。

4、时限性
行政管理是复杂的、多变的, 且具有广泛性,行政违法案件是经常的、随机的,有一定的隐蔽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证据的时限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及时地获取和保存证据。

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也会使行政违法者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合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在该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只有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管理的职能,才能够成为对该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取证的合法主体,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条例》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在其权职范围内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管理相对人收集证据,并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收集的证据,其证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依据不合法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罚,这种处罚是无效的。

2、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
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1)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对涉及技术性强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5)对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取的样品,有保管责任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7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只有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去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中举证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

这种举证,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原告违法事实清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定依
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所有证据的取得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而不应当在作出行政罚决定之后,行政处罚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合法的证据,切实履行举证的责任,以确保行政诉讼的胜诉。

四、如何确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在调查取证中,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者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一切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都必须摒弃,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不合法都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法庭确认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判决的根据、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合法收集证据后,就应对证据进行确认,凡符合证据三重特性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予以排除。

这样留下来的证据既可作为证实管理相对人有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依据,又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根据。

五、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的物证
物证是指以客观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待证实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在道路客货运输违章经营中,车辆实质上就是其经营者从事违章运输所使用的工具,它具
有物证的特性,可以作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原始证据。

道路运输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对每一种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把车辆作为证实一切违法活动的证据,如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班次等;又不能否定违章车辆可以作为物证的情况。

如:某人使用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调查此违法活动中,要证实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某人的车辆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即最原始的物证。

因为该车以其外形、车况及其损坏程度等足以证明它是一辆报废车。

对证据有可能转移,以后难以取得的案件,可将车辆作为物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采取这种方法,比运用强制措施责令车辆停止运行,更有利于行政处罚的运用和执行。

六、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道路运输处罚行政相对方时必须有合法的证据,为了能使行政主体依法处罚,必须在立法上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程序获取得法定证据处罚行政相对方, 从而保证道路运
输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滕明荣:《论我国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03期
赵根瑞:《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和证明责任》,《科技咨询导报》,
2007年13期
周一麟:《论建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年
徐继敏:《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中国法学》, 2003年02期田思源:《交通行政违法非现场处罚研究》,《行政与法》, 2007年05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