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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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者在旅客运输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允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路、站点、班次行驶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14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刍议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刍议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 量基准刍议
郝振 清
( 西省 交通 运输 厅 , 山 山西 太原 0 00 ) 3 0 1
【 摘 要 】 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的交通行政处 罚中显得 尤为重要。文章认 为制定 交通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应 当遵循 合法性、 合理性和地域适 当性的原 则。具体 制定 交通 行政处 罚裁 量基准 应当借鉴 司法解释模 式, 将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 具体 化 , 选取切合 实际的处 罚格 次, 确定细化 的处罚刻度 , 向全社会公 开裁 量基 准。 并

处 , 款 的处 罚 均 为 规 定 了一 定 的 处 罚 幅 度 , 予 交 通 行 政 执 罚 赋 法主体一定范围的 自由裁量权。且处罚的 自由裁 量幅度均 比较 大 ,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 5 如《 第 0条规定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交通 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 , 责令改正 , 并根 据情节 轻 重 , 5万 元 以上 2 处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 由裁 量 权 在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中 的体 现 二 自 自由 裁 量权 在 我 国 的 交通 行 政 处 罚 中显 得 尤 为重 要 。 是 这 因为 : 首先 , 交通违 法行为涉及 的 内容广 泛 , 情况复 杂 、 变化迅 速, 法律 、 法规不 可能对所有 情况下 的行政处 罚都规定 得明确 具 体 , 尽 无 遗 ; 次 , 通 问题 的 专 业 性 、 间 性 、 域 性 很 详 其 交 时 地 强, 法律 、 法规不应 该也不 可能对行 政处罚作 过于僵化 的硬性 规定 ; 最后 , 国 目前 的交通 法制 尚不够健全 , 我 有些内容不够完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初次发现,能主动送达船舶营运证件的
责令改正,不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第二次发现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运证缺页或者遗失未办理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未通过年度核查或者未参加年度核查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过期未办理或者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营运证
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三款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各主要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件性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空调、音响等设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营运资格证件或者专用车辆牌照不清晰或无效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装置计价器或顶灯的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 元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六十五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
2
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驶的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 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 款
重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轻微 一般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批评教育后放行 20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 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 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客 一一一 500 元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一一一 200 元 货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100 元
辆营运证
九条
4
道路运输证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省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
100 元至 300 元/车
300 元
500 元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 万以上 5 万以下;违法所得

超过 1 万罚款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第一次 2 万元 第二次 5 万元
道路运输站(场)经
33
300
元至
500

31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项
300
元至
500

非经营性 2 万元
经营性
5 万元
第一次 第二次
2 万元 5 万元
第三次
10 万元
尚未造成危 害
2 万元
造成较小的 危害
5 万元
造成严重后 果
1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附件一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合性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1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考核合格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3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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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量罚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共涉及14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0.《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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