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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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公积金[2003]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第七条(缴存登记)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

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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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000年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一)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以下简称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最新-【2019】京房改办字第2019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精品

最新-【2019】京房改办字第2019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 精品

【2019】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篇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关于2019年住房补贴政策【及最新规定】

关于2019年住房补贴政策【及最新规定】

年住房补贴政策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

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发放流程单位咨询(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填写表格准备资料(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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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

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

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被封存的,在单位为其计发住房补贴时,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启封。

单位将启封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启封。

第十二条(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补贴的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单位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缴存住房补贴的公务员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个人信息变更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缴存额计算)
公务员住房补贴月缴存额按本人上月基本工资(缴存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缴费方式)
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实行缴费卡方式。

单位与受托银行签订缴费卡委托协议后,缴费卡专项用于缴存住房补贴,不能用于他途或者提现。

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在进行有关业务操作后,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在缴费卡对应的帐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由受托银行定期从该帐户中扣款到市公积金中心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正常缴存)
单位应于发薪日后5个工作日内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单位首次缴存时,应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将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单位此后缴存时,如果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没有变动,只需按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

如果因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基数调整、补缴等原因致使缴存人数或者缴存金额有变动的,应将变动后的缴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变动后的缴存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受托银行在扣款过程中,单位缴费卡对应的账户中如无款项或者无足够款项的,视为扣款不成功,单位必须及时补足款项。

第十六条(基数调整)
公务员月基本工资发生变动后,住房补贴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与公积金年度调整时间一致: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基数调整经确认后,单位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公务员缴存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补缴)
单位因漏交、少缴或者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需要为公务员进行补缴的,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将补缴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按单位提交的补缴金额通知受托银行扣款。

第十八条(催缴)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补贴的,应在接到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后,按时足额缴存。

第十九条(计息)
住房补贴自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之日起,由市公积金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方式和存储利率计息。

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凋离本市:
(五)出国定居;
(六)辞职或者被辞退。

依照前款第(三) (四) (五) (六)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同时注销公务员的住房补贴账户。

公务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提取审核)
公务员要求提取其住房补贴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提取申请,由所在单位办理提取审核。

单位应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取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单位同意公务员提取的,应将经核定的提取证明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确认。

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没有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提取审核的,个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使用条件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

第二十二条(提取方式)
公务员提取金额转入公务员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有效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四级账户)
住房补贴建立总账、二级区县账、三级单位账、四级个人明细帐,全面、动态、系统地记载单位和公务员住房补贴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结算年度)
住房补贴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结存单)
每年住房补贴结算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补贴的公务员发放住房补贴结存单。

公务员发现结存单有错误的,应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

第二十六条(查询)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网点、网站、声讯电话等多种查询方式,为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查询缴存和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单位的责任)
单位应确定专人作为住房补贴的经办人员。

单位应当及时为公务员办理住房补贴的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提取审核等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对受托银行的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监督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缴存单位按照与受托银行签订的缴费卡委托协议,监督受托银行履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员职责)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补贴业务中,应当认真、严谨、负责。

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单位和公务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政府监督)
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市政府机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信息反馈)
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应定期向市政府机管局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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