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法律文书 _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消防验收工作规范

第八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九条消防验收的重点应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六)水灭火系统;(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排烟系统;(九)建筑灭火器;(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验收中,承办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 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对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验收人员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
在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大型工程不应少于2份。
现场判定消防产品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验收中应加大内部装修材料和阻燃制品的检查力度。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经过防火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是现场检查发现采用的内部装修材料与申报的检测报告不符的,应对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撤换。
第十三条验收过程中,承办人应注意发现或预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形成并向建设单位或通过会审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
评定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的结论。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问题。
建设或其它单位提出疑问的,承办人应热情予以解答或依据规范提出整改建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尊敬的业主: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验收规范》,经对贵单位所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就验收情况向你单位说明如下:一、消防设施主要情况:1.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置合理,通畅无堵塞,消防门、疏散指示标识等设施完善。
2. 满足建筑使用性质和高度等级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水压、水量满足规范要求。
3. 建筑内设置了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并接入消防监控中心,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 建筑内配备了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保证人员发现火灾时能及时报警。
5. 建筑内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灭火器箱等消防设施,数量、布置满足规范要求。
6. 室外设置了消防栓及配套设施,满足消防车辆接水消防灭火的需要。
7.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方设置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8. 建筑物的电气火灾防控措施符合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电气线路检测与维护计划。
9. 其他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部分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够明显,需要增加或改进标识的亮度和可视性。
2. 部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不完善,建议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严格执行维护计划。
3. 部分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全面,建议对喷头的布置进行调整。
4. 部分区域的灭火器配置不足,针对不同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增加相应数量的灭火器。
5. 部分室外消防栓附近存在障碍物阻挡,建议清除周边障碍物,以确保消防车辆接水顺利。
三、整改要求:贵单位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 按照相关要求对疏散指示标识进行增加、改进,并确保其在夜间和突发情况下的可视性。
2.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规范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维护记录。
3.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调整,确保其覆盖范围能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4. 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评估并增加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确保灭火设施充足。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尊敬的建设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对您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我们对以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建筑结构及防火分隔:
- 在楼梯间、走廊、垃圾处理室和机房等重点区域的防火门
未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 部分区域的防火墙材料和防火隔断材料未按照标准进行正
确安装。
2. 电气设备:
- 建筑内部的电线电缆布线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正确的保护
和分段。
- 电力配电箱和配电间未设置防火墙,缺乏相应的防火措施。
3. 消防水源:
- 建筑物周围的消防栓设置不合理,漏检或未设置标志牌。
-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未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4. 灭火器材:
- 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未按照相关消防规范进行设置,且
存放位置不当。
- 部分灭火器材的有效期已过,需要及时更换。
5. 灭火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连接不牢固,存
在泄漏隐患。
- 部分灭火系统的报警设备和触发装置未配备或未安装齐全。
以上是我们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希望您能认真对待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如有需要,我们随时愿意为您提供指导和帮助。
此致敬礼,
验收人员:[姓名]
日期:[日期]。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
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
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
消防验收法律文书

消防验收法律文书篇一: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申报资料目录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纸件打印不能手填);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身份证明;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水、电等隐蔽工程记录;4、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7、自动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原件各一份;8、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
注:第1项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请加盖本单位红色公章,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电子表格下载地址:→行政审批→表格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三、办事程序、受理条件1、365消防服务中心受理→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批准→365消防服务中心送达→公告。
2、365消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步骤,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以及各步骤的前置条件。
审查申报资料,材料不齐全的,要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资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3、在规定时限内,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申报人在365消防服务中心领取审批文书。
四、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消防工程验收报告

消防工程验收报告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规模:1.4 工程投资:二、验收依据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规范(GB50016-2014)2.2 技术依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三、验收内容3.1 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通讯及广播系统3.2 消防管理资料- 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验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四、验收结果4.1 建筑消防设施验收- 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合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格- 防烟排烟系统:合格-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系统:合格- 消防通讯及广播系统:合格4.2 消防管理资料验收- 消防设计文件:合格- 消防验收资料:合格-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合格-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合格五、验收结论根据以上验收结果,本消防工程全部合格,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可以投入使用。
六、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同意验收- 设计单位:同意验收- 施工单位:同意验收- 监理单位:同意验收- 消防部门:同意验收七、验收日期八、附件- 验收合格证书- 验收报告相关图纸及资料九、备注本验收报告一式肆份,分别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保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