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定义

课程目录
一、存货的定义及分类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四、存货的发出计价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存货的定义及分类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
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 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 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 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
❖ 1、按存货的经济内容分类,可分为原材料、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 材料等八类。
❖ 2、按存货的存放地点分类,可分为在库存货 、在途存货、在制存货、在售存货等四类。
❖ 3、按存货的取得方式分类,可分为外购 存货、自制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投资 者投入的存货、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盘盈的存货等。
❖ 采用该方法,有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单位成本计价,计算繁琐。
❖ 采用该方法,在物价上涨期间,会高估 当期利润和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当 期利润和存货价值
【例题】假设库存为零,1日购入A产品100 个单价2元;3日购入A产品50个单价3元 ;
❖ 5日销售发出A产品50个,则发出单 价为2元,成本为100元。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 的 存货
如:成品 、在产品 、半成品 、委托加工物 资等的成本=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委托加工存货
❖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 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 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 本。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准则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 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 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 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 费用。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 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 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5.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的、以货币计价的物品,以及为生产出售产品而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生产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准则,企业在购买存货时应将其成本计入存货账户,包括购买价格、运输费用、关税和其他直接与购入货物有关的费用。
在存货准备及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价原则,将存货价值计算为购入成本或可实现价值中较低的一个。
如果存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低于其购入成本,企业应当将存货价值调减到可变现价值水平。
在存货的持有期间内,企业需要定期评估存货的净实izable值
和所需的持有成本,如果出现存货价值下降的迹象,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以反映存货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当存货出售或用于生产完成产品时,企业应当从存货账户中转出相应的成本金额,并将之计入销售成本或生产成本中。
企业还需要记录存货的销售收入或生产产出的计量,并根据相关准则对销售收入或生产成本进行确认。
总之,企业准则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准确记录和处理存货事项,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 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注意:自然损耗)(二)加工成本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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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
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
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