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准则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 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 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 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 费用。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 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 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5.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的、以货币计价的物品,以及为生产出售产品而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生产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准则,企业在购买存货时应将其成本计入存货账户,包括购买价格、运输费用、关税和其他直接与购入货物有关的费用。
在存货准备及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价原则,将存货价值计算为购入成本或可实现价值中较低的一个。
如果存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低于其购入成本,企业应当将存货价值调减到可变现价值水平。
在存货的持有期间内,企业需要定期评估存货的净实izable值
和所需的持有成本,如果出现存货价值下降的迹象,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以反映存货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当存货出售或用于生产完成产品时,企业应当从存货账户中转出相应的成本金额,并将之计入销售成本或生产成本中。
企业还需要记录存货的销售收入或生产产出的计量,并根据相关准则对销售收入或生产成本进行确认。
总之,企业准则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准确记录和处理存货事项,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 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注意:自然损耗)(二)加工成本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指对企业会计中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等,旨在销售、加工、生产或消耗。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以下是对存货的解释: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拥有、持有和用于经营目的的物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包装材料以及待售商品等。
存货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属于企业所有;(2)预期用于生产或销售;(3)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2、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以购买或生产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基础。
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支出,如运输费用、关税等。
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
3、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减去预计的销售费用和预计的实现价值下降;(2)以最低值法,即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和实现价值中的较低者计量;(3)以标准成本法,即以预先确定的标准成本计量;(4)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4、存货的减值准备:若存货的实现价值低于其购买或生产成本,应当进行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基于存货的单项计量,即对每一存货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存货的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存货的组成、存货周转率等。
这样可以使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存货情况,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旨在确保存货的合理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存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存货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实施使存货的计量和披露更加规范和一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2)——存货》

期末根据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已售商品的进
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 入商品成本。 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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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的借款费用 存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 定处理。 即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 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 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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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费用
IAS2:将间接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 间接生产费用;
新准则:无此类规定。 (4)存货结转的计价方法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等四种; IAS2: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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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计量
的存货按一般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3、无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 料)——应以产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算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按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 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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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2002年8月20日,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 一份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03年1月15日,甲企业 按每台50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机床20台。 2002年12月31日,甲企业结存A机床30台,单位成本 为47000元,账面总成本为1410000元。2002年12月31 日该机床的市场销售价格为48000元/台。估计发生 的销售费用和税金为2000元/台。其可变现净值计算 如下: 合同约定的20台机床的可变现净值 =50000×20-2000×20=960000(元) 没有合同约定的10台机床的可变现净值 =48000×10-2000×10=460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存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是指企业持有的用于销售、加工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品。
存货的准确计量和分类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统一存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量、分类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下关于存货的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存货的计量企业在计量存货时,应根据实际成本原则进行。
具体而言,存货的成本应包括直接和间接相关的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合理分配的制造费用。
其中,采购成本是指购入存货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生产成本是指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部分与存货的生产或加工过程直接相关的成本;制造费用是指除了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之外,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间接产生的费用。
在计量存货成本时,如果采用特殊的生产过程或以特殊的顺序进行生产,则可以使用标准成本法或者权益法。
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规定的标准成本,通过比较标准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来计量存货的成本;权益法是指将相关成本分摊到每个单位的存货上,以实现合理的成本计量。
二、存货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可以分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商品、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几种类别。
1. 原材料是指未经加工直接用于生产的物资。
原材料的分类应根据其使用用途和性质进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两类。
直接材料是指直接进入成品中,可以直接核算到成本中的材料;间接材料是指多种材料通过工艺过程转化而形成的附属物资,无法直接核算到某种产品成本中。
2. 在产品是指已经进入生产过程,但还没有完全成为产成品的物资。
在产品的分类应根据其加工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
一般来说,它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产物,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物品。
3. 产成品是指已经生产完成的物资,具备可以销售的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最后的成品检验和完成包装等手续。
产成品一旦完成,就可以进入销售环节,实现货币的回收。
4.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将一部分生产或加工任务委托给其他企业完成的物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如何进行存货的识别、计量和记录。
准则1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对准则1号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和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为了销售、加工、生产或交付目的而持有的物品。
准则1号指出,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和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1号进一步明确了存货的计量原则。
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这包括直接相关的购置成本以及与购置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存货的实际取得成本与其带有的利润或风险有关,那么存货的计量应当基于市场定价或可实现价值。
另外,准则1号也对存货的废品和存货损耗进行了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准则1号还明确了存货的评估和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评估,目的是确定存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对于超过一年不动用的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可实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
当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以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当存货出现损耗、丢失或变得无法使用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存货的数量和价值,并计提相应的损失。
准则1号还规定了存货货物流转方式的处理方法。
准则1号指出,如果存货的货物流转方式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从而导致存货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企业将存货进行加工或组装,从而增加了存货的价值,应当将这部分增值计入存货的成本中。
准则1号对企业存货的披露和报告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存货的金额、计量规则、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准则1号还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存货变动的原因和情况,并对存货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财政部2006-07-27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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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概念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注意:自然损耗)(二)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分配方法直接人工的分配:按计时工资或按计件工资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新酬之合)及按产成品数量等。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包含:(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存货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用。
(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②增值税(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如:可以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非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如: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超定额的损失:管理费用;自然灾害:营业外支出。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成本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
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发出存货的计量、(一)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2.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
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上述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一次转销法:适用价值低或极易损坏的3.包装物的核算|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1.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清算过程中,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2)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3)构成不同: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售价-销售费用-税金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对应产成品的预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税金2.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3.具体应用(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以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专门用于某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该产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产品或用于出售的材料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即:签订合同的用合同价格,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市场价格(3)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应按照成本计量。
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的情形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六、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结转1.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3.会计分录(1)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2)恢复时,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3)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按相应金额…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等七、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1.存货盘盈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或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八、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九、相关税务处理1.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转回时做调减处理。
2.税前扣除条件及附报资料3.注意事项(1)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主要项目:①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销售、转让、变卖存货的;②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如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3)税务机关受理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2月14日)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损失”消订单造成企业存货报废的,因是客观因素造成的,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其所含进项税额均无需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计算材料报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成品报废:不是直接根据产成品成本×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而是先确定原材料占产成品的比重,以此来换算该项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然后再根据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
若材料直接出售 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估计售价-材料出售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涉及运费:根据记入成本的运费金额÷(1-7%)×7%进行计算二、存货报废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存货报废所得税税前抵扣处理不同于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区别是否是主客观因素,所得税税前抵扣均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