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跆拳道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的运作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跆拳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跆拳道组织。
第三条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跆拳道运动,提高会员的技能水平,增强体质健康,培养跆拳道人材,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跆拳道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跆拳道比赛、培训教练员、推广跆拳道文化、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跆拳道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会长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协会参预相关活动。
第七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的各项事务,代理会长职务时履行会长职责。
第八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行政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会员管理等。
第九条财务主管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费收缴、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十条协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领域,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两类。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对跆拳道运动有兴趣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需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团体味员是指跆拳道俱乐部、学校等组织单位,需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捐赠等。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协会的资金。
第十八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协会的财务报表应及时向会员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二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案应提前通知会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2024年跆拳道章程

18. 学员必须遵守以上守则,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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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成员入社根据实际情况收取10―20元社费
3、社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把社费交到负责人处
4、明确社费开支情况,社员有权利了解社费开支情况
6、社员每学期可以提出相关活动,做出计划,申请社费
第五章组织
1、为保证社团的工作顺利进行,而构建组织
2、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负责人选举
3、设社长一名,经费管理员一名,设备管理员一名,后勤人员管理员一名,协助管理员一名,活动负责人一名
3、有事不上课者,必须亲自到副社长处登记
4、尊重教练同学上课认真
5、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期末评估大会,对本学期教学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设施
1、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场地器材
2、任何个人单位不能侵占和破坏场地设备,否则原价赔偿
3、跆拳道社成员有使用设备和保护设备的权利
第四章经费
1、根据跆拳道实际情况,安排社费
跆拳道章程5
1.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训练,不得随意迟到、旷课、早退。
2. 学员出入道馆时需应向国旗敬礼,以示对国家的尊重。
3. 学员见到教练、长辈、家长、带位高者应主动问好,并行鞠躬礼。
4. 学员在向教练、长辈、家长、带位高者请教问题时必须先行鞠躬礼,问题得到解答后再行鞠躬礼以示感谢。
5. 在教练、长辈、家长、带位高者在为你指导动作后须行鞠躬礼以示感谢。
(2) 学员之间要注重礼仪,不打架、不骂人,爱护公物、互相帮助,注意道馆的环境卫生。
(3) 道馆内练习及休息时,未经允许,不得随地坐、卧及吃东西、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跆拳道运动发展需要制定的,旨在规范跆拳道协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会员权益,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2.1 跆拳道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各机构职责如下:2.1.1 主席团负责协会的全面领导和决策,制定协会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2.1.2 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2.1.3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保障会员权益;2.1.4 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执行。
三、会员权益3.1 跆拳道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3.1.1 参预协会组织的培训、比赛和活动;3.1.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选举,行使表决权;3.1.3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源;3.1.4 参预协会的荣誉和奖励评选。
四、会员管理4.1 跆拳道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入会条件和权益不同:4.1.1 普通会员:需具备一定的跆拳道基础,年满16周岁,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4.1.2 高级会员:需具备较高水平的跆拳道技术和竞技能力,年满18周岁,积极参预协会活动;4.1.3 荣誉会员:由协会主席团授予,对跆拳道事业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财务管理5.1 跆拳道协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5.1.1 财务收支应按照预算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和透明;5.1.2 财务报表应及时编制和发布,接受监事会的审计;5.1.3 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六、章程修订6.1 跆拳道协会章程的修订应遵循以下程序:6.1.1 修订提案由理事会或者会员提出,经过讨论和表决;6.1.2 修订提案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允许;6.1.3 理事会根据修订提案进行修改,并向全体味员公示;6.1.4 修订章程经过监事会审核后,由主席团正式批准实施。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跆拳道协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跆拳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促进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增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跆拳道运动,培养优秀的跆拳道运动员,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自我防卫能力。
第四条跆拳道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跆拳道比赛和培训活动,开展跆拳道技术研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跆拳道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理事会成员负责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跆拳道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会长和副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协会会员大会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九条跆拳道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务、财务、人事等事务。
第十条跆拳道协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工作组,如竞赛组、培训组、宣传组等,负责协会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比赛、培训、交流等;2. 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会的决策过程;3.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源;4. 参与协会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技能水平;3. 守信用,遵守比赛规则和道德规范;4. 维护协会的利益,积极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跆拳道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跆拳道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一、总则跆拳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广、发展和管理跆拳道运动。
本章程是跆拳道协会的基本组织文件,旨在规范协会的运作和管理。
二、组织结构1. 会员大会:跆拳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3. 监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活动。
4. 秘书处: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
三、会员资格1. 会员资格的获取:任何对跆拳道运动有兴趣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2. 会员权利:协会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参与决策、提出建议等权利。
3.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1. 理事会的职责: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组织和管理协会的活动、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2. 理事会的权力:理事会有权决定协会的会费标准、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协会活动的安排等。
五、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1. 监事会的职责: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审核协会的财务报表,确保协会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监事会的权力:监事会有权对协会的财务进行审查,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财务监督意见。
六、秘书处的职责和权力1. 秘书处的职责: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包括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等。
2. 秘书处的权力:秘书处有权对协会的日常事务进行安排和协调,并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捐赠款项等。
2. 资金使用:协会的资金应用于协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人员的培训等。
3. 财务报表:协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由监事会进行审核。
八、章程的修改1. 修改程序: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2. 修改生效:章程的修改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
英文名称: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跆拳道协会的组织架构、会员权益、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组织架构1. 协会名称: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 协会宗旨:推广跆拳道运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高跆拳道运动水平。
3. 协会成立:协会成立于20XX年X月X日,注册地为XXX市。
4. 协会组织形式: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并合法登记。
5. 协会会徽:协会会徽由协会理事会设计并确定,代表协会的形象和精神。
三、会员权益1. 会员资格:任何热爱跆拳道运动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或者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2. 会员权益:a.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关服务和资源;b. 参预协会举办的培训、比赛和交流活动,并享受优先报名和参预权;c. 参预协会决策和管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接受协会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和荣誉;e.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四、管理机构1.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理事会职责:a. 制定和修订协会章程,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b.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重要事务,如财务预算、活动计划等;c. 组织和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d. 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并监督其履行职责;e. 解决协会内部纠纷和争议,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2. 财务管理:a.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b. 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协会的财务状况;c. 协会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发布审计结果。
六、会员义务1. 遵守章程: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的规定,尊重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2. 参预活动:协会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发展,规范跆拳道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提高跆拳道协会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跆拳道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三章:会员第三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应具备跆拳道运动相关背景,遵守协会章程和纪律,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特邀会员由协会理事会邀请,享有特殊待遇和权益。
第六条: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表彰,享有特殊荣誉和权益。
第四章:会费第七条:会员按照会费等级缴纳会费,会费用于协会日常运作和项目开展。
第五章:常务理事会第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组成。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六章:执行委员会第十条:执行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其他委员组成,负责协会的具体项目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协会的运作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秘书处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
第九章:选举和任免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监事长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其他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产生。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协会的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跆拳道协会章程的基本内容,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提高管理水平,并保障会员的权益。
具体的章程内容和数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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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
英文名称: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
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一)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分为: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市、县级跆拳道协会;3、专业性团体会员:全国各跆拳道道馆、俱乐部、训练中心等跆拳道健身训练机构;(三)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
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执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
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
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
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条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
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三)会费;(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一)一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西部地区5000元/年),二级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500元,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美元,均须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多数同意可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