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因诊疗活动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应相互尊重,维护自身权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领导和协调,纳入社会保障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
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指导医患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社会秩序,查处侵犯患者、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第三方补偿和社会风险分担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合理应对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客观。
很好。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诊疗活动,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和做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和日常诊疗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诊疗、护理、配药等事务的规范化管理。
检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纠纷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医疗行为是否合理、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
3.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如医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可能构成犯罪。
4. 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分析1. 民法依据(1)医疗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医疗合同自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合意时成立。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医疗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遵守医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3)医疗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医疗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一是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二是患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 行政法依据(1)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将详细阐述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医疗伦理,确保医疗安全,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规定,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医疗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上海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1)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导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心,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法律依据介绍

医疗纠纷法律依据介绍
医疗纠纷法律依据介绍
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的案分为三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虽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试图协调《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因为各级层法院内部的意见不一致,无法短时间内达到统一。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北京市高院与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 。
最高
人民法院正在蕴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医疗纠纷一直都存在,医患矛盾也时有发生,在患者看来他们有所损失,会认为是医生的过失,医生的不尽责,情绪低落期并不能理解医生,所以这类问题是特别不好处理的。
碰到医疗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给大家讲一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吧。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条款中,主要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过错如何认定?从大的原则来说,过错的认定一般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及通过鉴定确定过错两种方式。
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好理解,比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等。
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
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该条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
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无论医患双方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这是不争的法律规定。
但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未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有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毕竟法律无取代司法解释的功效,类似的相关情况还需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解释权。
第三,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疾病本身的存在不容忽视。
如果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疗机构而言是极不合理的。
所以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来予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比例,是必须和必要的。
实践中,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主要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及同意权的规定。
这个条款主要想说两点:第一,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是早就有的规定。
比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是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必要证据,无需通过鉴定来认定。
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条款的内容可以得知,该条的规定是关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规定。
紧急救治的特征,即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必须承担紧急救治的义务。
1、法定性。
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患者的紧急救治权优先于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任何合同权利,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交付医疗费用对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所以该条款的出现引发了一大片的叫好声,但对医院而言,无疑会增加很多的负担。
拖欠医疗费用的现象现在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医疗追讨往往难以奏效。
2、紧急性。
只有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时患者才享有这一权利。
3、补充性。
医疗机构的这一紧急救治义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不能对抗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必须是在患者无法行使自主决定权的情况下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怀。
4、免责性。
紧急救治行为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
衡量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理论上认为,应当容忍这种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个条款是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以至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体现在三个方面: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智慧和最佳判断。
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
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
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条是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
这里需要说明二个问题:1、医生违反了哪些法律、哪些诊疗规范就能推定为有过错?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诊疗规范主要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案例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
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类似于这种“应当”、“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本条规定,要由患者来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由于举证主体和证明标准上的变化,患者原则上要承担第一次的鉴定费用。
如果患者不申请鉴定,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是关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的规定。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之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
实践中,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症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者的这些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当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