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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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及汇交标准指南(暂行)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及汇交标准指南(暂行)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及汇交指南(暂行)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3.1存量数据 (2)3.2增量数据 (2)3.3现状数据 (2)3.4历史数据 (2)4. 存量数据整合 (3)4.1目标与任务 (3)4.1.1数据整合目标 (3)4.1.2数据整合任务 (3)4.2总体要求 (5)4.3整合思路 (6)4.4主要技术方法 (10)4.4.1内业属性关联 (10)4.4.2外业补充调查与测量 (10)4.5工作步骤及要求 (11)4.5.1准备工作 (11)4.5.2数据转换 (13)4.5.3数据整理 (15)4.5.4整合关联 (24)4.5.5数据入库 (27)4.6质量控制 (29)4.7主要成果 (30)5. 成果检查 (31)5.1检查方法 (31)5.1.1随机抽样检查 (31)5.1.2计算机软件检查 (31)5.2质量控制要素 (31)5.2.1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31)5.2.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32)6. 成果汇交 (33)6.1目标与任务 (33)6.2汇交方式及程序 (33)6.2.1汇交方式 (33)6.2.2汇交程序 (34)6.3汇交内容及要求 (34)6.3.1空间数据成果 (35)6.3.2属性数据 (35)6.3.3元数据 (35)6.3.4其他数据 (35)6.4数据组织 (36)6.4.1组织单元 (36)6.4.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6)6.4.3命名规则 (36)6.5质量要求 (36)附录A 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38)附录 B 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清单表 (39)附录 C 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41)附录 D 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42)附录 E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43)附录F 档案归档扫描要求 (44)附录G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49)1.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江苏省市、县(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目标、任务、思路、方法、要求、成果等内容,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属性数据 (103)元数据 (103)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组织单元 (103)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地方自检 (104)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当前不动产登记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各地纷纷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但在存量数据整合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特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之前,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宗地、房屋、林地、矿产等不动产权属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来源于各地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这些数据的整合对于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至关重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 数据来源多样,格式不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来自于不同的部门和渠道,其数据格式各异,可能是纸质文档、数字数据、影像资料等形式。

这种多样性导致数据整合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格式转换等工作。

2.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来源和形成环境不同,导致其中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有些数据可能存在错误、重复或遗漏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清洗和核实工作。

3. 数据主体重叠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可能存在数据主体重叠的情况,即同一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在不同的数据来源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要进行数据对比和一致性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中可能包含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因此在数据整合过程中需要做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确保数据不被泄露或滥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以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顺利进行:1. 建立统一的数据整合平台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整合平台,集中管理和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

这个平台可以具备数据清洗、格式转换、一致性校验等功能,为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1)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3)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存量数据汇交技术与流程2017-8-30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存量数据汇交技术与流程2017-8-30
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 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使用 中的扩展及说明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3、存量数据汇交目的
存量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建立全 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础平台,确保国家与地方的登记数据同步与 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 的实时共享。
6、汇交程序
地方汇交数据必须经省不动产登记局同意
并出函。应该是省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地方县
(市、区)数据向国家汇交。
国家接收数据时填写“数据接收台帐”
7、数据接收台帐
数据内容描述主要为:
存量数据的行政范围,汇交
的数据内容(导出数据时点、所有统一发
证前和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部分统一发证前和全部统 一发证后数据、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并注明统一发证 时间
1)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库成果进行自 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确保数 据库成果的质量。 2)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
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
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
交。
10、存量数据汇交关键点
存量数据汇交就是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5)不动产单元号问题
国家级数据库系统最主要的关键字段是不动产单元号,不
能为空。在地方数据整合完成后,还有一部分数据没按规范编
不动产单元号或未编不动产单元号,为保证这部分数据的上报、 入库与增量更新,尽量保证国家与地方登记系统数据同步与一 致,在地方汇交时需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指南》的过度 时期内的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没有落幢的不产 单元,可按逻辑幢编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宗的能落地 籍区(地籍子区)的,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编临时不动产单 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地籍区编号用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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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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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精密规划和清晰的执行策略。

本文将从数据整合的需求和意义、技术方案、难点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较为分散和碎片化,登记机构和数据来源也各不相同,导致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存量难以进行统一整合。

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统一整合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能够提高不动产信息资源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有利于推进国土空间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需求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能够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统一整合、研究和分析,并实现全面、高效、快捷的互通共享,促进不动产信息网络共建共享。

2、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来源的不同和登记机构的不同,数据之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矛盾,整合后能够消除这些问题和矛盾,使登记信息更为准确、完整、真实,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3、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良好的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能够构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信息平台,因此能够为国土空间管理和资源节约工作提供更加完整和准确的依据,使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管理更加科学和合理。

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需要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方案,一般包括数据的采集、传输、清洗、存储、索引、检索等各个环节。

下面将就其中的几个关键技术方案进行简要介绍:1、数据采集技术数据采集是数据整合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环节,因此需要建设采集系统,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数据采集技术主要包括人工采集和自动采集两种方式,其中自动采集比较复杂和高效,可以借助需要采集的各种信息系统,结合技术手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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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属性数据 (103)
5.4元数据 (103)
5.5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组织单元 (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地方自检 (104)
8.2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101 —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

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5汇交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同时要求如下: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2)坐标参考
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

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

3)数据格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

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数据内容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

—102 —
2)空间坐标参考
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格式
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

5.3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

属性表格数据格式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SXB.mdb”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 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5.4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5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资料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1)数据建设文档
包括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等,格式为WORD文档,主要内容包括存量数据整理的主要技术思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等。

2)数据预检报告
包括各县级数据质量有关情况说明、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记录等,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结果记录,格式为WORD 的DOC文件(Word 97-2003文档)和Excel的 XLS文件(Excel 97-2003 工作簿)。

6数据组织
6.1组织单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级或市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由县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并进行数据拼接、整理和自检。

各省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或市为汇交单元汇交到国家。

—103 —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

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XXXXXX省级行政区”指“省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级名称”,“第XX批”中“XX”为两位数字,从01开始;一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市级行政区”指“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市级名称”。

二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县级行政区”指“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县级名称”,“XXXXXX县级行政区1”、“XXXXXX县级行政区2”、“XXXXXX县级行政区3”指该省同一个市级行政区中的县,一个县一个文件夹,依次类推(目录组织示例见附录D);没有数据文件的空目录可以删除不要。

7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8数据质量检查
8.1地方自检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等,是不动产单元要素的必须按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以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

8.2国家检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104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省已有个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特申请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105 —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附录D
(规范性资料)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附录E
(规范性资料)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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