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含全套表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房屋销售业务的人员,包括销售员、销售经理、销售主管等。
第二章销售流程管理第三条房屋销售前,销售员需充分了解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价格、配套设施、产权状况等,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为本,以诚待人,不得夸大房屋优点或隐瞒房屋缺陷;2. 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制销售或诱导消费者购买;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销售行为。
第五条销售员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合同条款,确保消费者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第六条销售员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1.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协助消费者办理贷款、保险等相关手续;3. 提供房屋装修、家具配置等增值服务。
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第八条销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销售业绩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销售业绩:以销售房屋数量、销售额为主要考核指标;2. 客户满意度:以客户对销售服务的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3. 团队协作:以销售人员与团队成员的协作程度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条公司对业绩突出的销售人员给予以下激励措施:1. 业绩奖金:根据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2. 培训机会:为业绩突出的销售人员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3. 表彰奖励:对业绩突出的销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房屋销售管理制度

房屋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销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销售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房屋销售行为,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要求所有从事房屋销售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公司对各销售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严禁以违法买卖手段谋求暴利,杜绝以次充好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六条销售人员要求必须具备相关房地产从业资格证书,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销售人员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销售人员要求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升销售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销售人员要求必须遵守公司的销售流程和规范,不得私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条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管理,根据业绩奖惩销售人员。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销售活动,避免不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对房屋销售过程中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或虚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对购房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进行合同的书面签订,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私自调整房屋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要对房屋销售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建立健全销售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要求销售部门负责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解决工作,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对销售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公司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进行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求进行定期的销售管理督察,对各销售部门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规章制

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章销售准备工作第二条房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第三条房产公司应编制详细的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目标、销售策略和销售预算等。
第四条房产公司应在销售前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销售资格,并获取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房产公司应在销售前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确保商品房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六条房产公司应在销售前进行充分的宣传工作,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信息和销售条款。
第七条购房者可以提前登记购房意向,房产公司应按照登记先后顺序进行销售。
第八条房产公司应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商品房价格、面积、产权情况等重要条款。
第九条房产公司应提供透明的资金支付方式,购房者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房产公司应建立销售档案,包括购房者信息、销售合同和资金支付记录等。
第十一条房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二条房产公司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销售情况,包括已售房屋数量、剩余可售房屋数量等。
第十三条房产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购房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
第十五条购房者有权拒绝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并要求房产公司进行维修或退款。
第十六条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
第十七条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公司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房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由房产公司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的解释权归房产公司所有。
房屋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各类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销售准备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销售。
第五条销售方案应包括房屋类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销售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配备专业销售人员,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和沙盘模型等。
第三章销售行为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了解合同内容,明确自身权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相关配套产品和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购房者在签约前应进行房屋实地查看,了解房屋质量、周边环境等情况。
第四章销售合同第十一条购房合同应采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文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约定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应经购房者同意,并书面确认。
第五章售后服务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房屋维修、物业服务等相关支持。
第十五条购房者对房屋质量问题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回访购房者,了解购房者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商品房销售活动,包含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前期准备、销售方案订立以及销售操作执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制度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第二章销售前期准备第五条市场调研在商品房销售前,公司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概况、客户需求及竞争对手情况,并订立符合市场需求的销售策略。
第六条售前宣传料子公司应准备售前宣传料子,包含但不限于宣传册、楼盘介绍、销售合同范本等,确保料子真实、准确、完整,并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供应。
第七条售前合同签订公司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售前合同时,应向客户认真介绍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紧要事项,并与客户共同确认。
第八条售前咨询服务公司应设立特地的售前咨询服务,负责回答客户咨询、解答疑问,及时供应准确的信息,帮忙客户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第三章销售方案订立第九条销售价格公司应依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并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说明价格构成、优惠政策等,以确保价格透亮公正。
第十条销售方式公司应依据市场需求和项目情况,确定合适的销售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认购、预售等,同时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说明销售方式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培训公司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包含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销售礼仪等,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销售方案备案公司订立的销售方案应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依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销售操作执行第十三条销售行为规范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公司规定的销售行为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不得诱导客户购买、不得强行推销等,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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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房产品销售全程管理,明确销售环节权责关系,规范、优化销售流程,防控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公司。
二、与营销相关的印章管理1、合同章、骑缝章及作废章由各项目销售经理保管,法人章由各公司财务部财务营销专员(以下简称专员)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须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三、销售底价的报批及调整1、新增房源价格报批各项目销售部在正式开盘或楼幢加推前,须将《销售底价审批单》(附件一)、价格表及项目公司财务部拟定的成本测算表上报,经项目销售部经理、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部长、总裁助理、财务副总裁、总裁审批(由总裁在每张价格表上签字),投资营销策划部盖章后执行,原件交项目公司财务部存档备案。
2、销售底价把控各项目销售部须对销售价格严格把控,对外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股份公司审批、报财务部备案的销售底价,确属特殊情况的,按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项目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总裁权限以《销售特例审批单》(附件二)形式进行审批。
3、销售价格调整各项目销售经理须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执行的销售底价须以《销售底价审批单》形式报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投资营销策划部将不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于各项目公司库存房源价格进行普查,并将对于部分有调整空间的房源要求项目公司销售部按流程进行调整。
四、销售合同模板的报批管理流程1、毛坯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内容(含附件,详见附件三),经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法律事务部、总裁助理、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2、精装房买卖合同、精装房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采购供应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附件三),经报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经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采购供应部、法律事务部、总裁助理、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认购管理(一)认购书管理各项目公司须采用由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统一印制的带编号《认购书》(一式四联,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项目公司销售部、财务部及客户各一联)。
空白认购书由专员统一保管,销售部经理登记后方可领取。
销售人员在认购时从销售部经理处登记领取。
如在认购书填写过程中出现失误、污损需重新填写时,应重新申领并将原认购书(四联)收回至销售经理处,由销售经理盖“作废章”后妥善保存。
(二)权责划分1、销售人员:到销售经理处领用《认购书》,按照销售经理确认的房源如实填写《认购书》,并提醒客户签约所需材料及资金支付节点,通知专员收款。
2、专员:直属各项目公司财务部管理,负责定金的收取及收据的开具工作,对照价格审批表核对认购书相关内容,并负责各种联系单据的流转及跟踪。
3、销售经理:做好房源的整体销控,对于经专员签字确认的《认购书》最终予以审核及盖章。
(三)操作流程1、明确客户购房意向及基本购房资格(无限购、限贷情况或明确可通过第三方渠道达到购房条件的)。
2、销售人员至销售经理处申领《认购书》、《签约须知》进行填写并由客户签字确认,销售人员复印留存客户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存档。
3、销售人员通知专员收取定金。
专员在客户填写完整的《认购书》后,收取定金,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经客户核对收款凭证后,做好收据签收工作。
4、专员对于付款凭证及《认购书》复核后在营销留存联反面签字确认交销售经理。
5、销售经理进行最终复核并盖章。
6、盖章后的认购书一式四联,客户、销售部行政人员、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及专员各留一份存档。
7、销售部主管及专员将客户认购信息录入各自销售台账,并由专员依据审核无误的认购书、收据及收款金额编制报表于次日10点前交财务部主办会计审核。
六、签约管理(一)权责划分1、销售人员:按双方约定通知客户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并进行合同签订。
2、销售主管:对于首付款到账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同相关信息。
3、专员:审核销售合同内相关客户信息、面积、单价及总价等,按收取房款金额开具收据(无权开具办理产证发票),督促销售部催办认购逾期未签约客户签约工作。
4、销售经理:对于合同进行最终审核,负责认购未签约客户的相关催促及处理。
(二)操作流程1、销售人员安排客户自行填写签约确认单,并确认填写内容。
2、客户签约时须将原认购书客户联收回,并及时归档。
3、行政人员根据签约确认单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签系统并打印草稿。
4、由销售人员安排客户确认草稿合同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5、销售人员将客户确认后的草稿合同交由行政人员存档,并通知专员收取首付款项。
6、专员收取销售合同首付款,并对相关客户信息、面积、价格等信息。
审核后,在签约确认单中签字确认。
7、销售主管对于首付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同相关信息,并在签约确认单上确认签字。
8、销售经理对于合同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网签系统内点击审核通过。
9、行政人员将网签系统中最终审批完成的正式合同打印,由销售人员让客户签字并交销售经理盖合同章、交专员盖法人章。
10、销售主管及专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各自销售管理台账,专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签约客户的付款凭证、记账联、收据、资金收取情况编制日报表于次日10点前交财务部主办会计审核入账。
11、销售合同完成签约、审核工作后,由销售经理进行网签备案。
12、销售员将已盖章的合同、认购书、付款凭证等资料装入档案袋由行政人员存档。
(三)逾期未签约(《催告函》见附件四)经催促逾期签约10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专员每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及总裁助理,由总裁助理酌情处理。
七、回款管理(一)权责划分1、销售人员:按节点通知客户付清相关款项或办理按揭手续,并收集齐全按揭所需相关资料。
2、行政人员:核实客户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按揭手续。
3、销售主管:督促销售人员按时通知客户,对于逾期付款及办理按揭手续人员进行书面催促。
4、专员:核查房款到位情况及办理按揭的进度。
5、销售经理:对于回款管理进行督促催办,合同中关于回款方面的约定具体执行标准如下:(1)一次性付款: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款项。
(2)分期付款:自签约日起两个月内全款到账。
(3)按揭贷款:自签约日起一个月内按揭贷款资料及手续办理齐全交给银行。
(4)公积金及组合贷款:自签约日起一个月内贷款资料及手续办理齐全交给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则上按上述标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回款时间,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回款时间(延期两个月以内),需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总经理特例审批,审批单原件交财务部备案,复印件由销售部进行归档。
如遇特殊客户,约定全款到账时间延长时限超两个月以上的,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助理审批。
6、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维护并保持与各办理按揭的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良好关系,确保贷款及时到账;对销售经理回款工作全面监督审查。
(二)操作流程1、销售人员通知客户及时付清款项或带齐相应资料办理按揭手续,签约当日确保资料齐全。
2、行政人员做好客户、银行工作人员合同领用的登记工作,并跟进办理银行、公积金等按揭手续,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和状况。
3、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确保所需资料全部补充完整,并正常办理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4、专员对于付款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更新销售台账。
5、如款项到位需由专员及时通知销售部,根据按揭房款余额及时编制报表报财务主办会计审核入账。
如资料齐全但遇放款障碍时,应及时上报财务部经理及项目公司总经理。
6、项目公司总经理对放款障碍事宜应及时进行跟踪协调。
(三)逾期付款及办理按揭手续(《催告函》见附件四)经催促逾期付款或办理按揭手续10个工作日以上,由销售主管向客户以挂号信形式邮寄书面函并保留相关凭证。
专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逾期付款及办理按揭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及总裁助理,由总裁助理酌情处理。
八、变更管理(一)退定定金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遇特殊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分总裁助理签字同意后交项目公司财务部备案,方可退还定金。
(二)退房1、注销不重签原则上不同意客户的退房要求。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提出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需由销售员填写《退房(定)申请单》(附件五),客户签字并注明原因,销售经理根据此房当前可实现价格填写最新销售底价,由销售经理、财务部经理及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股份公司总裁助理审批签字同意后交项目公司销售部及财务部,方可进行注销。
注销后房源以最新销售底价在财务销售台账中备案。
2、注销重签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客户信息输入有误或购房主体需变更为购房者父母、子女、配偶(需凭户口簿、公证书、身份证及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复印存档),需注销合同重新签订的,需由销售员填写《合同重签申请单》(附件六),由销售经理及项目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予以注销重签。
(三)换房签约前认购客户如申请换房,购房主体(认购书上买受人)不变的情况下需由销售员填写《换房申请单》(附件七)并附原认购书客户联,由销售经理、财务专员签字后方可换房,财务部凭《换房申请单》进行相关款项调整、票据更换,《换房申请单》一式两份,财务部、销售部各留存一份。
(四)更名除购房者本人父母、子女、配偶(需凭户口簿、公证书、身份证及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复印存档)以外,已认购房源项目公司无权进行直接更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名的,须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总裁助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更名。
九、销售档案管理各项目公司销售部须按一户一档要求进行建档,档案袋反面粘贴《销售部购房资料归档信息表》(附件八),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关资料清单及归档时间,档案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认购书、客户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主页及客户页、结婚证复印件)、签约确认单、购房发票复印件、购房资格告知单或购房资格确认单、催告函(盖骑缝章及公章)及邮政凭据(信函若退回也须将信函归档)、交房通知单(盖公章)及邮政凭据(信函若退回也须将信函归档)、公证书或委托书原件等。
十、相关表单1、《销售底价审批单》2、《销售特例审批单》3、《销售合同模板审批表》4、《催告函》5、《退房(定)申请单》6、《合同重签申请单》7、《换房申请单》8、《销售部购房资料归档信息表》十一、附则1、本制度由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有限公司二О一四年三月五日附件一:**公司项目销售底价审批表第次附件二:**公司项目销售特例审批表编号:备注:优惠幅度在3%以上需报公司总裁审批。
附件三:**公司项目销售合同模板审批单(毛坯房)日期:年月日**公司项目销售合同模板审批单(精装房)日期:年月日附件四(认购未签约第一次催告函):催告函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项目的支持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