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及证据证明力的思考

85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的关系的了解,我认为证据之间的关系需要强调的是证据之间的事实拼接层面,而尽量将证据之间的关系控制在一定程度对对方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层面。
虽然证据之间互相吻合互相印证必然增强彼此证据能力,在事实确定方面更加完备,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必然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规范在有限程度的证明能力增强范围内。
必须注意的是我国现实实务往往以为互相印证的证据夸大其证明力,夸张地更有通过证据的筛选,扩大证据超范围证明能力,马虎进行事实拼接,大量造成冤假错案等利用证据间关系扭曲证据实际证明能力。
一旦将证据之间的关系不加以限制地扩张到可以任由自由裁量任意影响证据证明能力,无疑是对非法证据产生造了一张温床,引诱办案机关基于高效性,破案率这类的扭曲化绩效考评将刑讯逼供常态化,渐渐的证据制度也会遭到存亡的挑战。
规范的证据制度离不开规范的证据相互作用的证明能力关系制度。
千里之堤便溃于蚁穴。
我的老师曾说过,法律是一个口子也开不得,否则后患无穷。
证据之间的关系的厘清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只有厘清证据之间的影响和关系才能固定证据涉及的范围,才能更好发挥证据在事实证明层面的作用。
四、证据证明能力之间的关系证据通过互相之间证明能力拼犯罪事实,同时印证对方证据真实性,增强彼此证据的证明能力,使犯罪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根据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证明能力可以互相加强,也可以互相削弱型,或者没有联系。
证据证明能力的关系应该随着证据之间的关系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生命即是证明能力,可是我们必须明确,证据是证据,证明二、什么是证据证明能力?证据能力就是证据资格。
有的学者在论文中写道,证据能力的核心价值多体现于消极层面,即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庭审程序之外。
可以说,证据能力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证据的过滤或筛选机制,以服务于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并为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做好准备。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作者:甘艳李艳霞任志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系而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问题,突出表现为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应原则上绝对排除,例外中相对排除。
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明力非法证据作者简介:甘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艳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9-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概念,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一对容易混淆的范畴,前者是指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资格,后者是指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其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而证明力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实质要件。
一、关系(一)二者的关系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关系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其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笔者认为二者没有绝对先后的问题,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因某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而收集它;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人员将审查该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决定是否作为诉讼证据;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也将审查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后认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定案证据,该证据则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因此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属性。
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没有证明作用,其存在与否对案件没有意义,将其作为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只会白做工。
而有证明力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尽管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本案一个真相,而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资格,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现代法律规范认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力,才能有效地佐证庭审中对证据提出的主张。
因此,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基本能力,即能够表明或佐证合法权益,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若果证据不具备该基本能力,即使经过严密审查也无法认定,则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无
效的。
证明力则是指一些按法律认定的标准佐证有效性。
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也必须
具备法律认可的证明标准,如可认定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客观性和充分性等,才能
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本身的客观主观特征,即证据拥有
佐证权益的基本能力;而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法律认定标准佐证有效性。
如果没有完
全遵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被司法机关承认和认可,在
法律上也就无效。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裁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核心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即证据的资格或有效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被承认和接纳的资格。
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同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1. 相互依存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更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
而证明力则是证据能力的延伸和体现,只有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
因此,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
2. 影响关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起到重要作用;反之,如果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较低,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将较小。
四、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措施1. 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是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
2. 强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定,确保其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应当根据其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合理的采信和认定。
3. 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水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参与方,其举证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举证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提供具备较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
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
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
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前者指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言,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力原则上由审判人员自由判断。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重要属性,它们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两者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影响。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并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 真实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3.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的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和程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
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可信度等因素。
四、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行政诉讼中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能力,该证据就无法被法庭所采纳;另一方面,证明力则是衡量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是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具体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保证其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而关联性和可信度则决定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在行政诉讼中,法庭需要对每份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评估,既要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也要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
五、提高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措施为了提高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完善证据审查和认定机制,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3. 推广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证据的保存和传输效率;4. 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度;5. 强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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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
讼 外 的基本 政策 的需 要 , 如特 权规 则 。而对 证 明力的判 断 , 法 律 般不做 过 多 的约束 , 由法 官视个 案具 体情 况而进 行 , 赋 予法 官 诉 讼 中的 证据 能力 和证 据 证 明力 的关 系 问题是 证据 法 学中 的 一个 基本 问题 , 证 据能 力的 正确认 定是 案件得 以正确 解决 的前 以 自由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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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前 沿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甘 艳 李 艳霞 任 志锋
摘 要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 系而又有着明显 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 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
其证 明力低 于其 他证 人证 言, 原 必 须同 时具 备 证据 能力 和证 明 力两个 属 性 。不具 备证 明力 的证 关系 的一 方 当事人 有利 的证 言 , 据 材 料对 案件 没有 证 明作 用 , 其存 在 与否对 案件 没有 意义 , 将其 始证 件 的证 明力大 于传 来证 据 ,直接 证据 的证 明力 大于 间接 证
作 为证据 材 料进 入诉 讼程 序 只会 白做 工 。而有 证 明力 无证 据能 据 。
第四, 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证据能力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 力的证 据材 料 , 尽 管其 能够证 明案件 事实 , 还本 案一 个真相 , 而其 因为违 反 了法律 的规 定而丧 失 了作 为证 据的 资格 , 从 而不 能作为 人、 被告人的人权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立法规定体现 了立法者
州 市番 禺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4 9 . 0 2
证 据 能力与证 明力是诉讼 中两 个重要 的概念 , 是证据演 绎推 实 问题 , 属 于现 实性 的范畴 , 其解 决的 是证据 能够 在多 大程度 上
( 一) 二 者 的关 系
一
提, 证 据证 明力 是证 据规 则运 用 的最终 归宿 。 其 二 者有 以下几 方
面 的联 系和 区别 : 1 . 联 系
第三 , 判 断某证 据材料是 否具有 证据 能力和证 明力 的规则 不
同。从 立法 上看 证据 能力 的有 无主 要 是根据 证据 材料 的获 取是 否 违反法 定程序 来判 断的 , 而 证 明力 是根据 单纯 的证据规 则来判
将 审 查该 证据 材料 的证据 能力和 证明 力, 从而 决定 是否作 为诉讼 判断, 一般要求法定人员, 根据法定规则, 收集法定证据形式。 而 证据 ; 在 审判 阶段 , 审判 人员 也将 审查起 诉 提交 的证 据材 料 的证 判 断证 明力 的强 弱是 在考 虑具有 证 据能 力 的证据 案件 事实 的客
认 定 案件 事实 的证 据 。 从客 观上 说 , 当一个 证据 材 料最 后成 为定 对于那种更具紧迫性, 更值得珍惜, 更需要优先保护的价值的选 案 依 据时 , 其 证据 能力 和证 明力这 两个 属 性是 自始 同时存 在 的 。 择 。然 而证 明 力所追 求 的价 值则 简单 明确— —主 观对 客观 最大
据 能力和 证 明力 , 最 后 认定 能够 证 明案件事 实 的证 据 , 即 定案证 观 、 内在联 系及其 联系 的紧 密程度 的基础上 进行 。例 如 , 鉴 定结 据, 该证 据则 具有 证据 能 力和证 明 力。 因此 作为 定案 依据 的证据 论没 有预定 的证 明力 , 证 人提供 的与其有 亲属 关系或者 其他 亲密
笔 者认 为二 者没 有绝 对先 后 的 问题 , 在侦 查阶 段 , 侦 查人 员 断 的 , 与程 序 是否合法 无 关 。而判 断证据 能力 的有 无 , 主要 从证 因某 证 据材 料具 有证 明力 而收 集它 ;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 审 查人 员 据 的搜集 主体 、 搜 集程序 以及 形式 的完 备性 等方面 是否合法 进行
在 现 实中收集 证据 时 , 人 们往往 先考 虑 的是一个 证据材 料是 否具
限度 地接 近 , 尽量 客观地 查 明案件 事实 。
据 材料 对 案件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证 明作 用 , 其 二者 既有 区别又 有联 系 。 证据 社会 属性 和 自然属 性 。
能 力是 证据材 料作 为证据 的形 式要件 , 而 证明 力是证据 材料 成为
证 据 的实 质要件 。 0
一
第二 , 立 法 中对二 者的 要求 不同 。对证 据能 力 , 法律 上 多加 以消 极限 制 , 对 它 的判 断 必须依 据一 定 的证据 规则 。 其 设定 的 目
理 的大 前 提 。 。 证据 能 力与证 明力是 证据 法学 中 一对 容易混 淆 的 对 案件 事 实起 证 明作用 , 涉及法 官对 已经 具备 证据能 力的材料 的 范畴, 前 者 是指证 据 材料 在诉讼 中作为 证据 的 资格 , 后者 是 指证 可 信度 和 关联 性进行 的审 查判 断 。 二者 分别 为证据 的两个 属性 ,
问题 , 突 出表 现 为对非 法证 据 的处理 , 应 原 则上 绝对排 除 , 例 外 中相对 排 除。
关键 词 证据 能 力 证明力 非法证 据
作 者 简介 : 甘艳, 北京 市延 庆县人 民检 察 院助理 检 察 员; 李艳 霞 , 北京 市延庆 县人 民检 察 院职务犯 罪预 防 处处长 ; 任 志锋 ,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