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实践及其法律风险探讨
涉产权式商铺案件审理思路研判分析

涉产权式商铺案件审理思路研判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行业一直表现活跃。
由于商业房产投资额相对较大,为扩大投资群体,加速销售回款,开发商将大面积的物业分割成小单元,并以承诺回租、统一经营等方式吸引小投资者。
在楼市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地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求能在最短时间内销售出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产品,加速资金滚动谋取利益,大量使用这一方式销售楼盘。
从2003年开始,这种将产权“分割”出售以及随之而来的“售后包租”等方式成为各地商业地产运作的普遍做法。
在商铺销售市场,这种以借助大商家承租商场,发展商长期包租的销售模式,简称为“产权式商铺”。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与技术支持以及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产权式商铺的发展现状更多的呈现为理论认识上歧义纷呈、现实操作上杂乱无章、经营状况上败多胜微的混乱局面。
近年来,产生了大量的产权式商铺民事纠纷。
囿于产权式商铺固有的物理属性,此类纠纷存在合同关系复杂、权利定性争议大、责任承担举证难、刑民法律关系交叉等特点,导致涉产权式商铺案件反应到诉讼中即呈现法律关系复杂,诉讼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征,进而导致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思路多样化,处理路径较为混乱。
为此,我们就产权式商铺的类型、特点、法律关系和纠纷背景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了纠纷形态的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就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对妥善处理涉产权式商铺案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一、产权式商铺的概念及权利辨析所谓产权式商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整体的商业建筑物分割为若干独立的部分分别销售,业主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后享有产权但不直接经营,而是由开发商或专门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业主获取定期、定额回报的房地产销售模式。
其实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房地产商铺产品形式,目的是开发商为了筹集或迅速回笼建设资金。
产权式商铺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欧美,2003年在我国“北上广深”等发达城市流行,2010年席卷国内省会城市,近几年来逐渐向二、三线城市发展。
商业地产项目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探析[1][1] 22
![商业地产项目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探析[1][1] 22](https://img.taocdn.com/s3/m/0ce06b8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d.png)
商业地产项目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摘要】随着商业地产开发经营的多样化, 商业地产投资开发赢利模式也逐步呈现多样性, 新事物的出现亦伴随着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商业地产投资开发赢利模式的特殊性在于不以单纯的商品房买卖为载体, 同步体现出债与物权的法律特性。
本文就商业地产项目投资中的前述两大法律属性做初浅分析, 以求了解商业地产项目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同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之拙见。
【关键词】商业地产;地产投资;赢利模式;商铺经营;售后包租;物业管理;法律风险一、商业地产的概念现在, 房产投资者中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投资商铺是金、投资写字楼是银、投资住宅是铜”。
随着住宅价格的攀升, 住宅投资的收益减少、风险增大;而商业房产则显现出一派蓬勃气象, 让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
从底商, 到商业街、再到MALL, 短短时间内商业地产以“奔腾”的速度完成了多次升级。
商业地产包括有商业和地产两个概念。
商业地产有4个权益可以分开:即开发的权益、所有的权益、经营的权益、管理的权益。
按4个分开和其他特点, 商业地产赚钱可以有多个渠道:一是开发商通过运作项目赚取开发投资利润, 二是投资者出租商铺赚取租赁利润, 三是商铺经营者赚取经营利润, 四是商业物业管理者赚取管理利润。
(一)商业地产投资开发赢利模式具有如下多样性选择:第一是只售不租, 出让产权, 很快收回投资。
很多开发商都采取了降低置业门槛, 来化解大卖场面积消化的难题。
大部分都用“出售后返租”, 并以“高回报租金”、“若干年后回购”为吸引人的口号, 营造了许许多多的概念。
商铺以其潜在的升值空间, 已经成为部分城市市民继股票、住宅之后新的投资热点。
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以后, 重庆的投资商铺热也已经开始逐渐升温。
开发商纷纷涉足不断被看好的商业地产, 一些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陆续圈定了极具升值潜力的项目, 投资开发产权式商铺, 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产权式商铺市场近年来成为商铺市场主流。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与纠纷。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积极预防风险,合理应对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常见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供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法。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个体工商户在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各方进行交易时,经常需要签订合同。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个体工商户往往容易遇到合同模糊、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合同风险的出现。
例如,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客户未按时支付货款等。
2. 劳动纠纷个体工商户在雇佣员工时,容易因员工工资、工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例如,个体工商户未按法定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限制,或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
3. 知识产权纠纷在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时,个体工商户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例如,个体工商户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导致他人恶意注册并侵犯其商标权;或者个体工商户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 债务纠纷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问题,例如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供应商的采购价款等。
如果个体工商户不能妥善处理这些债务问题,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例如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二、纠纷解决方法1. 预防为主个体工商户应该在经营过程中注重预防,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首先,要合理制定和执行合同,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权责清晰;其次,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再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最后,要注意债务的管理,遵守还款义务,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
2. 协商解决对于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纠纷,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在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寻找一个相对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来说,往往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3.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纠纷较为复杂,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在商业地产中,商铺业主的专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商铺拥有的独立、排他的权利,可以自主地使用、收益、处分等。
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需要合理、公正、不损害他人利益。
一是占有权。
业主可以自由出入自己的商铺,对商铺拥有支配权和监管权。
二是使用权。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商铺,按照自己的需要改变商铺内部结构和功能,但不得违反建筑规范和相关法规。
三是收益权。
业主可以自主收取商铺的租金或经营收益,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纳税和履行相关义务。
四是处分权。
业主有权决定商铺的经营业态、装修、转让、出租等事项,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在行使商铺业主的专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商铺的建筑规范、用途、环保等方面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经营。
二是要合理行使权利。
业主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了解,合理地行使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要监督承租方的合法经营。
业主要对承租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承租方违法经营,确保商铺的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
四是要积极维护商铺建筑和设施。
业主要对商铺的建筑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商铺建筑和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商铺业主的专有权是重要的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产权式商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投资模式,它赋予投资者对商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然而,产权式商铺的专有权限制也一直备受。
本文将详细探讨产权式商铺和专有权限制的相关问题。
产权式商铺是指将商铺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产权单元,每个单元可以单独买卖,但业主不拥有商铺的完整产权。
专有权限制则是指对产权式商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整个商业项目的统一运营和管理。
(1)投资门槛低:产权式商铺一般按照面积进行销售,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购买相应面积的商铺,从而降低投资门槛。
商铺租赁风险分析

商铺租赁风险分析在当今社会,商铺租赁已经成为了许多商人和企业家开展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商铺租赁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商铺租赁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应对商铺租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市场风险商铺租赁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先,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商铺租金的价格水平。
如当市场竞争激烈时,租金可能会上涨,使得商户的经营成本提高。
其次,商铺所在区域的发展趋势也会对商铺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所在区域经济不景气或发展前景不明朗,商铺可能长期难以获得稳定的租赁收益。
二、合同风险商铺租赁合同是商铺租赁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和条款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商铺租赁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一些租赁合同可能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导致租客在租赁期间的利益受损。
其次,一些商铺租赁合同可能存在模糊的条款,给租赁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带来困难。
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前,各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三、物业管理风险商铺租赁期间,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商铺租赁的顺利运营。
然而,物业管理风险也是商铺租赁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
首先,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服务水平不高或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商铺租户在房屋维护、设施保养等方面存在困扰。
其次,物业管理费用的不可控因素也可能给商户带来财务压力。
因此,商户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时应进行充分考察和比较,确保选择到可靠的物业管理方。
四、法律风险商铺租赁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租户和出租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首先,租户应确保商铺租赁合法,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租户和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商户在经营期间还要关注一些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
因此,在商铺租赁过程中,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产权式商铺权利类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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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权利类型辨析
摘 要 上世纪 9 0年代, 继传统住宅之后, 出现 了一种新型的商业投资房产——产权式商业房产, 产权式商业房产是一种所 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房地产投资产品。其特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所有的大型商业物业分割成独立产权的面积较 小的单位 出售给投资者, 投资者取得一定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目前我国产权式商铺投 资风险大, 纠纷多, 其主 要原因就在于投资者未能正确预期投 资的风险, 而且法律对产权式商铺的归属等法律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学界各说纷 纭 , 因此 而产生 法律 纠纷 时 , 没有相 关的法律 制度加 以规 范。本 文致力 于探 讨产权 式商铺 权 利类型 。 当 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说的形成与现行登记实践的操作密切相关, 我 权式商铺投资者的产权只是商铺所有权量的抽象分割, 而这正与民法
的统一经营管理, 通常在一定期 限内不允许投资者分割大型商场, 但
般认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 是这种通过共有物不分割契约予以确定的经营模式, 却正是建立在投
一
不得成立单独所有权 ; 又因其非基于一定团体关系前提而产生共有关
系且共有人各持应有部分, 所有权 界定较为清晰 , 故也不得成立共同 笔者认为, 产权式商铺的权利类型更具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 。
般可以将产权式商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 “ 虚拟产权式商 共有关系
铺 即开发商将超市、 , 百货大楼等开放式卖场进行面积概念分割 , 小
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 商铺之间无墙 隔离不划 分实际区域, 产权 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 并在一 所谓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具有 以下性质: . 1按份共有之共有人对共有财 定期限包租, 购房者无法 自行经营: 另一种则是“ 独立产权式商铺” 即 义务的共有。 ,
分割产权式商铺买方权益保护论

分割产权式商铺买方权益保护论在商业地产市场中,分割产权式商铺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形式,日益受到买方的。
然而,买方在购买商铺后,往往会遇到许多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分割产权式商铺买方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买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对于分割产权式商铺,买方权益主要包括商铺面积、产权归属、投资回报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面积缩水、产权纠纷、租金拖欠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发商、中介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违规操作所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买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在购买商铺前,购房人应充分了解商铺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业主或开发商协商。
协商的内容包括商铺面积、产权归属、租金回报等方面。
如果购房人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与开发商或中介协商解决。
这种方法虽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但可以有效避免诉讼等繁琐程序。
如果购房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或中介赔偿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而且结果并不一定如预期。
因此,购房人在采取这种措施时应谨慎考虑。
在实践中,分割产权式商铺买方权益保护政策的成功应用离不开政府、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人的权益。
例如,政府可以规定开发商在出售分割产权式商铺时必须标明面积、产权归属等信息,并严格按照宣传材料执行。
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开发商和中介的监管力度,严惩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购房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开发商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开发商的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购房人的权益。
同时,开发商还可以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购房人可以组织成立业委会,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委会可以与开发商、中介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更好的售后服务等。
产权式商铺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产权式商铺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产权式商铺,是指商业性房产开发商为了筹集或迅速回笼建设资金而将整体的商业建筑物分割为若干独立的部分分别销售,各独立销售的面积之间不设物理间隔,业主购买后享有产权但不直接经营,而是由开发商或专门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业主获取定期、定额回报的房地产销售模式[1]。
近年来,因具备高投资回报率及筹集、回笼资金快等特点而备受开发商和投资者青睐,其实质是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的三权分离。
产权式商铺这种三权分离的局面,对实现统一经营造成根源性的障碍,也不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虽然开发商采取一些方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商铺销售的同时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以取得统一经营权,但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权分散与统一经营的矛盾。
实践中仍产生许多问题与纠纷。
产权式商铺这种房地产经营业态最早起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欧美,它在我国大陆地区起步较晚,2003年在深圳、厦门、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城市流行,2010年席卷国内其他省会城市,近几年,这种商铺销售模式再次在房地产市场上刮起旋风,并逐渐向内地二、三线城市发展。
产权式商铺在我国兴起之时恰逢我国股市低迷,央行降息,而普通百姓手中聚集了万亿元的储蓄,亟待寻求新的理财投资方式。
正是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大众投资方式稀少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下,加上产权分割后具有的“投资门槛较低、回报相对稳定”的优势,分割产权式商铺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人们追捧的热点。
但由于此阶段的运作模式极不规范,导致产权式商铺的销售状况混乱,商场经营不善情况严重,购房者的投资回报严重缩水,造成许多项目停滞,暴露了该模式隐藏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条对产权式商铺进行定性和规范,所以其处理仍需个案裁判的充实和丰富。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判观点和相关学说,对产权式商铺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读者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产权式商铺业主集体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冲突注:同业主就同一商业体分别起诉的同一系列纠纷,选取一个案例作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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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实践及其法律风险探讨(发布日期: 2009-7-6 作者:朱程)来源:《房地产权产籍》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朱程一、产权式商铺及其类型产权式商铺是一种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房地产产品形式,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地产销售模式,同时也展现为一种全新的投资产品。
产权式商铺的基本操作模式是:先由地产商开发建设一大型商业项目,然后按照一定的布局和设计,分割成面积较小的若干单元即产权式商铺,并将此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拥有产权式商铺的产权,但并不独立经营,而以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其交由开发商或者第三方经营使用,开发商或第三方按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固定的租金或收益。
产权式商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独立产权式商铺”,即开发商将敞开式卖场进行物质形态上的实际分割,小商铺之间用内隔墙等彼此相互区分;另一种是“虚拟产权式商铺”,即开发商只对开放式卖场进行面积分割,小商铺间无内墙分隔,仅以划线、地钉或铜条等为区别界线。
出于统一经营的需要,委托经营期间发展商往往改变业主所购铺位的利用方式,或将相邻铺位合并使用,或将营业大厅的功能区域重新布局等。
由于“虚拟产权式商铺”无实体墙壁分割,此种利用方式的变更也就非常普遍。
二、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实践现行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对产权式商铺的登记确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表述,实践中各地对产权式商铺(尤其对“虚拟产权式商铺”)的登记标准差别较大。
一些城市,如北京、南京、长沙、常州等地,规定产权式商铺可以进行权属登记;而另一些城市则禁止对“虚拟产权式商铺”进行登记。
比如,2004年2月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和建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销售的房地产应当是在市房地资源局的房地产登记册中有明确部位、建筑面积等房屋状况记载的权属单元,房地产权利人不得对登记册中记载为一个权属单元的房地产擅自分割转让。
如需分割转让,则分割后构成的销售单元在物理形态上应当构成独立、封闭的空间,不符合房屋基本特征的,如仅在地平线上划线示意分割的权属单元,不得销售”。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商场办公楼分割转让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规定,商场、办公楼转让应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未经房地产及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不受理分割预售和登记。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1月规定,禁止销售、转让划线分割的商场、办公楼。
如要进行销售、转让,房屋必须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即房屋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批准下建造,经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备案,并且每个销售单位都必须四面有墙,有明确、永久的四至界限结构,能明确到幢、层、套、间。
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亦规定,销售的商铺必须要有独立门牌号,同时必须是独立经营,银行对虚拟产权式商铺、公寓不再提供按揭。
分析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各地对“虚拟产权式商铺”能否进行登记的分歧,在于对“虚拟产权式商铺”是否具有明确四至界限、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登记客体,存在不同的认识。
认可“虚拟产权式商铺”登记能力的地方,认为划线分割的商铺四至界限清楚、可以独立使用,能够独立登记;而反对进行登记的地方,则认为“虚拟产权式商铺”不具有“独立、封闭空间”和“明确四至界限”,不满足独立登记的条件。
我们认为,这种以“独立、封闭空间”或“明确四至界限”作为登记标准的做法,无疑是受到了《物权法》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依据《物权法》70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份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理,对建筑区分所有权的登记,应以专有部分所有权为登记确权的对象,建筑物如有专有部分则能够被确权登记,否则就不能单独确权。
而一物是否构成区分所有中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两个要件,即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对房屋登记客体条件的规定就是依据上述理论构建的,其中“固定界限”体现了“构造上的独立性”的要求,而“可以独立使用”则是“利用上的独立性”的反映。
各地对“虚拟产权式商铺”登记实践的不同做法,实质上折射出登记机构对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虚拟产权式商铺”可以独立进行产权登记,理由如下:首先,从物权理论上分析,“虚拟产权式商铺”具备建筑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特征,可以成为房屋登记客体。
虽然从构造上看,划线分割的商铺没有实体墙壁区分,但在物权理论中,“物理性墙壁”间隔只是构造独立性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观念上的墙壁”亦可成立构造的独立性,即虽无实体墙壁,但于观念上与其他部分可以从外观上区别,并有固定的界线标识点,也可成为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标的。
而“虚拟产权式商铺”划线分割的特质恰恰正是这种“观念上的墙壁”的典型实例;对于“利用上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只要对商铺的分割方案进行科学设计,预留必要的公共通道,保证必需的使用面积,完全可以实现对铺位的独立利用。
至于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于经营商对大厅重新布局,导致业主铺位可能被改成通道等共用部分而不能“独立利用”,我们认为,这并不能说明“虚拟产权式商铺”丧失独立利用的特征。
因为,当委托经营结束业主自营时,只要商铺被恢复成销售方案划分时的状况,对铺位的独立使用就完全不成问题。
其次,从管理效果角度考察,否认“虚拟产权式商铺”登记的适法性,并不能达到禁止“虚拟产权式商铺”经营的目的。
合肥市从2005年即禁止销售划线分割的铺位,且规定分割销售的内铺在办证时必需要有实体墙壁区分,否则不予办证。
但三年的管理实践证明,这种通过不登记产权来禁止“虚拟产权式商铺”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实践中,开发企业为能达到“分割销售、统一经营”的目的,几乎都采取先实体分割待办完权属证书后,再拆除墙壁另行布局的方法规避管理,客观上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最后,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论证,产权式商铺宜“疏”不宜“堵”。
产权式商铺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方式,对开发商而言,可以起到“化整为零”、快速销售、快速开发的效果;对购房人而言,小额投资、中长期收益,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对经营商而言,成功的商业运作亦可为其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对地方经济而言,通过发展商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活动,可以带动地方商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繁荣。
因此,在当前“保增长、促发展”的经济形势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可产权式商铺的营销模式,确认“虚拟产权式商铺”的权属登记资格,是适宜且必需的选择。
三、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的法律风险分析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方式,产权式商铺是把“双刃剑”。
运作的好,可以为发展商带来利润,为投资者创造机会,为经营者积聚财富,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但由于这种经营模式本身的复杂性,亦有相当的风险存在,需谨慎对待。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短期销售与长期经营的风险、分散产权与统一管理的风险、预期收益与市场变化的风险等。
但从房屋登记角度看,我们认为,在做好舆论宣传、风险提示工作,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购房人理性消费的前提下,对产权式商铺(特别是“虚拟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如何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的规定,解决该类商铺登记适法性的问题,即应采取一定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审查商铺的分割销售方案、固定内铺的四至区分界限、保证铺位的独立使用条件、明确区域的登记编号方式。
只要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登记的合法性、正确性,避免业主对商铺界址产生争议,对房屋登记机构而言,确认权利的基本职能就已经达到,理论上不会承担其他额外的法律风险。
四、合房〔2009〕57号文对产权式商铺权属登记的探索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建委、国土、规划和房产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合房〔2009〕57号),就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1、允许分割销售商业设施。
《暂行规定》改变了2005年“禁止销售、转让划线分割的商场、办公楼”的规定,强调除“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或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商业设施应当整体出售或自营的,不得分割销售”外,“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房地产企业分割销售四周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
2、加强对分割销售活动的全程监管。
与2005年完全依赖产权登记进行事后管理的方式不同,《暂行规定》对分割销售活动设置了“售前审查、售中监督、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模式。
规定“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
销售方案要符合区域商业服务规划定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业设施分割预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的分割销售方案和图纸进行预测绘。
商业设施竣工、装修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分割销售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房屋测绘复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对商业设施分割预售”。
3、采用“抽象分割”方式确认商铺构造独立性。
与2005年要求“必须四面有墙,有明确、永久四至界限结构”不同,《暂行规定》强调“商业设施分割可以采用实体墙进行分割;亦可在室内装修活动结束后,采取在地面嵌入铜条的方式进行分割”,用“观念上墙壁”代替“物理性墙壁”,认可了划线分割商铺构造上的独立性,清除了“虚拟产权式商铺”登记问题上的理论障碍。
4、限制分割条件保证商铺利用独立性。
为规范开发企业的分割销售方案,维护购房人的权益,保证产权式商铺符合房屋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要求“商业设施分割时,应当按照能够较好的组织室内交通,不妨碍建筑物内其他区域的经营活动为原则进行分割。
分割后的交通通道应构成环行回路,且宽度不应低于2米”,并且“单块销售区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5、明确固定界限的方法和登记编号形式。
《暂行规定》规定“以铜条嵌入方式分割的,铜条宽度不应小于1厘米;铜条末端应订有铜钉,铜钉直径不应小于2.5厘米;铜条应当依次进行编号,以确定出售区域的具体位置;编号标记应嵌入铜钉螺帽,防止毁损。
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后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铜钉编号对照表,各办证单位按照铜钉编号对照表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销售区域的四角铜钉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