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出厂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出厂检验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明确检验职责、检验流程、检验项目和标准,确保出厂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不合格的原料不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提交顾客。
第五条企业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企业应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检验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质量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出厂检验计划,并对检验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检验部门,负责食品出厂检验的具体实施。
检验部门应制定检验操作规程,并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合格标志应明显、牢固地附着在产品包装上,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检验流程与项目第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流程分为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半成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应包括对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的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的核查,以及对原料的感官性状、色泽、气味、PH值、水分、营养成分等项目的检验。
第十三条半成品过程检验应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的感官性状、色泽、气味、PH值、水分、营养成分等项目的检验,以及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设备清洁等方面的检查。
食品厂出厂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出厂记录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出厂记录的完整、准确、真实、及时,为食品安全追溯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食品出厂记录的填写、保存、归档等工作;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4. 定期对食品出厂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5. 向上级部门汇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食品出厂记录的填写、保存、归档等工作;2. 对出厂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整理、归档;4. 参与食品出厂记录的审查工作;5. 参与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培训。
第三章出厂记录内容第七条出厂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2. 生产车间、生产线、班次、操作人员;3. 原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4. 辅助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5. 生产工艺参数、生产过程控制点;6. 质量检验结果;7. 出厂检验员、检验时间;8. 出厂批量和包装情况;9. 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收货单位;10. 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出厂记录管理流程第八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流程如下:1. 填写: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厂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准确、真实;2. 审核签字:填写完成后,班长或质量检验员对出厂记录进行审核,签字确认;3. 保存:出厂记录填写完毕后,应及时保存至规定地点,确保记录的完整性;4. 归档: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5. 复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复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6. 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工作情况。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全)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目的对本厂产品及原辅料的质量特征进行检验和试验,运用检验和试验德控制原则,控制方法和证实方法,保证未经检验和试验部合格的产品部投入使用,不流入下道工序,不提交顾客。
2、使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原辅料检验、产品检验和试验3、职责、权限3.1检验和试验程序由质检科归口管理,由生产科、供销科、质检科负责实施。
3.1.1成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生产科负责实施。
3.1.2检验和试验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
3.1.3原辅料和成品收库、储存、搬运、交付由供销科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4.1进入本厂原辅料检验和试验的要求4.1.1对进入本厂的原辅料由检验人员验收标准,并作好检验记录及报告。
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才可收购入库。
4.1.2 客户提供原辅料的验证,除客户提出特殊要求验证办法外,均按上述程序进行。
经检验发现客户提供原辅料有不适用的情况,质检科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供销科通知客户。
4.2 工序检验和试验要求4.2.1工序检验人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及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所有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4.2.2 凡未经检验或未全部完成本工序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4.2.3 对降级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做出相应的标识,并在记录上填写降级或不合格的原因。
4.3 成品检验和实验要求4.3.1 凡送成品检验的产品,必须完成工序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且数据满足规定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4.3.2 成品检验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各工序检测结果进行判级,并要作好检验记录。
4.3.3 收库验收应依据成品检验记录进行验收。
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并记录。
4.3.4 收库验收人员要依据成品检验记录,核对产品级别是否与记录相符,及时检查,验收包装质量。
4.4检验和试验记录要求。
4.4.1 对进入本厂原辅料进行检验和试验,应依据标识作号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清晰。
4.4.2 各工序记录人员应按照产品验收标准和产品标识作好记录。
食品公司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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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质量检验管理。
3.职责
1、质检部归口管理产品质量的检验、验证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进行抽检,并负责收集保存产品质量检验验证记录。
2、库管员协助进库物资的验证。
3、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生产线的原料验证、工序质量控制和半成品、成品的自检工作。
4、质检部负责人负责厂内质量纠纷的最终裁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三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进货查验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三、责任和义务1. 食品供应商应负责提供真实、合格的食品,并提供相应的进货证明文件。
2. 食品进货负责人应负责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并填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食品进货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抽查和检查。
4. 监督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负责对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测。
四、食品进货查验程序1. 食品进货前,食品进货负责人应查阅并核对食品供应商提供的进货证明文件,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
2. 食品进货时,食品进货负责人应对食品的外包装和标签进行查验,检查其是否完好无损,标签上是否有严重污染或变质的迹象。
3. 食品进货负责人应随机抽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4. 食品进货负责人应将每批次进货的食品信息填写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上,包括食品名称、供应商信息、进货日期、检验结果等。
5. 食品进货负责人应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报送给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和归档1.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存,至少保存三年。
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规定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的修订版本也同样适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二)1. 目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进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有效统筹进货,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食品出厂前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记录管理。
二、术语定义1.食品:指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加工、制作、包装、储存和运输后供人食用的物品。
2.检验记录:指食品出厂前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记录。
三、检验记录管理程序1.检验前准备(1)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验室或检验区域。
(2)确保检验设备和仪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检验项目确定(1)根据食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确定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2)建立和维护检验项目和方法的数据库,确保其及时更新。
3.检验过程管理(1)所有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在每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样品、校准设备和仪器等。
(3)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操作,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
(4)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在检验记录中进行说明。
4.检验记录管理(1)每次检验应生成一份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方法、样品信息、操作过程、检验结果等。
(2)检验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3)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
5.检验结果处理(1)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可将食品放行,并记录放行信息。
(2)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3)对于严重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不会影响其他食品质量。
6.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1)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其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
(2)根据内部审核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持续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附则1.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阅和追溯。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第二章检验项目与标准第五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原辅材料的安全性指标;(二)产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三)产品标签、包装、容器等符合性指标;(四)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第六条食品出厂检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企业内部规定;(三)合同约定、客户要求等。
第七条食品出厂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检验记录与管理第八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建立检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信息;(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等信息;(四)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检验记录应当使用电子或者纸质文档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十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建立健全查询、使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记录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检验结果处理第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应当进行复检。
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
复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合格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注明检验合格字样或者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
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和检验记录,进而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和安全状况,明确产品的生产和安全信息,达到食品安全的目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批批进行出厂检验,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禁止出厂。
2、食品生产企业如具备自检能力,要建立符合检验条件的检验室,要有达到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设备。
配备具有检测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满足出厂检验的需求.如企业无检验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检验室具备出厂检验相应的标准资料,如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及必要的其他标准以及检验用药品、试剂、器皿等。
4、出厂检验项目要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及产品市场准入细则的规定。
样品的抽取地点、方式、数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时要做好抽样记录。
5、检验人员依据“方法检验标准”认真的做好每个项目的检验工作,如实填写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要真实,具有可追溯性。
6、根据原始记录,检验人员要及时的编制“出厂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要如实的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7、检验报告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检验人员连同检验记录一并整理存档.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生产车间。
一份存档。
8、整个出厂检验及记录过程要做到公正、科学、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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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9、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