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公司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确保出厂食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1.2 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如实记录。
1.3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检验项目和内容2.1 出厂检验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生产过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确定出厂检验的具体项目。
2.3 企业应对检验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确保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检验人员和设备3.1 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3.2 企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3.3 企业应配置符合检验需求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企业应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四、检验记录和凭证4.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2 企业应保存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检验结果和处理5.1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2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召回、处理等控制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
5.3 企业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食品厂出厂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出厂记录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出厂记录的完整、准确、真实、及时,为食品安全追溯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食品出厂记录的填写、保存、归档等工作;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4. 定期对食品出厂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5. 向上级部门汇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食品出厂记录的填写、保存、归档等工作;2. 对出厂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整理、归档;4. 参与食品出厂记录的审查工作;5. 参与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培训。
第三章出厂记录内容第七条出厂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2. 生产车间、生产线、班次、操作人员;3. 原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4. 辅助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5. 生产工艺参数、生产过程控制点;6. 质量检验结果;7. 出厂检验员、检验时间;8. 出厂批量和包装情况;9. 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收货单位;10. 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出厂记录管理流程第八条食品出厂记录管理流程如下:1. 填写: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厂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准确、真实;2. 审核签字:填写完成后,班长或质量检验员对出厂记录进行审核,签字确认;3. 保存:出厂记录填写完毕后,应及时保存至规定地点,确保记录的完整性;4. 归档: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5. 复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出厂记录进行复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6. 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食品出厂记录管理工作情况。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确保最终产品合格,维护公司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职责:
1、质检部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负总责
2、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质检部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四、程序:
1、出厂检验是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最后一次考核,,也是制定产品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
因此,出厂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质检员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应做好详细记录。
3、若某次检验公司化验室无法完成时,应找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4、最终产品的检验完成后,由质检部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合格,若合格,其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5、每一次最终产品的检验完成,质检员都应做好详细的记录,记录应清晰完整,并且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
6、每批次产品均应留样,留样应存于专设的存样区,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7、质检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检验工作。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食品出厂前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记录管理。
二、术语定义1.食品:指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加工、制作、包装、储存和运输后供人食用的物品。
2.检验记录:指食品出厂前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记录。
三、检验记录管理程序1.检验前准备(1)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验室或检验区域。
(2)确保检验设备和仪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检验项目确定(1)根据食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确定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2)建立和维护检验项目和方法的数据库,确保其及时更新。
3.检验过程管理(1)所有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在每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样品、校准设备和仪器等。
(3)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操作,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
(4)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在检验记录中进行说明。
4.检验记录管理(1)每次检验应生成一份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方法、样品信息、操作过程、检验结果等。
(2)检验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3)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
5.检验结果处理(1)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可将食品放行,并记录放行信息。
(2)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3)对于严重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不会影响其他食品质量。
6.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1)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其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
(2)根据内部审核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持续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附则1.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阅和追溯。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二、职责:品控部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工作程序: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化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放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实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品控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化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实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应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化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四、出厂检验记录:1.分类:出厂检验记录由《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组成。
2.《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所有检验项目指标及过程记录,以及检验人、复核签字。
3.《出厂检验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项目数据、检验结果判定,检验人、复核人签字,以及授权放行人签字。
五、放行:1.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的产品,由授权放行人签字直接放行。
2.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的产品。
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2)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可按照相关的标准扩大抽样,进行复测。
3)对于其他方面的不合格(如外观、标签不合格等),不属于产品内在质量缺陷的,可以通过与客户沟通解决决定是否让步放行。
3.不合格品处置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放行。
2)所有不合格品的特殊放行均需要经过授权人的批准,必要时需经过客户的批准方可特殊放行,同时需要保留相应的放行证据。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1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产品逐批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
二、职责
质检部负责产品检验工作,行驶检验职权,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三、内容
1.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规定为一个生产批,对每批产品严格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每次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验员填写检验报告单记录并统一保管.
2。
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准出厂,应重新自同比产品中抽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制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
4.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5.检验员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检验标准对产品实施检
验,保证不漏检、不误检、做到批批检验,检验数据科学准确。
6.出厂产品检验时登记清楚相关信息,包括检验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生产批次、该样品批次数量、抽检数量、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出厂销售地、销售方式、销售人等,信息记录要保证双向可追溯。
7。
本厂不能检验的项目由化验室委托有检定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定。
对于质检部门、门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中对以上项目进行检验的,可相应减少项目的检验次数。
8.产品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及时报质检部负责人,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第二章检验项目与标准第五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原辅材料的安全性指标;(二)产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三)产品标签、包装、容器等符合性指标;(四)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第六条食品出厂检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企业内部规定;(三)合同约定、客户要求等。
第七条食品出厂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检验记录与管理第八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建立检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信息;(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等信息;(四)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检验记录应当使用电子或者纸质文档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十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建立健全查询、使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记录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检验结果处理第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应当进行复检。
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
复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合格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注明检验合格字样或者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篇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篇篇一: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3、工作程序:(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3.2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检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
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物控部仓管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4.1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仓管员严格按照销售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4.4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篇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目的: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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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FL-QP-10
版本编号: A/0
实施日期:2020.8.1
编制:审核:批准:
1目的
为确保产品生产、储存、发货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与识别,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生产、储存、放行等过程控制。
3定义
产品:指包装后已入库成品。
批:以同一品种、同一包装、同一日期连续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4职责
质检部:负责文件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和监督;化验室及时出具产品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产品通知相关部门追溯扣留,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检:负责按工艺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控,对过程发现的不合格品扣留,并跟踪处理结果;根据需要进行成品留样和送检样品(微生物和理化);依据过程质量及检验结果提出产品放行或扣留的意见,并跟踪执行。
生产中心:负责产品制造;执行质检部提出的不合格品处理决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决定。
成品库:负责过程质量检验合格产品的入库储存和出库,并做好标识和记录。
负责过程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处置并记录,便于追溯。
5产品检验、入库
5.1产品和半成品入库
5.1.1在线质检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记录,产品在线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每班次留样。
产品在线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1.2办理入库,按照不同生产日期不同品项分区域存放.
5.2产品转移
在当批产品入库24h后方发货。
发货员在发货单上详细记录发货产品的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和车间代码)、数量、发往地、车牌号,以便于产品的追溯。
5.3产品检验
质检员依据化验室的取样要求对当批产品在线取样。
在规定时间内送样品到化验室检验,在样品袋上详细标注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等项目,化验室根据各生产部登记的产品品类,严格按照产品检验标准对报验产品的理化、微生物进行检验,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化验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验结果的及时性负责。
6产品放行
6.1检测结果不合格时,通知质检经理告知成品库扣留。
6.2产品放行原则:先进先出。
7 产品贮存、运输的要求
7.1 产品贮存
7.1.1.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做好标识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
7.1.2.产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具有一定的距离,以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叉车通行,要有温湿度监控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7.1.3.柴油叉车不得进入仓库。
7.1.4.要有防鼠、防虫设施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7.2运输要求
7.2.1.运输工具要符合卫生要求,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7.2.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产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工作人员应撤离工作场地,防止污染产品。
7.2.3.运输车辆要求为能制冷车辆,车上装载温度控制仪,保鲜车保持车厢温度≤-8℃。
冷冻车温度≤-18℃
8相关记录
《扣留单》
《温湿度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