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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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中国平安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条款(全国)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汽车经销商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还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销售商销售质量有缺陷的车辆("质量缺陷"仅限于所销售车辆存在使其不能符合国家核定的生产标准,或不能达到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缺陷);4.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5.因购车人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抵押、拍卖;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8.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10.投保人所购车车辆未在本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盗窃险,或该保险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中断;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止。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加规定还款日期内的利息之和。

赔偿处理第八条如购车借款人到期未付款或付款不足,被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购车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保险简介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车辆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

该保险产品为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二、保险覆盖范围1.交强险:该保险是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最基本保障,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2.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发生碰撞、倒地、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乘坐人员在意外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赔偿。

3.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基本商业险的基础上,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主要包括车辆划痕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保障责任,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更多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员驾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车辆保险费用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理赔赔付。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车主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查勘: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的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责任。

3.理赔:经查勘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赔付。

4.维修:车主可选择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赔付。

五、总结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建议购买适合车辆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将受保险人的车辆机动车损失和损害赔偿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费用以合适方式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险种被保险的险种包括:(一)机动车损失险:当被保险车辆因遭受火灾、撞击、溺水、爆炸、侧翻、倾覆、暴雨、暴风、暴雪、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冰冻、冻坏、冰块飞起、洪水、风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失时损失范围内,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三)法律责任险: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保险人被投保涉及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四)拖车服务:如被保险车辆因故无法正常行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给付拖车服务费用。

第三条承保范围(一)承保范围不包括:1. 无保险资格;2. 刑事行为;3. 精神病及性病;4. 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人的故意行为;5. 被保险车辆出行超过保险条款约定的行驶范围;6. 逃避执行法律判决、仲裁裁决的行为;7. 无关的损害、偷盗和抢劫行为等。

(二)本保险条款未另有规定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费用你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按时缴纳由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

当被保险人或其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类刑事法律规定,引起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免除其保险责任。

第六条投保流程1. 首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车辆的相关信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条款申请表;2. 然后,保险人审核申请表;3. 根据审核结果,保险人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信息;4. 一旦符合保险条款的条件,被保险人应立即支付保险费用;5.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签发保险凭证;6. 通知被保险人可正式使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保险行业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我国平安一直以其高品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其中,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备受关注,成为广大车主必备的保障项目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了解其承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理赔流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承保范围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

在日常的行驶中,车辆难免会遭受意外损失,而我国平安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无论是车辆本身的损失,还是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伤害,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保障了车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益。

保险公司将对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对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国平安将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也都能够得到保障。

这些保障措施全面而细致,为车主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理赔流程在购买了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理赔流程将成为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国平安以其高效、便捷的理赔流程而闻名。

在理赔过程中,车主只需准备相应的资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会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为车主提供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

这种高效率、便捷性的理赔流程,使得车主在面对意外事故时能够更加从容、放心。

总结回顾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覆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多个方面,保障了车主在行驶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其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能够在车辆遭受损失或导致第三者受到损害时给予充分的赔偿。

平安保险车险的保险合同6篇

平安保险车险的保险合同6篇

平安保险车险的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车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车险保险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保险标的甲方就其机动车辆向乙方投保,乙方承保甲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具体险种和保额见保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在收到保险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2. 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战争、核辐射等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

六、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及被保险人信息,如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人的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签名/盖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公司盖章]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公司地址]日期:[签订日期]---合同正文结束---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车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权益关系,界定保险标的范围,约定车险服务内容及标准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中国平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圍平支PING AN ・・■仃ttH中国年S财产保B童股份有B艮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車、保捡車、保险兌证以凡孵组成。

肪;U保险合同删定,机采用书而形丸第二条申华人民胖国境内昭类机关、企事业車位、怫经济如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碱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改明的it溯期内用保检人所生产、出售的产晶或商話在承保区域总田内发生点外事故,遥成使用、消狀標作该产碱制的人瞰其他任何人员的人:H亡或财产扌员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窖瞎偿请求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a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疸由被保险人和2 的经济賂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冷合同约定0才瞎偿。

第四条M故发生或者闻讼的,对应由被保冷人文付的仲我或诉讼费用以爪事先经保冷人书而同:U册貝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牲韓矿),保险人翩本保险合同约定也0桶侥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加代表的就彳亍为或重大过失;(二)故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耕覆罢匚骑乱、i 动、恐怖活动;(三)核翩t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毅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献条下歹烦失、费用和责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就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贵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悄况;(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八)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九)被保险人的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干构成其他商品或产品的部件,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或产品不能使用、报废或必须更换部件的损失. 但被保险人的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或产品的损失不受此限;(+)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C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贵赔偿。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引言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作为一种为车主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车主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条款,帮助车主了解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合同解除、终止之日结束。

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为准。

3.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期间分为一年期、三年期等,投保人可按需选择。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投保人愿意续保,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4.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谎报事故真相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夺期间发生的意外;(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

三、保险责任范围1.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或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人均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购车价格、车型、年限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可选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或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2.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

保险费率根据车型、年限、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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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范围:该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明确列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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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玻璃单独破碎;(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六)减值损失;(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25%的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三)减值损失;(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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