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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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万能型范文

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万能型范文

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能型:智盈重疾,和智盈人生保险条款的详细解释,此解释是根据1、保险客户我在经过五年对保险合同仔细的推敲,2、和我自己的平安公司客服人员在自本保险单生效后对本人客户的服务全无的现状,3、和平安客户服务人员在客户入保险的前期和入保险生效后的后期对客户我的欺骗、隐瞒、表面误导,内里却隐含欺诈的解释,4、以及和我这些年来对保险单分红利率的计算理解,计算方式,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智赢意外身故保障成本、智赢重疾保障成本),5、以及保险合同文字游戏似的条款,拖沓冗长的合同词句很难理解的合同条款没有明确万能解释的保险合同。

6、出险时有关个人保单现金价值的给付没有说明。

是一种任何时候,任何时间都完全损害客户利益的合同,是保险公司纯受益的合同。

下面我就详细的一一来做解释首先对合同的赔付的理解:当我出险的时候假如我已入五年,我就在今年的第五年出险了,那么保险公司如何按此合同赔付我的钱呢?首先剖析一下我的五年来保险投入情况,五年我交了30000元(每年6000元×5年=30000元)可是在我的保单里只有23510元(到2012年的8月1日)。

那么我的保单现金价值就是23510元,对于不到30000元的6500元钱哪里去了呢?扣除保障成本(智赢重疾、智赢意外身故)扣除初始费用,以及现金价值的利润增值而体现出来的,扣除为负,现金价值的利润增值为正,每年交6000元保费按扣除的初始费用(投保的第一年扣除6000元的50%,第二年为25%,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0%第六年为5%以后每年都要先扣除5%)后计入保单价值,在保险运行的过程中再一次扣除保障成本(智赢重疾、智赢意外身故)和保单价值的升值利润几项的差和值便得到2351元的现金价值。

这是自2008年5月22日投保生效日到2012年8月1日保险运行期的某一时间的计算结果)。

从五年来的历程来看第一年保险运作为扣除3000元后3000元计入保单价值后期按如上运作法则运作一周年保单价值为2386.63元。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9 6.1 商标信息 ......................................................................................................................................................9 6.2 专利信息 ......................................................................................................................................................9 6.3 软件著作权 ..................................................................................................................................................9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0 7.3 竞品信息 ....................................................................................................................................................10 7.4 企业品牌项目............................................................................................................................................10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1 8.6 行政许可 ........................................................................................................................1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履职情况李源祥,男,1965年10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李先生于2004年2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人寿董事长特别助理、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兼CEO等职务。

在加入平安前,曾任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英国保诚集团、信诚人寿保险等知名公司。

李先生是英国剑桥大学财政金融专业硕士毕业。

李先生全面负责寿险工作,分管平安人寿总部董事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划部、电销管理部等部门。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

丁先生分管的领域主要为北区事业部及其下辖单位,以及分管银保及税务、品牌等对外联络工作。

张振堂,男,1961年7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先生自2002年11月加入平安,先后担任平安人寿总公司副总精算师、精算产品中心总经理、精算产品中心产品开发部总经理、精算产品中心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集团总精算师等职务。

张先生是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精算、商科及计算机专业学士毕业。

张先生主要分管平安人寿总部精算评估分析部、产品部、市场部等部门。

刘小军,男,1959年7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先生自1992年12月加入平安,先后曾任平安集团人身险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团体管理部总经理、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刘先生是长春师范学院数学专业学士毕业。

刘先生分管的领域主要为平安人寿东区事业部及其下辖单位。

赵福俊,男,1966年4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先生自1992年5月加入平安,先后曾担任平安人寿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析资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析资料

5
6 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阳光财产
4
5 6
中国太平洋保险 9199986.53
泰康人寿 人保寿险 8676459.71 8242551.92
7
8 9 10
Page 10
太平人寿
生命人寿 阳光保险 中国人保健康
3302455.39
1531810.03 1516893.07 9289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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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优势
平安寿险首创的移动展业销售模式(MT)是现代科技和 保险销售的完美结合,它将无纸化、电子化的低碳环保理 念付诸实践,成功搭建了一条高效、快捷的绿色生产线, 开创了业内无纸化投保的先河,在国内乃至国际人寿保险 销售领域均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MT因其提高展业效率、省钱省时、展业规范、低碳环保 等从多优势,对社会、客户及公司都有巨大的价值。 平安产险推出了“快易免”服务体系,引领行业服务标杆, 建立了业内首个将投保、查勘、理赔、服务等全流程为一 体的创新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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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竞争能力分析
1、成本优势 2、技术优势 3、质量优势
4、产品市场占有情况
5、产品的品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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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优势
成本优势是降低成本的原因和条件。 1、中国平安立足于中国这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国家,受 益于中国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公司各项业务保持稳健 增长; 2、中国平安金融牌照最齐全、业务范围最广泛、控股关 系最密切,造就了中国领先的个人金融服务集团; 3、强大的后援集中运营管理平台,成本优势和协同效应 日益显现。
截止2012年12月 31日,平安产险 注册资本金为人 民币170亿元, 净资产为268.38 亿元,总资产为 人民币1,349.34 亿元。

中国平安简介

中国平安简介

公司简介编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背景介绍编辑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

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

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

中国平安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即保险系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险);银行系列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平安小额消费信贷;投资系列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等,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超过8,0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

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

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中国平安是中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下面是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

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总部设在深圳。

1996年,中国平安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大陆首家登陆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保险公司。

此举标志着中国平安进军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1997年,中国平安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取得人身保险批准牌照的保险公司。

2002年,中国平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A股市场的首家保险公司。

2004年,中国平安完成了与中国大陆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2024年,中国平安开创性地推出了“支付宝”,这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在短时间内成为中国最大最受欢迎的在线支付工具之一2024年,中国平安首次进入《财富》世界500强,以收入及利润指标位列第428位。

2024年,中国平安从“电信重大事故责任保险”保单中获得了超过13亿元的收入,成为中国股票市场上收入最高的保险公司。

2024年,中国平安在香港推出了全球首个专门为保险科技创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保险科技发展计划”,以促进保险创新和科技发展。

2024年,中国平安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继香港和上海之后的第三个上市地点。

截至2024年,中国平安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拥有员工超过32万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寿险、财险、养老金、资产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

总的来说,中国平安从成立至今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中国金融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了中国的“金融巨人”。

未来,中国平安将继续秉持“保险+科技”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并进一步拓展全球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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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1] 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 或“二类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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