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交易所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方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视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承受证监会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那么草案;(三)拟参加会员;(四)理事会候选人及简历;(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设立目的;(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的资格和参加、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资本和财务事项;(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三)承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四)组织、监视证券交易;(五)对会员进行监管;(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九)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创业板上市服务协议书范本

创业板上市服务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乙方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愿意提供相应的上市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创业板上市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创业板上市相关的咨询、辅导、策划等服务。
1.2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法律合规审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等。
1.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监管机构、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1.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上市过程中的策略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甲方创业板上市成功之日止。
2.2 如甲方在服务期限内未能成功上市,双方可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
3.3 乙方在完成各项服务后,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4.2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2 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创业板上市成功后____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按服务费用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76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76号)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现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中小型企业上市设置的
规范和指导原则。
该规则旨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一个合规、公平、透明的资本市场,促进其融资和发展。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的内容。
第一,中小板上市条件。
根据该规则,企业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申请在中
小板上市。
例如,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盈利能力;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续经营和成长性;同时,还需要满足财务指标、市值要求、股权结构和现金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中小板上市程序。
企业申请中小板上市需遵循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首先,企业应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次,经初步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行现场检查,交流和沟通;最后,经过发行定价、网上路演等环节,企业的股票最终可以在中小板上市交易。
第三,中小板上市后要求。
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后,仍需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要求,以确保市场持续健康运行。
例如,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关联交易等;同时,企业还需遵循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方面的法规;此外,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临时报告。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对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套系统、完善的
上市指导原则。
通过符合条件、按程序申请上市,并履行上市后的规定,中小型企业能够在中小板上市获得更多融资机会,促进其发展。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不同层级的股票上市板块,每个板块都有各自的上市标准。
本文将介绍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并对它们的特点进行比较。
一、主板上市标准主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股票上市板块,上市公司数量最多。
主板的上市标准相对较高,需要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市值、利润和资金实力。
1.市值要求: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非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2.利润要求:上市公司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资金实力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有稳定的财务基础和足够的经营能力。
二、中小板上市标准中小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对较小的股票上市板块,上市公司数量较主板少。
相比主板,中小板对创业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提供了更便利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1.市值要求: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非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利润要求:上市公司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3.投资者结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
三、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专门为创业型企业设立的股票上市板块,也是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渠道。
1.市值要求: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利润要求:上市公司过去三年至少有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投资者结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
通过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标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它们对于上市企业的要求不同。
主板对企业的规模、市值和利润要求较高,适合规模较大、盈利稳定的企业。
中小板对企业规模的要求相对较低,更适合成长性较强、规模中等的企业。
创业板则对企业规模和利润的要求最低,更适合初创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创新型企业。
另外,各个板块对投资者结构也有一定要求,这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新闻出版业;(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三)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上市股权协议书范本
上市股权协议书范本甲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的股东,且乙方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就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上市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信息1.1 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比例为____%。
1.2 甲方持有的股权为普通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上市准备2.1 乙方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上市所需的股东信息披露、股权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股权锁定期3.1 上市后,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入锁定期。
3.2 锁定期为自乙方股票上市之日起____个月。
第四条股权转让限制4.1 在锁定期内,甲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
4.2 锁定期结束后,甲方转让股权应遵守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5.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上市所需的股东信息。
5.2 上市过程中,甲方应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股东大会6.1 上市后,甲方有权参加乙方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2 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乙方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利润分配7.1 上市后,甲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参与乙方的利润分配。
7.2 乙方应按照法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甲方分配利润。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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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2161-49
关于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关于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
上市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的,每增加_____,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
当月止,在每月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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