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2018556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12000520016200222004122006520089201272014102018420186201811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应文件报经深圳证交所登记后进行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第8.2.2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
4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
3.第4.8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4.第9.11条第1款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8.第9.17条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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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
【合同分类】证券上市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地:____
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地:____
甲方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是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自律管理者。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上市,并已获甲方审核同意。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上市证券的基本情况为:
证券品种:____
证券简称:____
证券代码:____
上市日期(股票上市首日日期): ____
上市证券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书等文件,除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另行签订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外,上述文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在甲方挂牌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比照适用本协议,除双方一致认为另有需要外,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认可,上述证券不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转让,也不以其为基础证券发行衍生品种并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以及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办法、指引、通知等业务规则和备忘录、业务指南、流程等其他相关规定,为乙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停复牌办理及乙方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在上市时及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乙方应当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相关方)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签署并遵守承诺及声明,接受甲方的自律监管。
第五条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或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监管需要,对乙方实施的自律监管。
第六条乙方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照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监管。
第七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乙方证券实施停复牌、风险警示,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八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乙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并督促相关方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甲方在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采取查阅、复制、记录、提取文件和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出现违规行为的,甲方按照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及相关方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甲方收取惩罚性违约金遵循收取金额与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以及市场影响相适应的原则,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情形、具体标准、收取程序等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缴纳上市费用的标准,按照本协议附件“收费明细表”执行。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相关通知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上市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甲方对上市费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乙方证券终止上市的,其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及行情发布等出现异常情况,以及甲方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所有证券终止上市且在甲方摘牌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被甲方终止上市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确保摘牌后其股份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转让。
乙方股票被甲方终止上市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有资格的股份转让服务机构,为乙方提供股份挂牌转让等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其签订协议。
逾期未选定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条规定的效力。
第十四条除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上述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修订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甲方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乙方根据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就甲方有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行使听证、复核等权利。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及纠纷,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A或B,二选一)予以解决:
A.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签署页】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____
(单位盖章)(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别声明:
乙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就协议中有关乙方义务以及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作出明确解释说明。
乙方充分知悉、理解并认可上述条款内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