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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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市场管理常识

OTC市场管理常识

OTC常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广告有何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

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

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是否都是非处方药?不是。

虽然非处方药具有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特点,但非处方药的遴选是以适用于消费者易于自我判断,防止轻微病症用药为基本前提,只有列入国家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中的药品才是非处方药。

处方药、非处方药也可以有奖销售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9试行)第十四条指出: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形式。

处方药可以做电视广告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即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宣传。

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零售药店是否就不能销售处方药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包括甲、乙两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只能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可以同时服用吗?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在用非处方药治疗小伤小病时又得了大病,需要加用一些处方药或在用处方药治疗某些慢性疾病时(如高血压、糖尿病)时,又得了感冒,需加服一些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A、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B、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C、代替领导决策D、积极参与管理126、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

A、树立服务意识B、提高服务质量C、维护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D、提升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127、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的目的,就是使广大会计人员(),从而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A、普及会计法基本知识B、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C、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D、了解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遣责,还会受到行业惩戒和处罚128、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途径有()。

A、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B、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C、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D、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分离第三部分:判断题(请将判断结果,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你选定的信息点。

答案错误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度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6、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必须以各单位指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

()7、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的随意更改。

()8、“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这句话体现的是客观公正。

()9、在会计记录文字上可以并用中文或其他通用文字。

()10、在我国,会计核算只能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引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药品市场,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本文将介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定义、分类标准、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等内容。

定义处方药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其他合格医务人员的处方、医嘱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由执业药师或其他合格药剂人员配制的用于预防、诊断、治疗和缓解疾病的药物。

非处方药是指无需医生处方、医嘱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求,由执业药师或其他合格药剂人员配制,用于自我诊断、治疗和缓解病症的药物。

分类标准根据药物的特性和适用范围,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处方药分类1.处方药(RX):需要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物,主要包括强效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等,对人体有较大潜在风险。

2.处方药外购药(OTC):需要医生处方,但可以在普通药店购买和使用的药物,如一些治疗感冒、抑郁症状、皮肤病等常见病的药物。

3.非处方类处方药(O-C):需要医生处方,但可以在超市、便利店等非医药机构购买和使用的药物,如一些常见的止痛药、抗过敏药等。

非处方药分类1.广告药(A类药):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的非处方药,如一些保健品、维生素补充剂等。

2.乙类非处方药:需要执业药师指导的非处方药,主要包括一些具有一定副作用的药物,如一些治疗皮肤病、消化系统疾病的药物。

3.丙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感冒药、止痛药、解热药等。

管理要求处方药管理要求1.处方药需要医生处方,医生应遵循《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在临床需要时合理开具处方,并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2.处方药需要在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药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需出示有效的医生处方。

3.医药销售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方药的适应症、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提供合理的药品指导。

非处方药管理要求1.非处方药应在合格的药店、超市等销售场所出售,销售人员需具备基本的药学知识,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2023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23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如下:
一、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1. 处方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 处方药分为三个级别:A类处方药、B类处方药和C类处方药。

A类处方药:属于传统的危险性较大的处方药,只能由临床使用中国人口较少的医院开具处方。

B类处方药:属于一些危险性较大但临床使用相对较为常见的处方药,由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开具处方。

C类处方药:属于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处方药,可以由普通医生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具处方。

3. 购买处方药时,必须凭医师处方和个人有效联系件购买,并记录购买信息。

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1. 非处方药是指非处方药监管目录中的药品,不需要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2. 非处方药分为两个类别: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属于重要且需特别警惕的非处方药,需要在药店和其他特定销售场所购买,但是购买时不需要凭医师处方。

乙类非处方药:属于一般的不重要的非处方药,可以在普通药店和其他销售场所购买,也不需要凭医师处方。

3. 购买非处方药时,不需要凭医师处方,但需要购买人提供个人有效联系件并记录购买信息。

以上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准确定义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可以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类。

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是指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为了更好地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我国实行了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一、处方药管理办法1. 处方药的定义处方药是指具有一定毒性、副作用或药效较强的药品,需要医生根据患者病情、体质等综合因素开具处方后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这种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各种严重疾病和慢性病,需要患者根据医嘱规范使用。

2. 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患者在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才能向药店购买所需药品。

在使用过程中,患者应按照医嘱的指导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更改用药剂量或频次,避免发生药物滥用或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3. 处方药的存储和销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妥善保存购买者的处方信息,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同时,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处方药,避免因温度、湿度等问题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1. 非处方药的定义非处方药是指对常见疾病、轻微症状可自行辨识和使用的药品,购买和使用无需医生处方。

这类药品包括感冒药、退烧药、止痛药等,适用于一般民众自行购买和使用。

2. 非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公民在购买非处方药时,无需提供处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前往药店等地购买所需药品。

但在使用过程中,仍需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建议合理使用,避免药品误用或滥用。

3. 非处方药的宣传与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非处方药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标注药品的名称、用途、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准确了解药品信息。

同时,药店在销售非处方药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建议,避免患者因误用药物而产生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避免因药物滥用或不当使用而引发健康问题。

公民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有效保障个人健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李欣宇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李欣宇

Rx特点和药品种类
总的来说,处方药药理作用强,安全范围 窄,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一般应给与报 销或部部分报销。这类药物应包括上市的 新药和批准进口的新药以及特价药;抗生 素的绝大部分药物;血液制品、生化制剂、 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激素类药物; 精神类药物、麻醉类药物;诊断用药 、放 射性药 。
4 、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实。医生可集中时 间、精力治疗疑难病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减少”候诊3小时,看病3分钟“的现象。
而药学专业人员可从过去简单,繁琐的 配 方工作解脱出来,充分发挥药师在指导用 药中的咨询角色 。并参与临床药学工作开 展,使有限资源得到合理、充分利用 。
OTC的主要特点为
(1)产品易于使用,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 导和监督 ; (2)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使用,文字通俗易懂 ; (3)适应症有限制,并是能自我诊断的疾病,药品起 效快 、疗效确切,易于判断效果 ; (4)减轻疾病的初始症状或防止恶化 ,减轻或缓解 已确诊疾病的症状和发展,不掩盖严 疾病 ; (5)高度的安全性,毒副作用极低,无依赖性; (6)成人、儿童用药包装规范,存储质量稳定。
Rx转换为OTC考虑的因素
1.直接危险性 (包括毒性 、药物相互作用和 不良反应); 2.间接危险性 ,主要是可能掩盖需 要医生 指导的病情以及是否会增 加该药物的耐受 性; 3.患者对适应症有辨别能力; 4.该药品是否已知有不正确使用 的情况 ;
5.药物有广泛 的使 用经验 ,特别是 在某些 患者 群 (老人 、儿童 、某些种 族及 患有 某 种疾病的人)的使用 经验 ,证 明是安全 的; 6.新规格 、新 剂量 、新给药途径 、新年龄 组或适应症 ,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研究 。 如果是新适应症 ,可能需进一 步研究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并规范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广告及价格等方面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第 3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 4 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有关医疗处方的规范与管理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有关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有关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 5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 6 条国家积极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注册与分类第 7 条国家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消费者自我使用的风险与效益,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根据非处方药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处方药,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8 条申请人在办理药品注册申请时,可申请确定为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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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1999年06月18日发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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