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合同法》培训讲稿0710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 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 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 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 约束力。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 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 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知识讲座大纲

合同法知识培训大纲一、新《合同法》简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将全国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要求统一的市场规则,原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经济新的发展要求。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地将统一合同法的制订提上日程,并委托学者起草,于1995年1月产生了一个由十二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以此草案为基础,经过六年的修改,终于在1999年3月1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合同法》是目前我国所有现行法律中立法技术最为规范、最能与国际市场接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合同又称“契约”,英文称“contract”,本法所称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包含有三层含义:(一)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二)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三、合同的订立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一章显得十分重要,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首先,合同的订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其次,合同的订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订立就意味着合同的存在,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后,才能进入合同的责任阶段;再次,合同订立的时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订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我们要理解合同的整个订立过程,首先就要搞清两个概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1、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讲解稿

合同法讲解稿1.1 合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适用于各类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1.1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一定生效,合同生效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
1.1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2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2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其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交付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
1.2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及时接收标的物,并在验收时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1.3 合同的履行1.31 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32 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4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42 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
1.5 合同的解除1.51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第一篇: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合同法培训讲义第一部分合同概述(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第二部分合同主体(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合同法》培训讲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比例 或法律的规定,对违约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即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向 其中一方或双方同时主张权利。
单独责任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独立承担责 任。
05
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06
合同法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总结词
合同履行问题
详细描述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约定 时间交付房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案例分析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卖方赔偿买方损失。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总结词
劳动权益保护
详细描述
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如 加班工资未支付、晋升机会被剥夺等。
案例分析
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加班工资、提供合理的晋升机会等。法院最 终判决雇主赔偿劳动者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权益保护。
案例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01
总结词
货物损失赔偿
02
详细描述
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涉及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
合同法培训讲座
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合同违约与救济 • 合同争议解决 • 合同法实践案例分析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法培训讲稿篇一:合同法培训讲稿合同法培训讲稿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承揽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百货商场是一家经营电器的商场。
1997年1月20日,明星电视机厂向百货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XX元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百货商场回函:要以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
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一公函称:愿以每台1900元价格卖给百货商场50台电视机,且函到即发货。
百货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故未予理睬。
l月30日,明星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商场,商场拒收。
明星电视机厂诉至法院。
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法院会支持电视机厂的诉讼主张吗?本案涉及以下问题:1、电视机厂第一次向百货商场所发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百货商场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3、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的公函属于什么性质?4、商场拒收于法有据吗?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义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
第三,要约必须是以订约为目的。
第四,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只是希望通过产品宣传,使对方产生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愿望而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自己向对方发出要约。
因此,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品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
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企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
既然合同对于企业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企业的纠纷就少了,企业的运行就顺畅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企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
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024合同法培训讲稿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合同法培训讲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讲稿内容1.1 2024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2 2024合同法主体资格及能力1.3 2024合同法订立、变更与解除1.4 2024合同法履行与违约责任1.5 2024合同法中的权利与义务1.6 2024合同法争议解决方式第二条培训形式与时间2.1 培训形式2.2 培训时间安排第三条培训讲师3.1 讲师资质与经验3.2 讲师职责与义务第四条培训场地与设施4.1 培训场地4.2 培训设施与设备第五条培训费用5.1 培训费用金额5.2 培训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第六条培训成果与知识产权6.1 培训成果的归属与使用6.2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与范围7.3 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解除条件与方式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合同争议管辖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培训通知与告知12.2 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2.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合同签署时间与地点13.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双方信息与联系方式14.1 双方基本信息14.2 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讲稿内容1.1 2024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甲方应提供关于2024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的讲稿,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诚信原则等。
1.2 2024合同法主体资格及能力甲方应提供关于2024合同法主体资格及能力的讲稿,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签订资格、合同签订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签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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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案例: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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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某手机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经办,在某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后来某手机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没有再进行报刊广告,但后来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报起诉其支付广告费5万元。
看某报举示的合同,原来是其公司推广部的经办人和某报签的合同,某报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某手机公司说合同未盖章,也没有授权该经办人签该合同,但某报理由是,以前你刊登的广告都是该人经办,而且这次合同的内容和以前也是一样,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某手机公司承担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担了相应责任。提出表见代理是需要我们的公司和经办人员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2、谈谈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