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模板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
第八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
第十条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
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本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及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第十二条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二)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四)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障 这 6 处保 护建筑 只能 被列 为上海市 文物保 护单位 『
g e e ea i rd cin ot iss m i s g n rl n o ut s yt v a t o t h e
KEY W O R DS S han ghai Hert ge . ia
市历 史文化遗 产保 护工 作已逐步 形成 了一整 套行 之有 并 参 照文物保 护的有 关规 定进行保 护与 管理。 『 1 9 年 9 效的 法律制 度和管理 机 制。
2 0 年 上海 确定 了中心城 区 I个 历史 文化风 貌 03 2 历 史文 化名城 。I8 年 99 区 包 括外滩 、老城 厢、人 民广场 南京 西路 愚 园路 新华 路,山 阴 路
龙华 、虹桥路 历史 文化风 貌区
衡山路 复 兴路 提篮桥 江湾 、
的推动 下 上 海在广 泛征 求专家 意见的基 础上 首次提 出了优 秀近代 建筑保 护名单 。 『 0 9 年 9 上海市 人 民 政
av y i er mporan r r a p a n n nd t t pa t ofu b n l n i g a ur a v l men n e b n de eop t ma g men h n h iA ti S a g a n f ma di ni rtv y t m a e be n ma or l mi s a ie s s e h v e de a t a i be d rn h a tt de a s sa t l val l u igt e p s a wo c de r i e Thi c
11学术研 究为先 导 .
和文管 委共 同负责 的管理 机制 。此后
按照 《 上海 市
优 秀近 代建筑保 护管 理办 法》 93 、 99 和20 『 年 『 年 9 9 05
上海城市遗产保护

617
1218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松江城厢镇,嘉定城厢镇、 南翔镇和朱家角镇 上海市城区内划定12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价 值,形成独特的城市历史文化意象的区域”为历 史风貌保护。包括外滩、南京西路、人民广场、 老城厢、衡山路、虹桥路、江湾以及龙华历史文 化风貌保护区等 12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总面积为 27平方公里。
上海市歴史文化風貌区一覧表
序号 1 2 3 4 5 外灘歴史文化風貌区 人民広場歴史文化風貌区 旧城厢歴史文化風貌区 衡山路―復興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虹橋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名 称 面積(km² ) 1.01 1.07 1.99 7.75 4.81
6
7 8 9 10 11 12 13
山陰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江湾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龍華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提篮橋歴史文化風貌区 南京西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愚園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新華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面積合計
1.29
4.58 0.45 0.29 1.15 2.23 0.34 26.96
外灘歴史文化風貌区
衡山路―復興路歴史文化風貌区
上海、北京、天津的历史风貌保护区一览表
上海的城市遗产保护与再利用
CONSERVATION AND ADAPTIVE REUSE OF URBAN HERITAGE IN SHANGHAI
2003年
上海开埠160周年!
上海的城市遗产
上海于1986年被列为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上海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114处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35处(2002年) 第一批优秀历史建筑61处(1989年、93年增补2处) 第二批市级优秀历史建筑175处(1993年) 第三批市级优秀历史建筑163处(1999年)1398幢 第四批市级优秀历史建筑234处(2004年) 740幢 2138幢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文档2篇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文档2篇Documents of 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 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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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文档文物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从不同侧面反映着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状况,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等多重价值。
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下文是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对文物的合理利用,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土地、房屋、经济信息化、公安消防、绿化市容、水务、工商、教育、旅游、文广影视、新闻出版、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全⽂《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全⽂ 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质⽂化遗产法》(以下简称《⾮物质⽂化遗产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应当将⾮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纳⼊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物质⽂化遗产保护⼯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物质⽂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化⾏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发展改⾰、财政、教育、⼈⼒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商、农业、卫⽣计⽣、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化⾏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质⽂化遗产保护⼯作中的重⼤问题。
第五条市⽂化⾏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物质⽂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物质⽂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作。
区、县⼈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的实际需要,建⽴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物质⽂化遗产保护⼯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历史、⽂化、艺术、科学等⽅⾯的⼈⼠组成,为本市⾮物质⽂化遗产保护⼯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物质⽂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章程,开展⾮物质⽂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作。
第⼋条⿎励和⽀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通过研究、收藏、展⽰、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式,参与⾮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解读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解读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解读上海市文广局宣布,《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遗条例》的起草、制定历时数年、几经磨砺,业内人士翘首以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非遗条例》是本市继《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后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规,提升了本市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开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十年耕耘打下坚实基础,三项原则指导立法进程2005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启动,1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
本市积极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各项保护政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项目和传承人名录体系,启动国家级项目记录工程,提升数字化水平,设立专项资金,开展社会宣传和青少年教育,探索资源合理利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经过十年耕耘,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存量全面厘清,重要项目基本认定,保护措施逐步落实,传承效果明显产生,后继人才陆续涌现,合理利用初显成效,社会参与日益踊跃,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保护意识渐入人心,为传承上海文脉,繁荣城市文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本市地方立法打下了牢固坚实的基础。
《非遗条例》的立法过程始终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指导,分类保护;合理利用,融入生活”为指导思想,有针对性地规定具体保护措施。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政府的主导职责,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专业机构建设、开展调查、建立名录、认定传承人、选定保护单位、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投入、设立展示设施、举办活动、开展研究、进行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国家级浦东非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家级浦东非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非遗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是指一种具有独特性、非物质性、连续性以及与特定社群和地域相关性的文化传统。
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浦东非遗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合,拥有丰富多样的传统技艺和民俗文化。
浦东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当地政府一直以来的关注重点。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加大资金投入,浦东非遗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浦东非遗对地方文化和旅游业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浦东非遗的历史渊源,探讨浦东非遗的定义和意义,并分析浦东非遗对地方文化和旅游业的影响。
通过对浦东非遗的研究和探讨,旨在加深人们对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认识,提升浦东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浦东非遗的发展和传承。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正文2.1 非遗的定义和意义首先,介绍非遗的定义和意义。
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手工艺以及有关场所的实体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资产的总称。
非遗承载了民族文化的精髓和智慧,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独特文化特色和传统价值观。
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对于维护人类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浦东非遗的历史渊源接下来,介绍浦东非遗的历史渊源。
浦东作为上海市的一个重要区域,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
在浦东地区,有许多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如金山锡雕、周家渡刺绣、花木剪纸等。
这些非遗项目凝聚了浦东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代表了浦东独特的文化风貌。
同时,浦东非遗也与当地的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形成了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
在浦东非遗的历史渊源中,也可以提及浦东非遗的传承人和传承过程。
浦东非遗的传承人是非遗项目的守护者和传递者,他们致力于保护和传承浦东非遗,将这些独特的技艺和经验代代相传。
同时,可以介绍一些浦东非遗传承的形式和方式,比如传统的师徒制度、非遗项目的培训班等。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年、1994年、1999年、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32处,共2138幢、总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l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总面积为27平方公里,占上海市老城区的三分之一。
200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一、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自此逐步形成。
该管理办法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11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但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研究,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原则,即“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并提出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1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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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概述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
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
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
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早在20世纪5。
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
}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
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
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
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
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
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
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
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
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
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
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XX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
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20XX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
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
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XX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XX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
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
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20XX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XX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
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2。
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XX年一月l日起施行。
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保护对象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着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分级保护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仍存在的问题《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
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3.」规划管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
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XX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建筑管理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