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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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城市更新如何协调发展

文化遗产与城市更新如何协调发展

文化遗产与城市更新如何协调发展在当今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的时代,城市更新成为了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使其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见证,承载着城市的记忆和居民的情感。

它们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还具有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

比如古老的建筑、传统的街区、独特的风俗习惯等,都是城市文化的瑰宝。

然而,在城市更新中,由于种种原因,文化遗产往往面临着被破坏、遗忘甚至消失的威胁。

一方面,一些城市在更新过程中过度追求现代化和商业化,盲目拆除旧建筑,新建高楼大厦和大型商业中心。

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但却破坏了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使城市变得千篇一律,失去了独特的魅力。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机制,一些文化遗产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逐渐衰败。

比如,由于年久失修,一些古建筑出现了墙体开裂、屋顶坍塌等问题;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用规划,一些传统街区变得萧条冷落,失去了往日的活力。

那么,如何实现文化遗产与城市更新的协调发展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城市更新理念。

城市更新不应仅仅是物质空间的改造,更应是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在规划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价值,将保护文化遗产纳入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之中。

尊重城市的历史和文化,注重保留和修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让城市在更新中延续历史文脉。

其次,要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同时,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修缮和维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再者,要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是孤立的、静态的,而应与城市的发展相结合,通过合理的利用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可以将文化遗产开发为旅游景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既能为城市带来经济效益,又能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传承。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

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衡

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衡

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更新变得日益重要。

城市更新旨在改善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进行城市更新时,我们必须平衡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将探讨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城市更新是解决城市老旧建筑、环境和基础设施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更新,老旧的建筑和设施可以得到改善,城市形象得到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此外,城市更新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

因此,城市更新是一个必要的举措。

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瑰宝,代表了城市的传统和文化。

这些遗产对于城市的身份认同、艺术、建筑和历史意义至关重要。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助于保持城市的独特性和魅力,吸引游客,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此外,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居民的精神寄托,与他们的个人和集体记忆紧密相关。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重大任务。

三、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在进行城市更新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城市更新常常需要拆除老旧的建筑物,这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其次,城市更新往往以商业利益为导向,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往往无法直接与经济效益相提并论。

因此,在进行城市更新时,很容易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实现平衡的方法为了实现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制定合理的规划:在进行城市更新之前,应制定合理的规划,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标和方式。

这可以确保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良好协调。

2. 加强法律保护: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保护力度。

3. 提倡可持续发展:鼓励城市更新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减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例如,可以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绿色建筑材料,减少能耗和碳排放。

城市更新中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更新中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更新中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更新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然而,这一过程中如何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至关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记忆,是城市独特魅力的重要来源。

它们承载着过去的故事、文化传统和人类的智慧。

比如古老的建筑,不仅仅是一堆砖石木材的组合,更是那个时代建筑技艺、审美观念和社会生活的生动体现;传统的街区,弥漫着浓郁的烟火气息,见证了世世代代居民的生活变迁。

然而,在城市更新的浪潮中,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威胁。

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的外观,盲目拆除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导致城市的历史脉络被切断,文化特色逐渐消失。

同时,不合理的开发和过度的商业化,也使得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和内涵。

那么,在城市更新中,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中。

不能仅仅把它们看作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应视为宝贵的资源。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让每个人都成为保护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其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关键。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处罚措施,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再者,科学合理的规划至关重要。

在城市更新之前,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其价值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针对性的保护规划,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更新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比如,在规划新的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避免造成破坏。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方面,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应采取原样修缮和保护的方式,尽可能保留其原有的风貌和结构。

对于一些已经破损的遗产,可以在遵循原有风格和工艺的前提下进行修复。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发展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更新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最宝贵的财富,它代表着城市的历史、文化和传统。

这些文化遗产包括建筑、文物、遗址、传统手工艺等,它们承载着城市的记忆和文化传承。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增强城市的文化自信。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瑰宝,通过保护与传承,可以使城市居民对自己的城市更加自豪和自信。

它能够提升城市的文化吸引力。

具有独特历史与文化遗产的城市,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从而带动旅游业和经济发展。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能够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更新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人类需要而进行的城市改造与提升。

城市更新一方面能够改善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它也能够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城市更新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的经济繁荣、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和谐。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更新的基础。

城市更新需要尊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随意拆除和改造古建筑和遗址。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保护、修复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形象,促进城市更新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更新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会。

城市更新可以为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更好的保护环境和利用机会,通过修复、改造和再利用,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城市更新的需要,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措施并不够到位。

一些城市为了经济发展,盲目进行拆除和改造,导致了许多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丧失。

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巨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许多城市在保护方面存在着困难。

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它能够注入新的活力和活跃性,同时也能够为城市提供更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然而,在进行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如何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独特标志,它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和身份。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保护文物建筑,更是保护城市的记忆和传统。

城市更新应该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既要发展城市,又要保护城市的文化传承。

首先,城市更新需要尊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在制定城市更新计划时,应该考虑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避免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可以通过利用原有的历史建筑,赋予其新的功能,以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

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可以被改造成博物馆、艺术中心或文化活动场所,这样不仅保存了历史遗产,还为城市带来了文化和经济效益。

其次,城市更新应该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故事。

一个城市的发展不仅仅是建筑物的发展,还有居民的生活故事和城市的发展历程。

通过保存和记录这些历史故事,可以让居民和游客更好地了解和感受城市的历史文化。

可以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展览馆或者纪念碑,利用各种传媒手段来传播城市的历史故事。

同时,还可以通过城市游历、文化节日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亲身感受城市的历史。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该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更新不仅仅要注重城市的外观,还要考虑到城市的环境和人居条件。

可以通过改善城市的交通网络、绿化环境、公共设施等方面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同时,还可以鼓励居民参与到城市更新的过程中,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来决策和规划城市的更新事项。

这样可以让居民更有归属感和参与感,形成大家共同呵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氛围。

最后,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还可以鼓励公民和企业参与到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机制。

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方案

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方案

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方案近年来,青岛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双重挑战。

如何在推进城市现代化的同时,保护好这座城市的历史文脉和文化底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个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的方案,以期为青岛市的城市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青岛市,作为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魅力的城市,以其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历史遗产而闻名。

然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一些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面临着被拆除或忽视的风险。

与此同时,城市更新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旨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但也给历史文化保护带来了压力。

二、目标为了实现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们的目标是:1.保护和传承青岛市的历史文化,确保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得到合理的保护与利用。

2.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3.实现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三、方案1.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同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2.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与评估对青岛市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了解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

3.建立历史文化保护的机制和机构设立专门的历史文化保护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

4.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的有机结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尽量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将历史文化元素与现代城市风貌相结合,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空间。

5.加强历史文化教育与宣传加大对历史文化教育与宣传的力度,提高居民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氛围。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各种高楼大厦、立体交通建设成为了城市的主要风景线。

城市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历史文化遗产的流失和破坏。

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进行城市更新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是一个相互交融、相互依存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灵魂和根基,它承载着城市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是城市的记忆和底蕴。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为了延续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更是为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其独特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等形式,能够为城市增添独特的文化氛围和地域特色,吸引着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游览,从而促进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城市的软实力,通过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知名度,有利于扩大城市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与城市更新的高速发展相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却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有限性和土地资源的紧张。

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这就导致了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地区被征用、被改建、被拆除。

是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城市更新规划中缺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规定和措施,导致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

其三,是城市居民的惰性和观念落后。

部分城市居民没有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现出漠视和不关心的态度。

如何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当今城市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发展过程。

城市更新不仅要注重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更要注重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同步发展不仅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尊重,更是对城市更新发展的一种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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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

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

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公布了180个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

以后又逐步制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1982年11与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随后于1986年和199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地也陆续确定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雅典宪章》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一节中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马丘比丘宪章》则在“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一节中提到:“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构和社会特征。

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

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并“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作用”。

《内罗毕建议》提出:“考虑到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

“考虑到面对因循守旧和非个性化的危险,这些昔日的生动见证对于人类和对那些从中找到其生活方式缩影及其某一基本特征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它又指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

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

《内罗毕建议》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

《华盛顿宪章》把历史地区的概念扩大到所有城市中,不仅是历史性城镇,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表现。

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它提到,应该保护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到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的过程。

它包括能够表现城市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在上述文件中也均有涉及。

《马丘比丘宪章》提到:“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在《威尼斯宪章》中明确提出,文物古迹修复的原则是对“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同时它又指出,必须对文物古迹所处的一定规模的环境加以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

《内罗毕建议》提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保护的目的在于保存城市历史传统地区及其环境,并使其重新获得活力;保护历史地段应采用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措施,使之适应于现代生活的需要。

“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

《华盛顿宪章》认为,“保护应体现历史城镇和城区真实性的特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概念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名城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名城来说,保护不再是一项纯“防御性”的活动。

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人们已逐渐从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不但包括文物的保护及其组织,也同样包括建筑与设施的现代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及表现城市特色等一系列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规划这一于项是十分必要的。

1976年欧洲通过了有关历史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它涉及到“整体保护”和建筑遗产问题。

这个决议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环境中的遗产的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

它还指出:“这样一些措施不仅涉及到保护问题,它们对环境的复兴和恢复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土地利用规划基本要素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保护等。

综上所述,名城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的关系为:(1)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特别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在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方针中明确地表述这一重要特征;一些有大面积遗址的名城,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总体布局,防止建设性破坏;对一些特殊要求和全城保护的名城,总体规划应考虑其特殊布局及交通要求。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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