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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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大劳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劳发〔2009〕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结论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结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根据《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9号)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等名同志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上述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任何异议,现申请对等名同志进行特殊工种资格认定。
附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明细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工会负责人签字: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精品文档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最新版)相关热词搜索:月29日,由人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新版《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
与99版相比,维持8个大类、增加9个中类和21个小类,减少547个职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取消职业我国曾于199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和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一些传统职业开始衰落甚至消失,如“餐具清洗保管员”、“唱片工”、“拷贝字幕员”等。
二是一些新的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发展,如“信息通信信息化系统管理员”、“基金发行员”、“期货交易员”、“光伏组件制造工”等。
三是还有一些职业为适应形势开始调整和转化,如“光盘复制工”、“市话测量员”、“话务员”等职业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原因,相应调整和转化为“音像制品复制工”、“信息通信网络测量员”、“呼叫中心服务员”。
2005年后连续3年,我们对199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1 / 6精品文档职业分类大典》进行了增补,但仍无法准确客观地反映当前职业领域的变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者对此反映强烈。
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底,人社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七易其稿,形成新版《职业分类大典》。
015《职业分类大典》的特点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有三个特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
修订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对修订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作用。
各有关行业部门从大局出发,不仅较好地完成本行业部门职业的修订工作,而且能够妥善地处理好与相关行业部门交叉职业的关系。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大人社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1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职数内进行。
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和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二)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三)机构编制调整或人员重组的;(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聘用的。
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保安员
53782
43358
24192
42710
101
违禁品检查员
64481
47434
37048
43151
102
金融守押员
52256
42256
32256
42289
103
其他治安保卫人员
54272
37730
24651
35987
104
灭火员
57389
40893
33120
40728
105
其他消防人员
53607
54712
102172
84
其他证券业务人员
200103
88803
38991
88793
85
其他金融业务人员
187645
54259
36459
85964
86
幼儿教师
59357
42480
27504
42477
87
英语翻译
91308
51173
38752
51809
88
日语翻译
93850
61148
35616
61869
48046
68
会计
89510
48057
32797
57182
69
其他会计人员
90080
49559
34912
58868
70
审计人员
87378
51018
31506
55501
71
报关员
77321
47040
32849
48835
72
对外经贸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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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发布2015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
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5/4/22
颁布日期:
2015/4/22
发文号:
大人社发[2015]82号
发表日期:
2015/5/12
主题词:
发表部门:
政策法规处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
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选择效率,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将我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下简称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
一、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软件,对全市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正常的3,238户企业、17.8万名劳动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得来的,基本反映了2014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
资水平,既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4
个价位。
其中,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10%位数的数据,中位数为排序中间的数据,如果排
序数据是偶数,中位数则为中间2个数的平均数,低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90%位数的数据,平均数为全部
样本数据的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可参考高位数;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可参考中位数或平均数;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平均数或低位数。
但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可根据学历、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及个人能力等情况进行参考。
四、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共涉及371个职业(工种),基本覆盖了我市通用的职业(工种)。
同时,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继续编制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常用的8个职业
(工种)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变化较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使用工资指导价位的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8139085)。
附件:1. 分工种企业工资价位表
2. 分国民经济行业企业工资价位表
3. 分隶属关系企业工资价位表
4. 分工龄段企业工资价位表
5. 分年龄段企业工资价位表
6. 分专业技术等级企业工资价位表
7. 分学历企业工资价位表
8.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
附件下载:大人社发[2015]82号附件.doc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