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
主要调查以下因素:(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申请。
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五)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为出让土地);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7.其它资料。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并向借款人详细介绍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偿还贷款本息;4. 拥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审批:1. 借款人提出申请;2. 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并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3. 金融机构评估二手房市场价值和风险,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若借款人符合条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5.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提供抵押物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的70%。
第六条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第四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七条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还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和对抵押物的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贷款申请表格2. 抵押物评估报告3. 贷款合同样本附件:贷款申请表格(见附件一)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购房抵押物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房屋购买的贷款方式。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1. 贷款人需具备稳定的工作或经营收入来源。
2. 贷款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贷款人需要提供房屋信息和购房合同。
4. 贷款人需满足银行或金融机构规定的信用评估要求。
5. 贷款人需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能力。
二、按揭贷款的额度与期限1. 按揭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需求进行调整。
三、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1. 按揭贷款的利率一般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2.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四、按揭贷款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1. 按揭贷款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如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2. 贷款人需将购房房产作为抵押物,通常要求申请人的产权证明和二手房房产证明。
五、按揭贷款的审核流程和风险提示1. 贷款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用评估和房屋评估。
2.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和房屋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人应注意风险提示,如贷款利率变化、还款能力不足等情况。
总结: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购房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购房者在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了解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申请的审核流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管理办法,购房者才能顺利获得二手房按揭贷款并实现购房梦想。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法人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法人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房产(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并以所购置的房产进行抵押的人民币贷款。
如果本行认为必要,借款人应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追加抵押、保证、质押和卖方回购等。
第三条本项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总行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条法人按揭贷款要坚持用途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抵押或担保落实、专款专用、分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有成功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较大、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能与本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其结算、代收费、代发工资等主要业务在本行办理。
第六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
借款人从事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借款人须符合征信查询信息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借款人能够依法将其用贷款购置的资产作为申请本行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无违反结算纪律不良记录。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置生产经营所需房产。
所谓生产经营所需是指贷款购置的资产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已转卖为目的的资产购置不能申请本项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是指购置已完工或达到可出售状态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通用厂房。
本条所指达到可出售状态的房产如果是期房,则借款人或卖方(开发商)必须向本行提供:(一)主体证照副本复印件及年检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新编门牌号审批表复印件;(三)提供所购房产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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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为发展个人商品房消费贷款业务,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贷款种类按购房用途的不同,该贷款可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两种。
第三条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贷款人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四条贷款额度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8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7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按揭贷款。
二、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全部房价款的50%。
三、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应以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的标准来控制。
第五条贷款期限。
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执行以下规定:(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房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二)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含);(三)购买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第六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利率另行通知。
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商业用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

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为发展个人商品房消费贷款业务,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贷款种类按购房用途的不同,该贷款可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两种。
第三条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贷款人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四条贷款额度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8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7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按揭贷款。
二、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全部房价款的50%。
三、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应以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的标准来控制。
第五条贷款期限。
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执行以下规定:(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房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二)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含);(三)购买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第六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利率另行通知。
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商业用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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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信用社,由信用社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是否是市区联社所属各信用社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贷款和纯按揭项目贷款。
(三)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直贷式)贷款。
1 / 31(四)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五)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六)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信用社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2 / 31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现房是指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屋产权证已办妥的商品住房;期房是指不具备上述现房条件,已取得房屋预售权证的个人住宅房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联社所辖各信用社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限依照市区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联社核定,各信用社不得擅自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社可上报联社审核批准后将其增补进准入名单。
(三)动态监测。
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及时提交监测报告,并向各信用社通报。
(四)适时淘汰。
联社信贷管理部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3 / 31第九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三)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行为;(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市区联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七)受理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行为的机构;(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以上。
(二)如为新建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在本联社或他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或优秀级(含)以上; 对按揭项目为现房或纯按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还要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并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4 / 31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二)有1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三)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经纪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四)对于专门从事个人贷款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房地产经纪公司操作执行。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为联社指定的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保监会批准经营;(二)已与本联社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全面合作协议;(三)二级保险分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一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四)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5 / 31(三)企业一般需成立一年(含)以上;对担保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可不受担保公司成立年限的限制;(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五)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于在信用社存入100%保证金的担保公司,不受注册资金限制;担保公司在同一时点为本联社所辖信用社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倍;(六)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由信用社上报,联社最终审定。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机构的受理与调查由信用社负责,其他合作机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联社审查批准。
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要向信用社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验资报告;(四)公司章程;(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六)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年报;(七)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6 / 31(九)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十)组织机构代码证;(十一)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十二)贷款卡及贷款卡年审证明;(十三)开户许可证;(十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决议;(十五)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合作机构须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调查人要通过上门调查、查询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合作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三)合作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四)合作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作机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7 / 31经调查同意的,调查人要出具调查报告及相关手续,并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信用社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联社对信用社提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合作机构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
审查要点包括:(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二)合作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合作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作机构,资金实力是否与其承担的担保能力相对应,是否承诺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承诺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审查人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要拟定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社贷审会)。
第十九条合作机构的审批工作由联社贷审会负责。
联社贷审会收到上报的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和相关资料,经研究签批后,向辖内贷款经办机构发布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在准入名单内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与分析,具体监测内容包括:8 / 31(一)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其他金融机构、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投诉等信息;(二)合作机构所推荐个人贷款的贷款户数、金额和质量情况;(三)保证金存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合作机构的关系维护工作由信用社负责。
信用社要定期分析合作机构所在行业发展状况和竞争状况,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在经营资质、信用、经济实力和管理状况等方面发生异常变动,出现负责人变更、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资金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联社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合作机构的预警与退出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监测、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整理预警名单和退出名单,报联社贷审会签批后,印发到信用社执行。
第二十四条联社信贷管理部要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一)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2%;(二)管理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情况可能对信用社(支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9 / 31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可能对信用社(支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其评估的抵押物中有超过10%(含)的评估值比复评值高出20%(含)以上;(五)担任保证人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信用社(支行)存入保证金;(六)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联社信贷管理部报联社贷审会同意后,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一)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二)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5%;(三)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四)未通过年审;(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