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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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 向贷款 人提供下
列资料

:

第一 章
,
总则
,
第四 章
贷 款 期限 与 利 率
, ,
第一 条 为支持城镇居 民购买 自用
,
身份 证 件 ( 指 居 民身份证 户 口
;

第+ 条 贷款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合理确 定贷款期限 但最长 不得超过 年
证 人为 自然人的 必须有固定经 济来源
, , ,
,

条 拍卖 划拨的国有土地
,
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在依法缴纳相 当于应
下( 含
, 。
人 有权 依法处理 其抵 押物或质物 或 由 信证 明 五 申请住 房公积 金贷款 的 需持有 保证人承担偿还 本息的连带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出具的证 明 第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 民 六 贷款 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银行批准设立 的商 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 资料 行
2 3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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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至 1 5 年 (含 个 百分 点 ; 期 限 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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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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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湖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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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导读: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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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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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城区居民个人购买住宅用房,进一步拓展信用社业务范围,扩大个人消费贷款份额,不断降低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开发商与贷款人有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成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或期房,并将所购房产用于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遵循“先存后贷,房产抵押,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主任负责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

第五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审贷分离,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88两区城区常住户口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物,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总额的40%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存款。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6年、10年、1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

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1年(含1年)以内按贷款日同期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1年以后,重新确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1年后次月按公布时相应利率确定新利率。

第十条贷款限额。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房产现值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经办社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资料,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审核原件,复印件留档。

3、借款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4、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在信用社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公证费、有关保险费等存款凭证。

6、经办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经办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

2、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固定住所、职业、年龄、学历、品行及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入状况。

4、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资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1、信用社审贷小组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

2、审查重点有:①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②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

③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

④贷款审查责任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经办社审贷小组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研究决策,上报区联社审查。

第十五条区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的重点是:1、贷款的还款可靠性。

2、贷款的期限及金额是否合理适度。

3、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审贷会研究。

第十六条区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的重点是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抵押物的可靠性及贷款额度的合理性等。

经区联社研究通过的贷款,由信用社在额度内发放。

第十七条经办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1、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

2、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及公证。

3、办理房屋保险。

4、借款人填制借款凭证并签章,信用社根据《划款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划付售房方。

第十九条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社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

1、房屋保险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段投保。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房屋购买价格,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经办社保管,保险单上要确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

2、保险费由借款人支付。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信用社应代其续保,所垫付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借款人必须将理赔款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须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贷款控险。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以所购住宅现房、商品用房或期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到当地房地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并交由信用社保管。

经办社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一条贷款偿还方式,可采取活期存折扣收或现金方式偿还。

信用社按月填制还款凭证,交借款人作为已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依据,贷款偿还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每期归还贷款本息采用递减法进行计算。

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确定每月还款额。

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贷款月数金累计额)×月利率第二十三条贷款还款日的确定。

自贷款发放后次日起进入还款期,实行每月第20日为约定还款日,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或部分归还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须提前30日向贷款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经办社会计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管贷人员,管贷人员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信用社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

经办社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1、信用社要明确规定管贷人员,监督其及时跟踪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抵押物等情况变化,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和还贷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2、实行贷款本息收回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借款人本金及到期收回情况,监测贷款质量。

第二十七条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及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1、贷款经办社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收贷收息凭证及相关附件档案资料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和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为借款人个人信息保守秘密。

2、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保险单等属重要权属凭证,必须建立台帐登记、专人保管,确保抵押、质押权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逾期贷款责任人认定及处理1、调查责任人未按规定调查,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的,应建贷前调查人“台帐”,给予贷前调查责任人贷款总额5%的经济处罚。

2、审查、审批责任人不采纳调查责任人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或未经调查人调查,直接审批的贷款,造成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的,应建立决策人“台帐”。

给予审批责任人贷款总额10%的经济处罚。

3、程序、手续审核为会计经理。

如审核人不认真审核,造成贷款手续不全、要素不齐、程序不合规或超权限放款,贷款形成逾期或不良的,应建立贷款审核人“台帐”,给予审核责任人贷款总额5%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连续三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管贷人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半年未归还贷款本息的,要追究管贷责任人责任,对贷款损失负全责。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逾期贷款处罚。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终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以及借款人未按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应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本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加罚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或提前收回贷款。

1、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后或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偿还本息的。

3、未经信用社同意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影响贷款信用社权益的其他行为。

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渭农信字【2009】号签发人:李惠民关于申请开办住房按揭贷款的报告省联社咸阳*处:为了不断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拓展营销渠道,实现多元化的贷款投向目标,扩大贷款营销和个人消费贷款份额,防范信贷风险,建立城郊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体系。

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拟在零售业务部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在城区信用社推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2、贷款流程。

主题词:申办按揭贷款报告抄报:咸阳*分局,省联社咸阳*处内部发送:理事长,监事长,各主任,各部门,档联系人:蒲宝锋联系电话:33246045 共印30份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09年9月23日印发-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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