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 XXXX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本行,由本行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贷款。
(三)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四)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五)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1-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臵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本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XX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新建的一手房屋,并以所购房屋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一手房屋分为一手住房和一手商用房。
其中,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公寓、别墅,一手商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写字楼和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房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大产权证的房屋;期房系指正在建设中的,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第二章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准入(一)在建项目(期房)准入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且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书;(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3)财务状况良好;(4)信誉良好;(5)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6)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7)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8)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符合国家以及本行相关规定比例,项目开发资金到位,开发项目无烂尾风险;(9)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需提供的资料:(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2)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开始提供);(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4)开发企业股东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同意在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及有效抵押之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5)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非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11)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授权书;(12)项目的预算报告或投资估算表及后续资金落实情况。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直接出售给借款人的、以现房或期房形式交付的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不包含商住两用房。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该贷款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
第六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一手住房的合同;(四)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五)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六)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符合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一手住房应手续齐全,项目合法。
办理贷款前,应按《xxx村镇银行个人房产按揭项目准入指引》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准入,楼盘施工进度符合外部监管相关规定。
楼盘须与我行经办网点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第三章贷款的基本要素第九条币种、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房屋总价款包括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款(附属设施包括车库、车位、储物间、阁楼等),贷款成数采用上限管理,即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40%。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
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房屋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根据贷款用途,本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
(二)根据所购房屋是否为首次办理产权登记,本办法涉及的房屋包括个人二手房屋和个人一手房屋。
个人二手房屋,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房屋。
个人一手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自然人销(预)售的房屋。
第三条相关业务术语规定(一)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二)抵押人:是指房屋的购买人和共同购买人。
(三)售房人:是指房屋交易过户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及一手房项目的开发商。
(四)交易型转按揭贷款:指已获得我行或他行贷款的申请人,拟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转让给第三人时,由我行向购房人(即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该房产的二手住房贷款。
(五)期房: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房。
(六)一手现房:已竣工验收、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已取得所有权证明的一手房。
第四条x银行x省分行各级机构办理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信贷政策。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职责。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标准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查→工程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工程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工程情况、工程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工程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实用文档〔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9〕工程户型平面图;实用文档〔10〕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期房工程按揭的除需提供上述〔1〕~〔6〕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进度、工程资金来源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按揭工程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展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
〔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工程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实用文档第八条按揭工程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市场前景等。
审查人员完成按揭工程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社结算账户,协助按揭工程下的物业管理单位到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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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按照住房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可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各支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含)-55 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 30%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分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贷款分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贷款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0 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
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
执行合同利率,
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八条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加收比例由支行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分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估价现值的 70%。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分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经办分行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买卖合同;
4、财产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证明;
5、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各成员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履行还款责任;
6、提供已缴纳首付款的证明(存入开发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要及时安排调查员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登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包括是否为第一套自住按揭贷款,以前按揭贷款金额、期限、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号码等);
2、借款人是否已支付首付款,并存入开发商在贷款行开立的售房款专用账户上;
3、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
4、借款人当前及预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价格与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是否相符;
6、抵押担保是否足值有效,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支行调
查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个人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在相
关栏目签署调查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支行信贷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在收到调查人员提交的有关资料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完成审查:
1、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2、所购按揭价格与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的书面意见;
4、借款人当前及预期还款能力。
经审查同意的,在《个人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贷款行、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按揭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行应主动向借款人、保证人提示需要注意的重要条款。
第十四条办理房屋公证、担保手续
1、公证。
贷款行必须要求借款合同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抵押(预)登记。
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物的,贷款行和借款人凭借款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登记。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
贷款经办行协同借款人办妥房屋公证和抵押(预)登记手续、签署
《划(扣)款授权书》(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开办抵押预登记业务的,借款人办妥房屋公证并将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有关必备资料移交经办行保管)后,经办人员填写借据,经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连带责任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