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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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按揭部管理制度

按揭部管理制度

按揭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按揭贷款管理,保证按揭贷款的正常运作,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按揭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按揭贷款管理制度,明确按揭贷款的审批、风险控制、催收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按揭贷款管理工作,不得恶意篡改或违规操作按揭贷款。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按揭贷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按揭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按揭贷款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按揭贷款审批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按揭贷款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和财务信息。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通知按揭贷款审批结果,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和文件。

第三章按揭贷款发放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发放按揭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向客户详细介绍按揭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按揭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督促客户按时还款,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四章按揭贷款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的评估。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

主要调查以下因素:(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申请。

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五)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为出让土地);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7.其它资料。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按揭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营者向购房人提供资金,购房人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为规范按揭贷款管理,保护购房人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购房资格
购房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按揭贷款:
1. 年满18周岁;
2.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3. 有完善的信用记录;
4. 符合当地房屋购置政策。

三、按揭贷款额度及期限
1. 按揭贷款额度以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为限,具体比例由贷款机构根据购房人收入、信用情况等综合考量确定;
2. 按揭贷款期限一般为5-30年,由购房人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

四、按揭贷款利率
1. 按揭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但应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
2. 贷款利率应向购房人公示,确保透明度。

五、按揭贷款还款方式
1. 按揭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 购房人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按揭贷款管理
1. 贷款机构应对购房人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其还款能力;
2. 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还款监督机制,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与购房人协商解决还款问题。

七、违约处理
1. 若购房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债务、处罚违约金等;
2. 贷款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处理的相关条款。

八、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已经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购房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调整相关事宜,但应尊重原有合同约定;
3. 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确保按揭贷款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房屋购买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管理,保护市场稳定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贷款公司等。

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三、借款申请和审批
1. 借款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借款人的申请将由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3.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答复,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补充材料等。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1. 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合理定价,确保公平公正。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购房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五、还款方式和提前还款
1.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多种形式,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2. 借款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手续费。

六、风险管理和监督
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按揭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客户权益保护
1.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借款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投诉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售楼部按揭员规章制度

售楼部按揭员规章制度

售楼部按揭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楼部按揭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售楼部按揭员,按揭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尊重客户,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主动、耐心、细心。

第八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安排,服从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九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遵守国家贷款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放贷行为。

第十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不得与客户私下达成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信息,不得隐瞒事实、欺骗客户。

第十二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认真审核客户的贷款资质,不得虚报客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细心核实客户提交的资料,确保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尊重客户的选择,不得强制客户选择所谓“指定”的贷款机构。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自觉接受公司领导的管理,服从公司安排调配。

第十八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不得擅自脱岗、旷工。

第十九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得敷衍塞责、消极怠工。

第二十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公司目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售楼部按揭员应当主动学习行业新知识,提升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按揭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权益,提高按揭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规章内容包括按揭业务管理原则、按揭申请和审批、按揭贷款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按揭业务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按揭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章按揭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必须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九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必须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确保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第四章按揭贷款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放按揭贷款,必须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合法合规的信用评估。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发放按揭贷款时,必须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按揭贷款进行管理时,必须及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确保按揭贷款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对按揭贷款进行还款管理时,必须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第五章按揭业务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按揭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按揭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按揭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按揭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按揭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调整按揭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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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公司按揭工作管理,加快销售资金回笼速度,结合按揭工作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主业为房地产的各级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按揭楼盘准入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在项目开盘前20个工作日将选择按揭行所需开盘信息资料明细以书面形式送达该公司营销负责人。

第四条营销负责人必须在开盘前15日,将开盘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交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当地银行具体情况,如各行受理速度、放款规模等进行充分调研,选择能够满足公司业务机构,并将上述单位需要的各项资料及时提供,项目开盘前5日签订《银行贷款准入协议》,完成项目准入审批手续。

第三章按揭资料收集、移交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须在开盘前5日获取按揭行对按揭资料的要求,同时书面送达该公司营销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按揭行按揭政策及时掌握,当该按揭行对按揭资料要求变化时,财务负责人须及时告知营销负责人。

第七条各公司营销负责人收到按揭行对按揭资料要求后,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以会议形式传递给开盘项目的案场负责人、置业顾问、客服人员。

第八条置业顾问须于认购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相关按揭政策,提前准备按揭资料。

第九条置业顾问将客户查征信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按揭专员(银行需要客户本人签字才能查询、办理征信的,由置业顾问事前协调客户办理),按揭专员于当天(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客户征信信息反馈给各置业顾问。

节假日期间,因银行系统无法查询客户征信,客户直接交首付款的,财务须收款,考虑客户原因可先网签合同,但不形成有效签约,即合同不得盖章、不计算签约额、不得合同到房管局鉴证备案。

待确定客户征信无问题,满足贷款条件时可转入有效签约。

第十条置业顾问须在客户认购后7个自然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须符合按揭行要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该客户的按揭资料收集,交予按揭专员审核(包括合同),按揭专员须于接到完整资料第二个工作日送达按揭行,并按送达资料信息编制受理回单。

回单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借款人姓名、房号、合同总价款、贷款额、银行收件人确认签字。

其中若有因按揭资料未通过按揭行审批的,按揭专员须在第二个自然日通知置业顾问,由按揭专员负责将资料取回,交予项目案场负责人,在5个自然日重新补充资料,并按报送银行的相同程序重新报
送。

第十一条相关按揭资料包括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者提供单身证明)、符合按揭行规定的相关收入证明或其他涵盖的容。

为防止因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银行要求而被退回,影响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特对提供资料标准要求如下:
1、销售合同:买卖双信息全部录入并准确无误;双签字有效;已备案(视按揭行要求由客服经理完成)。

2、首付款凭证:满足贷款要求比例;字迹清楚;信息全面。

3、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信息全面;文字清晰。

4、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全面;文字清晰。

5、收入证明:满足贷款月供要求,即除去人口开支、房贷车贷等支出后,当月纯收入满足贷款月供需要或按当地银行具体要求进行测算,并提前告知客户进行准备。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客户工资明细、流水、纳税证明、税票等。

7、开盘前财务负责人组织营销系统与银行对接,就以上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由银行负责讲解说明,并提前向客户宣传,把符合规定的制式文本榜说明。

对提交银行的首付款凭证、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资料需加盖长条章并注明“此证件仅限于办理**项目客户按揭贷款”的字样。

第四章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若按揭行给予受理,按揭专员应督促按揭行及时完成该批次按揭贷款的审批,商业项目应在30天完成审批,除商业外项目一律在15天完成审批。

(聊城、所有项目30日)
第十三条若按揭行审批过程中及审批通过后,需要客户亲自签字确认才予以受理的,按揭专员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置业顾问,置业顾问自接通知起3个工作日督促完成签字确认。

第五章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若按揭行审批前须提交备案合同,客服经理自签约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备案,并将备案合同移交按揭专员转交银行。

第十五条若按揭行审批前无须提交备案合同,客服经理最晚于银行审批通过次日接到按揭专员通知日期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工作,并将备案合同、预告登记证、预抵押登记证明移交按揭专员转交银行。

第六章放款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应积极协调按揭行,对银行审批已通过的按揭贷款,须在规模释放3个工作日放款至公司账户。

第七章补交尾款或退房
第十七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自然日未收集完善按揭资料,或接到按揭专员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未补充材料,或客户原因无法办理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置业顾问、客服经理通知法律顾问并发出律师函,要求客户5个自然日补充按揭资料或补交尾款,并将客户签收记录或邮寄记录移交按揭专员复核。

第十八条自律师函发出之日20个自然日客户仍未补交尾款或办理完结备案预抵押手续及银行审批通过,客户拒绝按时办理签字手续须发出退房通知,自发出退房通知10个自然日办理完结退房手
续。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营销负责人未能在开盘前15个自然日,将开盘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交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给予营销负责人1000元/每批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未能在项目楼盘开盘前5个自然日确定2家以上(含2家)按揭行,给予财务负责人1000元/每批次的经济处罚(受营销负责人未能按文件规定节点提供资料或缺乏其他必要证件影响除外)。

第二十一条置业顾问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客户资料的收集并移交按揭专员的,或规定时限提交银行要求补充的客户资料的,或规定时限完成督促客户签字确认的,按如下式处罚:
营销负责人、案场经理、置业顾问提成按如下比例发放:超规定时限5天以发放提成90%,超规定时限10天之发放80%,超过规定时限15天70%,超规定时20天限按60%发放,超规定时限25天提成不再发放。

第二十二条客服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按如下式处罚:
超规定时限5天以发放提成80%,超规定时限5天不再发放提成。

第二十三条未能在规定时间通知法律顾问并发出律师函,对营销负责人给予50元/延误1日/套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退房手续的,对营销负责人给予200元/延误1日/套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每月由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将各环节延迟事项报财务管理部备案,由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奖惩措施落实情况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总经理为以上奖惩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凡复核或现场检查发现惩罚未落实到位,未落实惩罚金额由分子公司总经理及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各承担一半,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若分子公司完成年度经营计划中按揭回款目标或年底按揭存量控制占年度实际签约额低于10%(含10%),以上所有罚款给予全部返还。

第九章年终考核
第二十八条为保障年度目标达成,年度经营计划中按揭回款目标值与分子公司总经理年终考核挂钩,若所在公司实际按揭回款高于目标值或年底按揭存量占年度实际签约额低于10%(含10%),则不扣减总经理年终奖,否则扣减总经理年终奖10%。

第二十九条组卷工作达成情况与分子公司营销负责人年终奖挂钩,若所在公司年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天以上组卷资料未经按揭专员审核通过的按揭存量占年度实际签约额比例低于2.5%以(含2.5%),不扣减营销负责人年终奖;若所在公司年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天以上组卷资料未经按揭专员审核通
过的按揭存量占年度实际签约额的比例超过2.5%,按每超实际签约额的1%扣减营销负责人年终奖1%,扣减金额以营销负责人年终奖的10%为限。

第十章若所在公司年底组卷资料已经按揭专员审核通过,银行不能放款余额占年度实际签约额比例超过5%(不含5%),按每超实际签约额的1%扣减年终奖1%,扣减金额以财务负责人年终奖的30%为限。

若所在公司年底按揭存量占年度实际签约额低于10%(含10%),财务负责人免予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执委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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