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工作管理办法.doc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目的本车辆抵押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车辆抵押业务的管理流程,确保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效防控风险,强化管理监督,促进车辆抵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车辆抵押业务。
三、定义1. 车辆抵押: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内未能偿还债务,则抵押权人有权执行抵押物的清偿权。
2. 抵押权人:指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并接受抵押担保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3. 债务人:指借款方,将其名下车辆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4. 抵押物评估:指对债务人的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过程。
5. 抵押合同:指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关于车辆抵押的法律文书。
6. 车辆所有权证书:指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证明文件。
四、车辆抵押业务的管理流程1. 客户申请(1)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出车辆抵押申请。
(2)抵押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申请后,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等。
(3)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则进行下一步。
2. 抵押物评估(1)抵押权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供给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3. 签订抵押合同(1)根据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事项。
(2)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明确约定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内应履行的义务和抵押权人的权利。
(3)债务人提供车辆抵押物,并将车辆的使用权交付给抵押权人。
4. 登记抵押(1)抵押权人依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登记信息报送至相应机构。
(2)债务人配合抵押权人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 借款发放(1)抵押权人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将借款发放至债务人指定的账户。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抵押权登记管理,保护抵押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权登记的程序第二条抵押权登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登记:抵押权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初审: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后进入正式登记程序。
3. 评估: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抵押价值。
4. 公告: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抵押登记信息,公告期满后进入登记环节。
5. 登记:在公告期满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登记。
6. 发放证明: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抵押权当事人,并发放《抵押权登记证明》。
第三章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条抵押权登记证明是抵押权的有效证据,享有法律效力。
1. 效力范围:抵押权登记涉及的第三人应当尊重抵押权登记,确保抵押权得到保障。
2. 异议处理:对于抵押权登记证明效力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维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
第四章抵押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四条抵押权登记如需变更或注销,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 变更:抵押权所有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2. 注销:抵押债权履行后,抵押权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登记管理机关所有。
上述为《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符合文本格式,并且满足了最低1200字的要求。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doc

英语四级听力易混淆拼错单词汇集以下是我根据四六级高频考点词汇整理出来的,在听力中特别容易产生听觉理解或听写方面错误的词汇,可以说是四六级考试高频词中,就听力单项考试而言,特别需要注意和掌握的重点词汇。
对于其他英语学习者,这些词汇同样值得积累。
给大家介绍一下我是如何总结出这些词汇的:我从学生时代至今,一直保留着做听力练习的习惯。
尤其是接触了口译工作以后,我才真正深刻的感受到,因为我们身处国内,身边缺乏一个天天使用英语的生活环境,所以要维持英语的高水平一定要靠经常练习。
尤其是与与口译最为密切相关的英语听说能力,要靠有针对性的训练,不断地巩固,才能保持状态。
我经常练习的有:在BBC,FOXNEWS,BLOOMBERG等知名英语网站上观看视频新闻,或者收听音频新闻,尝试边听便复述内容,或者边听边在心中尝试着译成中文(一种类似同声传译的训练方法,不过形式比较随意);在书店购买VOA,CNN,BBC新闻合集,选择长度、题材合适的新闻听力材料进行逐句听写、逐段听写及复述;即兴选取一篇英语文章,用类似VOA标准新闻播报的语速即兴朗读,保证每一分钟内口误三次以下算基本过关,等等。
总之,练习得多了,就能了解有哪些属于中国人听英语、使用英语时容易出错的词汇,再加上在新东方当老师的经验,总结出了以下容易混淆拼错的单词。
以下单词容易错误的常见原因集中在四方面:第一,发音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同,容易导致在被动接受语音信息的时候(也就是听听力材料的时候)发生理解误差。
如1)quite相当quiet 安静地。
第二,有些词汇,不仅互相之间发音相似或相同,拼写也很接近,容易在练习听写的时候把单词写错。
如5) dairy 牛奶厂diary日记,以及89) statue 塑像statute 法令stature 身长status 地位第三,对于一些发音特殊的词汇,考生总是记不住其正确发音,比如suite这个单词,很多考生容易把它的发音错误地理解为与suit这个单词相同,因而在听力中发生理解错误。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2004-7-3 上午11:15:06(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都市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方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同意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连续建筑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全国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治理工作。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抵押金是指为了保障借贷双方权益,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提供给贷款方的一定金额作为担保,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违约情况。
为了规范和管理抵押金的使用和归还等问题,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完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借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定义1. 抵押金:借款人向贷款方提供的作为担保的一定金额。
2. 风险抵押金:借款人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或违约情况而提供的抵押金。
3. 管理机构: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章抵押金的交存与使用第四条抵押金的交存1. 借款人应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向贷款方交存抵押金。
2. 抵押金的金额由贷款方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 抵押金应以现金形式交存,交存后由贷款方开立专用账户进行存管。
4. 借款人应提供交存抵押金的凭证,并将原件交付给贷款方。
第五条抵押金的使用1. 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且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抵押金将在还款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借款人。
2. 在借款人发生拖欠、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贷款方有权使用抵押金进行相应的处置,以弥补借款人产生的损失。
3. 贷款方在使用抵押金时应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借款人进行通报。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抵押金的管理责任1. 抵押金的管理责任由贷款方承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2.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抵押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抵押金的安全并避免出现滥用或挪用现象。
3. 管理机构应对抵押金进行定期检查和核算,确保抵押金的数量和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应进行对抵押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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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工作管理办法
抵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抵押工作管理,加快销售资金返还,结合抵押工作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各级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抵押建筑物的准入第三条在项目开业前的XXXX 年度经营计划中,如果年末抵押还款目标或抵押存量控制低于年度实际签约金额的10%(含10%),各公司财务人员应返还上述全部罚款。
第九章年终考核第二十八条为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抵押还款目标值与分子公司总经理的年终考核挂钩。
如果公司的实际抵押还款高于目标值,或者年末抵押存量低于实际年度合同金额的10%(含10%),则不扣减总经理的年终奖,否则扣减总经理的年终奖10%。
第二十九条备案工作的完成与分子公司营销总监的年度奖金挂钩。
如果本公司在年末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抵押股票中未经抵押专员审批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营销总监的年度奖金不予扣除。
如果自公司在年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超过30天未得到抵押专员批准的抵押股票比例超过年度实际合同金额的 2.5%,则应根据实际合同金额的1%扣除营销总监年度奖金的1%,扣除金额应限于营销总监年度奖金的10%。
第十章公司的年终申报材料经抵押专员审批后,银行非贷款余额占年度实际合同金额的5%以上(不含5%),年终奖金按实际合同金额的1%扣除,扣除金额限于财务总监
年终奖金的30%。
如果公司年末抵押股份不足年度实际签约金额的10%(含10%),财务负责人免于处罚。
第十一章补充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