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依法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结构设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的结构以及其各个要素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包括三个环节:侦查、审判和执行。
这三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形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 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通过询问、搜查、抓捕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审讯。
侦查的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明确罪责,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2. 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合法审理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官依法承担起审理刑事案件的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人、鉴定、调阅文件等手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审判的目的是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并对其做出法律上的处罚。
3. 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对法律判决或裁定进行实施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依法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执行的目的是确保刑事判决的落地,并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设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结构的设置使得侦查、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相互制衡、相互监督,规避了司法滥权的问题,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审判阶段的庭审、执行阶段的执行,各环节之间相互协作,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设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侦查、审判和执行各环节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形成了紧密的衔接,避免了办案环节重复、拖延的问题,使得诉讼程序更加高效。
3. 探求真相刑事诉讼结构的建立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探求真相。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审判阶段的质证审理、执行阶段的监督执行,三个环节的合理配合,能够获得更充分、更真实的证据,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案件的法律结构(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结构出发,探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立法结构1.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刑事案件的立法基础。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原则、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等。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部分,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相关法律法规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司法结构1. 刑事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刑事案件;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事人员涉及的刑事案件。
2.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监督的机关。
我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侦查犯罪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四、执法结构1. 刑事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机关是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为起诉和审判提供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其实我国的司法结构这么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是从学校就有开始学习到的,可到现在有很多人对于所谓的司法结构的概念都会觉得非常的模糊。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拓宽了对于司法机构的监督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的这个问题,对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刑事诉讼法都是非常的清晰明了的。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
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
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
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试析刑事诉讼结构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
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
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
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
[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
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
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
[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
试论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刑事程序结构之建构

试论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刑事程序结构之建构[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侦查中心主义”刑事程序结构在实践中凸显出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建立“审判中心主义”刑事程序结构的设想:实现法院之司法审查权对审判前侦查程序、提起公诉程序的介入;强化法院庭审功能;确保审判职能中立;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等等。
[关键词]刑事程序结构审判中心主义司法审查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刑事程序结构是指组成刑事程序的不同要素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从横向来看,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从纵向来看则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主要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①]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刑事程序结构是一个葫芦型的构造,侦查程序活动构成了膨大的低端;审判程序活动虽也构成了一个膨胀的部分,但其实无论从期限还是从权力运用的独断性上看,均无法与侦查程序活动相比;而界于侦查和审判之间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活动,也许只是葫芦上的“细腰”。
民间对此形象的说法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②]因此,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程序的纵向结构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起诉、审判”诉讼阶段论,而不同于西方的审判中心论,因为侦查、起诉与审判是处于平行地位的“三道工序”,法院对审判程序的司法控制十分微弱。
[③]具体来讲,我国当前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三段论”刑事程序结构在实践中主要凸显出以下种种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表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刑事诉讼看作国家专门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展开的一场较量,因此认为同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尽管在诉讼中行使的职能不同,但诉讼任务却是共同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在法庭审判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占据主导地位,将法庭审判视为国家专门机关追查犯罪的进一步延续,是对公安侦查结论和检察机关控诉主张的一种确认和维护,以协作、配合抛弃了控、审分离的诉讼职能区分原理,导致审判格局由控辩平等对抗、双方举证质证、法官中立裁判的程序异化为法官、检察官联手主导的“审理讯问”程序。
刑事诉讼基本构造

刑事诉讼基本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组成要素和流程。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构造:1. **侦查阶段:**- **立案:** 当有犯罪嫌疑人或事实时,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
- **侦查:** 侦查员负责搜集证据、调查犯罪事实,并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
这阶段旨在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
2. **起诉阶段:**- **起诉:**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将向检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同意起诉,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 **开庭审理:** 法院受理起诉案件后,进行庭审。
庭审是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庭审理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质证证据。
- **判决:** 法庭在审理完毕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4. **执行阶段:**- **刑罚执行:**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判决生效后,将进行刑罚执行。
这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缓刑等。
- **司法救济:** 如果有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当,他们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司法救济,以争取改判或撤销判决。
5. **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受到损害,他们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基本构造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主要阶段。
在整个过程中,法律程序要求公正、公平、合法,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确保社会的法治秩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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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结构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
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
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
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
[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
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
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
[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
刑事诉讼通过具体案件正确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目的实现,具体目的实现是为根本目的实现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与具体目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研究。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不同,利益基础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经常会发生倾斜,是把惩罚犯罪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虽然视惩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和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对优先目的选择,而这一具体目的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目的,在考察刑事诉讼结构时,重点也应放在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上来。
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
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免公民权利因司法权滥用而受到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和保障为犯罪的人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公正适当的惩罚。
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法都不会单一地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其目的,但是,在对待惩罚和保障的关系上,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刑事诉讼结构上。
不同的目的决定着不同的结构模式,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所代表的力量的平衡,始终是一个无休止的充满矛盾运动过程,无论多么精确细致的法律都不可能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无论在任何时间、空间范围内都存在着主次目的之分,如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采用维护国家安全优先的目的体系,决定其采取职权主义结构模式,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人为本位的自由优先的目的体系,决定其采取当事人主义结构模式。
因此,立法者应立足本国国情,根据自身统治的需要和客观情况。
在考虑到倾斜度不同的前提下,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寻找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促使两者协调有序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上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兼顾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但从整体上考察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运作机制,惩罚犯罪,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仍是我国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也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最基本的因素。
刑事诉讼结构原本是国外的东西,在我国并无根底,只有对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了解,只有对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上的深层次把握,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诉讼结构的基本脉络,才能进行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从而才能与世界接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发展。
二、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观点及评价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
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在1964年首次提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研究了美国刑事诉讼结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运作的两种倾向。
帕卡的学说,作为美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3]③依据帕卡的基本观点,整个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自始至终是一场“战争”。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致力于将刑法实体内容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人身上,而被告力图以各种防御方法,避免此种强制强加于身上。
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程序最重要的机能就是抑制犯罪。
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必须被置于严格的统治之下。
这一模式最关心的是效率问题,从侦查、逮捕、起诉直至审判,应当成为快速流水作业程序。
而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程序的正当,程序的公正,是以个人优先的观念以及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观念为基础。
这一模式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享有者滥用;在刑事程序上限制国家的权力,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与犯罪控制模式的流水作业程序相反,这一模式是跨拦赛跑(障碍竞赛)式的程序。
例如关于电子窃听的看法,两种模式迥然不同,犯罪控制模式认为电子窃听为打击组织性犯罪,是当今不可避免的侦查犯罪手段。
且执法官利用电子监听调查的犯罪形态,不应有任何限制;但是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何人所为之电子窃听均属非法。
从这点上我可以看出,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寻求的是一种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达到这种目的,需要国家对刑事程序的运作有所干预;而正当程序模式寻求的是一种为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正当程序。
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的个人主义思想模式。
与之相比,反驳“争斗模式”,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便显得空乏无力,他片面强调对犯了罪的人主要通过家长式耐心教育而不是通过惩罚来达到处罚犯人的效果。
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事诉讼结构基本类型的同时,以刑事诉讼结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权力结构形式,诉讼目的,不同意识形态研究为重点,将刑事诉讼结构理论引进了一个崭新的境界。
追溯历史渊源,我们可以再看一下欧洲的诉讼结构模式,在欧洲中世纪,基本类型是弹劾式与纠问式诉讼结构,弹劾式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初期的一些国家中,例如古西希腊、古巴比伦,在这一模式中明确区分控方、辩方、审判三种权力和职责,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且原被告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积极进行控辩,法官消积裁判;由于封建社会建立发展,具有专制思想的纠问式诉讼结构代替了具有平等思想的弹劾式诉讼,主要体现在法官不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犯罪主动进行追诉,且被告人在诉讼中已不是诉讼主体而沦为诉讼客体,毫无权利可言。
在两种结构模式中,我认为前一模式倾向于平等自由思想,赋予被告人平等的机会,对等的权利,有助于法官兼听控辩,明察是非,从而使审判达到公正。
而后一模式则注重于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犯罪的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当今世界,两大的刑事诉讼结构分别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职权主义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即非对抗制的诉讼结构,其特征是强调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其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由侦查阶段主张国家具有单方面侦查的侦查职权主义,到审判阶段由法官直接调查积极审判的法官职权主义,都显示出一种国家主义倾向。
[4]它强调国家机关正确解决社会冲突的职权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种应当受到保护的社会利益,以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为出发点。
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即对抗制诉讼制结构,则是以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和法官居中裁判为基本条件,诉讼双方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以对抗方式推进诉讼的进行,从对抗中发现案件真实和妥当解决争讼,这一模式强调于对人权的保障,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显示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关怀,其基础建于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拥有某些基本权利,个人的权利超出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之上。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保障人权这一目的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职权主义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而惩罚犯罪这一目的也受到许多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的青睐。
如今,两大诉讼结构模式都朝着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大趋势发展,这一不可抗拒的趋势也要求中国能顺应世界的潮流,对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改革。
三、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概念的界定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年历史的伟大国度。
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当代文化,而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范畴,是属种关系,它不可避免地也延续和继承古代某些法律文化观念,因而,中国古代罪刑和制度的“理念”对当今刑事法制思想不可避免有一定渗透力。
古代的司法官员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为了查明犯罪,严厉处罚犯罪人,采取种种野蛮残酷的手段(例如刑讯逼供),造成数不清的冤家错案,犯罪人的尊严被侮辱,权利被践踏。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是“人压迫人”的法制,控方过分强大,辩方势单力薄,“在纠问者面前,被纠问者不是一个人的化身,他是没有力量的,即不过是一块为受拷问虐待而制作的肉垛”。
[5]由于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对抗因素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很难见得到。
我国法文化学者梁治平先生指出,“对抗需建立在某种文化的共识上,而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出发点”。
[6]中国从古代至近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惩罚犯罪,这是一种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正是这种思想渊源使得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虽采用了控辩审分离的形式,但在具体的道路上倾向于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模式,具有非对抗性特征。
写到此,我不禁要问“刑事诉讼结构到底是什么?它的概念应该怎样来界定?”国内外学者对此观点也是众说纷纭,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