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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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 5),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三)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5)。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工程等级特征类型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除特殊规定外,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及承担任务范围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专业类资质等级等能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勘察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三)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2),承担工程勘察业力的地区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 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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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规划资质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城市规划咨询单位、城市规划研究单位、城市规划监测单位等。

二、资质管理(一)城市规划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4. 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和业绩;5. 具备适当的资金实力。

(三)城市规划资质的申请、核准、验收、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并依法公布实施。

三、资质认定(一)城市规划资质的认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资质认定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资质认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实践能力评估。

1. 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包括法人资格、专业人员资质、信誉记录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 实践能力评估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项目经验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评估。

(四)资质认定结果按照等级划分,分别为甲级、乙级、丙级。

四、资质管理(一)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工作;2. 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3. 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实施项目;4. 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验收,以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四)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自律,不得从事与城市规划无关的业务,不得涂改、买卖、转让或者伪造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 (1)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 (1)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的范围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 5),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三)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5)。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工程等级特征类型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除特殊规定外,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及承担任务范围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专业类资质等级等能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勘察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三)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2),承担工程勘察业力的地区不受限制。

总包资质要求

总包资质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一、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质等级划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二、资质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财务条件;
3. 拥有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4. 具备规划编制相关项目管理能力;
5. 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三、资质审批和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和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和评定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四、资质管理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
1. 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任务或者篡改文件;
2. 确保编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编制质量;
5.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和管理
国家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撤销资质、吊销执照等。

六、定期评估和维持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维持资质的依据。

七、资质联合和合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联合或合作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但需满足资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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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三)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四)局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五)将初审意见以呈文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 /)。

八、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工作流程图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工作流程图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一)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用地项目;(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三)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一)项目选址请示文件;(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五)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六)项目用地区位图;(七)项目平面布置图;(八)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五、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一)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审核;(三)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四)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五)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六)规划定位测量;(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工作流程图城市规划区及其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书核发工作流程图大型项目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建设项目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土地证明文件;(三)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四)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单位协议书;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规划批准文件;6、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8、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9、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一)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二)承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三)对于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对于大型项目受理许可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意见;(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六)将局长办公会议结论报市政府,召开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七)根据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会议结论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规划定位测量;(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决定批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项目大型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论证会专家、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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