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3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背景:阿尔巴尼亚公司A与中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同意购买B公司的产品,并支付合同款项。
问题: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B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另一家公司的更好的报价,并决定取消与A公司的合同。
分析: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一旦签订了合同,各方应遵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取消了合同,可能触发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取消了与A公司的合同,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补偿因此引起的利益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害。
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国际商务交易,涉及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解决该合同纠纷可能需要考虑国际商法中国际私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于跨国合同纠纷的法律和管辖权。
解决:首先,可以考虑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如果有,那么B公司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取消合同。
但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国际商法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解约条件,或者解约条件与国际商法相悖,那么B公司的解约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因解约而引起的利益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害。
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便在中立的环境中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然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同意接受仲裁结果。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裁决。
他们将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论证,并决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阿尔巴尼亚公司A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中国公司B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决定,并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应谨慎,并明确约定解约条件和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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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 5.18
上海东方商厦广告语征集案
原告:王女士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原告王女士以“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投稿。
上海《解放日报》公布广告征集结果,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被评为二等奖,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女士,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原告参加了颁奖晚会,获得“录用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双方协商为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
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
我公司已公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我公司所有”,并且王女士领取了奖金,因此王女士无权再次申请任何权利。
双方争执的焦点:
关于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并且支付了奖金,是否获得了该广告语的使用权。
1.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有无法律依据?
著作权首先归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核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不能买断的,但著作权可以在几种情况下不归创作者享有:一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二是职务作品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作品;三是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的作品。
除此以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移或转让。
转移,即指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和承受的方式。
转让,即指使用权的许可,通过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实现。
而本案被告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受案法院认定其这种行为属无效行为,是正确的。
2.应征的广告语入选后,征集者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
本案被告认为,其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这似乎有道理,其实不然。
首先,奖金不是也不能代替使用他人作品而应支付的报酬,奖金仅是对入选者应征入选行为的奖
励,是征集者对符合评奖条件者兑现其承诺的义务的表现。
入选并不是使用作品的行为,只有入选后,征集者在其各种广告中、各种宣传中、各种产品包装装潢上予以运用,这才是使用行为。
因此,把对应征入选者的奖励看作是对其作品给付的使用报酬,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
案例2
张某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吴某也在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张某看到后,认为吴某文章中的内容与自己刊登的内容75%是相同的.张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把文章署名改成张某,并不再刊登此文章.
问题: 1)吴某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1.吴某已经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张某的行为合法。
吴某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案例3
某电影制片厂作曲家龚某通过合约定,将该厂正在拍摄的一部影片的全部谱曲工作交由龚某完成。
龚某精心创作,按时交出了曲谱,且这些曲谱艺术效果很好,与影片浑然一体,为整理个影片增色不少,导演对其创作分满意。
制片厂于是按合同约定向垄某支付了稿酬。
不久,垄某将插曲授权某音像出版公司在影片公映后出版发行。
制片厂知道此事后很有意见,认为该厂已经向龚某支付了稿酬,因而插曲的使用权也应当属于制片厂,龚某不得擅自将该片字幕上给龚某署名的方式表示对其行为的不满,影片公映后,龚某即与制片厂交涉署名事宜,但电影制片厂一直不予理睬。
龚某遂向法院诉,要求制片厂署名,并要求制片厂向其支付利分成。
试问如何解决纠纷?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片者之外的、参与该影视作品创作的作者,对该作品仅有署名权,而其他著作权属于制片人。
在本案例中龚某为该影片插曲的署名权。
但龚某无权要求制片厂向其支付利润分成,因为法律已龚某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该插曲的其他使用方式转让给制片厂,而且这些插曲在单独使用时也不会损害电影的整体艺术效果和经济效益,可以认为是可单独行使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以其他方式使用。
制片厂认为这些插曲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案例 4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
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
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
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
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 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分析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
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
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案例 5
李龙系一文学爱好者,生前创作过一部小说.李龙死后其女儿李凤在整理其父遗物时,发现小说稿复写有两份,遂将第二份作为废纸卖掉.张某在废纸中发现该小说稿后,仅作个别文字改动,附上其名在一杂志上发表,获得稿酬1000元.李凤发觉其父作品为张某发表,遂要求张某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试问,张某应不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分析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所以李凤作为李龙的女儿,有继承著作权财产权的权利,所以张某发表张龙的作品获得了1000元报酬,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把1000返还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