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二)
* 12.哪些资金需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 答:《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 目前,在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比较混乱、使用缺乏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特定来源和用途,必须专项管理的资金,如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等,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违背了专用资金的管理要求。

*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收费性资金。为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推动“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存放,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粮、棉、油收购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棉油的收购资金,属封闭运行的政策性资金。为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位,根据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的收购资金必须设立专户,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 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按照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严禁挪用。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必须严格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离,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划转的款项。其他证券交

易资金,如清算备付金也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

* 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中,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是除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入他行用于日常结算往来的款项,是委托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资金。长期以来,该项资金一直在各银行“存放同业”科目下分设账户进行核算,从未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开立和使用存在制度盲区。《办法》将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对其开立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
* 13.为什么要设置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设置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办法》适应经济活动需要的具体体现。

* 近年来,跨地域的经济活动渐趋活跃,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经营触角延伸至全国各地,企业的营销人员需要在公司驻地以外的地区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产品推销、回笼货款等,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但目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自身并不具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格。为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充分发挥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预留隶属单位的签章(驻异地的派出机构要出具隶属单位证明),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账户。其中收入汇缴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收不付,开户银行按照与隶属单位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付款委托,自动向其隶属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划付款项;业务支出资金账户除仅能从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经营销售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隶属单位具体负责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

* 设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既满足了有此类需要的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要求,又由于此类账户对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分设账户、分别管理,有效防范了存款人中的驻外人员挪用、占用资金,确保其收入资金专户存储、支出资金专户控制,有利于存款人规范内部财务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应如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蓬勃的市场生机,

使大批境外资金涌入中国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人民币没有施行可自由兑换,外资介入有可能对资本市场,尤其是对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相关规定要求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其投资证券所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这是一种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条件的市场放开模式,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以控制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冲击我国经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根据规定,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可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

*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合格投资者的名义在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以对合格投资者委托的托管资产,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由合格投资者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合格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不得支取现金。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算的,必须是合格境外机构的受托财产。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开,同时要对受托管理的资产,按不

同的合格投资者分设账户,分账管理。
* 15.哪些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答:经济行为人利用银行的结算服务进行资金转移,是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经济活动无论持续时间长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设立了临时存款账户这一账户类型,其特点是突出了临时性,规定了最长使用期限。

* 《办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是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二是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三是公司的注册验资。
* 具有以上三种情况的存款人,均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16.为什么“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的分户不属于临时存款账户?

* 答:“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是核算和反映商业银行收到的本系统、其他商业银行、港澳地区商业银行、国外联行汇入的待解付的各类款项,以及未在本行开户的单位、个人需要办理异地汇款临时存入的款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的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解付持票人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通过本科目下设立的持票人户过渡,完成资金划转;二是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出票行付款时,出票行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立的持票人户过渡,销记汇出汇款账并划转资金;三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时,先将票款从出票人存款账户划转本科目下设立的出票人户,待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从本科目将汇票资金转出,划转至持票人开户行;四是信用卡收存现金的代理银行对凭个人卡存入现金的,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的个人信用卡户过渡,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票据交换;五是办理留行待取汇款的,未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前,银行在本科目下设立收款人户过渡暂收款项。

* 以上会计核算实务说明,“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核算的资金均属于待划转的临时性过渡资金,用于核算此类资金的分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仅仅是为了方便未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划转,而进行过渡性会计账务核算的内部会计核算账户,同存款人因结算需要主动到银行申请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具有本质区别。目前,

一些银行将其作为临时存款账户使用,通过其办理资金收付是违反该科目核算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容易产生账外经营和内部作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应严格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户,该科目下设立的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 1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答:近年来,银行大力拓展中间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推出了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代收费、代发工资等个人结算服务。同时,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银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手段和措施,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呼声渐高,这都需要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加以实现。为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需要的,有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要求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办法》规定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对为了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而申请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须严格审查存款人的信用状况,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个人,有权限制其使用信用支付工具,规避信用风险。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仍具有储蓄功能,开户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计付活期利息,存款人须依法缴纳利息税。
* 18.如何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应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

* 答: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仅仅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

*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高收入者,如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文艺体育明星、外企白领等,希望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因此,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和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资金结算,也体现了银行针对个人用户的差别化、高附加值服务,它对存款人的经济、信用条件要求较高,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应用支付工具,可促进个

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且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还可以为银行提供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创造便利的转账条件。

* 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推广和扶持。

* 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人信用支付工具。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结算服务优势,提供面向个人客户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资金结算功能,力求做到既要方便客户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信用支付工具所独具的特色,促进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全面发展。

* 其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环节上,银行也要严格区分普通转账结算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以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审查其信用状况,可通过对其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

* 同时,银行应积极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目前社会信用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规避信用风险,银行可积极同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逐步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对各种来源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其相对准确的信用等级,以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授信工作。
* 19.哪些情况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第十六条将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予以细化、明确,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体现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思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 根据《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

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20.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证明文件需要注意什么?

* 答: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单位,如成立公司必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必定有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此,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证明存款人合法身份和具备开户资格的有效依据,是银行了解客户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支付交易监测分析的基础信息。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是存款人的义务,要求存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负责审核是开户银行的责任。为保证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哪些证明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一是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必须是正本。由于营业执照正本只有一个,副本有多个,在实际工作中,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一般只重视收回正本。为保证经营性存款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过期和作废的副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要求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出具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的,都应出具正本,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 二是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目前,相当多的经济行为主体为方便生产经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存在经营地和注册地跨行政区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现象。如果只允许存款人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于其业务活动主要在经营地,一方面基本存款账户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经营地无基本存款账户,影响了存款人的业务发展。针对这类存款人,为充分发挥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功能,确保基本存款账户的惟一性,《办法》突破了属地管理的限制,规定只要在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持相关证明文件和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可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三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出具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的证明文件,以及开立此类账户的相应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批文等。此规定一方面使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成为存款人开立其他三类账户(注册验资及临时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的必备证明文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的主办账户地位。另一方面增加了银行对各种开户资料的比对环节,可有效防范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或伪造单位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犯罪成本和造假难度,完善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从各方面保证了存款人资料的真实、全面。
* 21.如何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运用组织机构代码?

* 答: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惟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是国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代码。应用与推广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国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也是我国今后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确认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惟一性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进程不一,赋码对象覆盖不全,如军队、武警单位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尚未纳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现阶段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必备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但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根据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情况,对赋码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只要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均要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有上级法人的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还要求其出具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联网,以联网方式进行信息比对。

* 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的不断扩大,立法进程的逐步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即将推广应用的全国统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作为开户资料信息采集和存储,以利于对开户申请人基本信息的比对、甄别,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 22.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哪些证明文件?

*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法》要求,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法定实名证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介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

容为:
(1)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与此同时,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办法》还规定,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要求个人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以健全对个人身份的识别、比对手段,体现“了解你的客户”的真实性原则,旨在推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贯彻实施,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23.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名称应如何确定?

* 答:为与现行票据、会计、结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证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的完整、准确,《办法》规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 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金融会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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