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一章绪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是为了规范农业部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
第二条审查认可评审原则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保证被评审机构具备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审查认可评审程序第一条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如需获得农业部的认可,需向农业部提交认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条审查农业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机构的注册情况、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评审经过审查合格的机构将进入评审阶段,农业部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实验室条件等。
第四条认可评审合格的机构将获得农业部的认可,成为农业部合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享有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农业部将对已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条复审认可机构在一定周期内需接受农业部的复审,以确认其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细则,并对因认可工作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
第二条本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规范,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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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实验室条件
要求实验室具备适宜的温度、湿 度和洁净度,以保证检测结果的 可靠性。
外部环境因素考虑
1
土壤和水质
2
对农产品的生长和质量安全具有重要影
响,需要进行定期检过检测 和评估,确定相关措施。
养殖饲料
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需 要严格检验饲料质量。
实验室设备质量评估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确保实验室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通过定期的检测和评 估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测试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制定标准的测试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政府检测机构
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安全检测准则,并对农产品进行监管。
第三方检测机构
独立机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独立的质量安全检测服务。
企业自检机构
农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建立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自身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考核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1 确定考核标准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确保评审的公正和准确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本考核评审细则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法规、 机构分类、考核标准、设备质量评估等内容,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相关政策和法规
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规定, 以及质量标准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分类
2 评价考核结果
对被考核机构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进行评价,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3 编制评估报告
编写考核评估报告,记录考核结果和建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参考。
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
手册和规范
制定质量安全检测的操作手册和 规范,确保检测流程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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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待改进后,按本规范第三条规定重新提出机构审查认可申请。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