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2016新旧版《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

2016新旧版《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名称改变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框架改变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CMA实验室资质认定

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
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
有CMA 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CMA认证(计量认证)基本介绍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
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
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承办。
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2015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换版建议及与旧版区别

2015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换版建议及与旧版区别•首先,删除管理体系文件中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废除的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若与认可“二合一”:以CL01为主线叙述各要求,增加现准则新增的要求。
或在CL01的基础上,增加独立一章描述与CL01的不同要求,并声明遵循一般法规和特殊法规采用原则。
同时,使用与CL01的对照表予以说明。
•单纯CMA机构:在原管理体系文件的基础上,对新增加内容予以规定。
或按照新准则框架全面修订、换版。
同时,使用新旧准则对照予以说明。
新旧准则的主要区别1/2•框架:19要素、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和增加3个术语解释。
参考文件关注“诚信”。
• 4.2.4 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进入技术档案(4.2.6)。
• 4.3.1管理体系覆盖的场所应包括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
• 4.3.4 强调良好内务。
建议保留: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程序。
• 4.5.2 强调质量方针至少包括的5个内容。
新旧准则的主要区别2/24.5.4 强调文件控制范围(尤其外部的法律法规)4.5.5 合同变更的规定4.5.6 分包:废除3个限制,需事先客户同意。
最终以文件为准。
4.5.7 强调各类供应品管理。
4.5.14 细化质量和技术记录控制要求。
4.5.17.1 删除偏离的“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内容。
4.5.17.2 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
新准则新增要求1/3• 4.1 法人或其他组织• 4.1.5 识别利益冲突• 4.1.6 可设立专门的委员会。
• 4.2.1 人员管理程序,包括人员录用、培训、管理。
• 4.2.3 人员只能在1个机构从业。
• 4.2.5 增加“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要求。
• 4.2.7和4.2.8 3类人员当前工作的描述。
• 4.2.9 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 4.2.10和4.2.11 同等能力要求,中级职称不再使用工程师。
CMA资质认定体系文件

5 、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CMA认证(计量认证)标准基本内容
1、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CMA(计量认证)标志
2、 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CMA认证(计量认证)标准检测流程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 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 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 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CMA,“中国计量认证” ,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最新计量认证基本知识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计量认证基本知识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3.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应进行复查换证。
复查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4.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5.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实验室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8.实验室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9.对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唯一性和适用性。
10.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认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11.实验室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每次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12.实验室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13.所有从事抽样、检测、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14.实验室的监测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15.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16.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7.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活动,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 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试验室最高管理者 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旳 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旳部门确认。
• 四种人员有任命文件 • 有人事管理权限旳单位或部门出具任命文件 • 无上级主管部门旳独立法人,不需要任命文件 • 变更要到授权部门确认。
• 注:1人员相对稳定 • 2查验在册人员旳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一证三金:劳动协议、
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员或非法用工。 • 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涉及:体系运营、检测数据和成果出具所需旳技
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旳管理素质、技术知识应该与体系建立与运 营相适应;技术人员旳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检测/校准旳领 域向适应。
• 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
4.1.1 试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旳试验室需经 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实。
•
4.1.2 试验室应具有固定旳工作场合,应具有正确进行检 测和/或校准所需要旳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旳固定、临 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 3 管理体系文件化: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符合性。 • 4掌握试验室自己旳特点,体系要与检测活动相适应。 • 5 确保公正性、独立性:有制度、措施、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 6 传达至每一名员工。
• 7 目旳要可测量、可操作,要考核和评价。P112 • 8 承诺:两条四方面 •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质量旳承诺; • B对遵照本准则以及连续改善有效性旳承诺;
• 3.术语和定义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函〔2006〕141号-推荐下载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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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b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 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治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quality manual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能够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11 参考标准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12 标准物质reference material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了的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审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13 有证标准物质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CRM)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 2.当物质与特制的器件结合时,例如,已知三相点的物质装入三相点瓶、已知光密度的玻璃组装成透射滤光片、尺寸平均的球状颗粒安放在显微镜载片上,有证参考物质的特性有时可方便和可靠地确定。上述这些器件也能够认为是有证参考物质。 3.所有有证参考物质均应符合本规范中测量标准的定义。 4.有些参考物质和有证参考物质,由于不能和已确定的化学结构有关联或出于其他缘故,其特性不能按严格规定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这类物质包括某些生物物质,如疫苗,世界卫生组织差不多规定了它的国际单位。 3.14 溯源性traceability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注: 1.此概念常用形容词“可溯源的”来表述。 2.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3.15 能力验证proficiency testing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进行判定。 3.16 要求requirement为能识不和考核一个实体,将对其特性的需要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规范。 4.组织和治理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样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平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治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益和资源;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阻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定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对阻碍检验质量的所有治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明白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不管如何称谓);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事实上施的质量主管(不管如何称谓)。他能够直截了当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治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能够是技术主管;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打算;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打算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质量文件应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实验室的治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明白、明白得并贯彻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5.2 质量手册以及有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有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治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组织与治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c)治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d)文件的操纵和爱护程序;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有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不(适用时);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畴; (i)确保实验室评审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证实验室在开始新工作之前有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要紧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爱护程序;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打算、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操纵方案; (o)当发觉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承诺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形的治理措施; (q)处理埋怨程序; (r)保密和爱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3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连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觉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 5.4 治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连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换和改进。 5.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觉的咨询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刻内完成。 5.6 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托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纳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操纵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操纵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有关性。 6.人员 6.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通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体会。 (a)实验室最高治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