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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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须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须知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其他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实验室设置批准文件;3.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4.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5.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6.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申请需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的程序,包括质量检验的目的、流程、方法和结果评估等方面。

一、质量检验的目的质量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通过检验,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产品制造过程中的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同时,质量检验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二、质量检验的流程质量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取样、测试、评估和记录等步骤。

1. 取样:根据检验标准和要求,从生产线上随机选取代表性样品。

2. 测试:对取样的产品进行相关的物理、化学、机械等测试,以评估其质量和性能。

3. 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和预设的质量标准,判断产品的合格性,并记录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 记录:将检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检验员等。

三、质量检验的方法产品质量检验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和工具,下面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1. 外观检验:通过肉眼观察产品的外观,检查是否有瑕疵、变色、变形等表面缺陷。

2. 功能性检验: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功能测试,如电器产品的电流、电压测试,机械产品的运转试验等。

除了以上方法,还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采用其他专业的检验方法,如X射线检测、声波检测、拉力测试等。

四、质量检验结果评估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结果的合格与否,可以分为合格品和不合格品。

1. 合格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正常出货或投入市场。

2. 不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修复、重新制造或报废等。

对于不合格品,企业需要追溯其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质量检验在产品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 保证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和排除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2. 提高客户满意度:优质的产品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1、总 则(1/2)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准则目的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适用范围
1、总 则(2/2)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 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 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 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 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从本质上讲,从事检测活动,是一种带有 诚信性质特征的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 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
1、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 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31880)对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测 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测机构参 考使用。
——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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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 19489 《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0 15189 《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3/8)
资质认定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 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 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3)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3二、审查过程(一)审查环节1、申请资格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录1。

(二)经办要求表1:受理审查表2:技术评审表3:许可审查(三)审查方式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1、书面审查(1)适用情况:适用于不涉及能力调整的人员变更、标准变更等,申请机构填写相应的变更审批表,国家认监委进行书面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评判依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补充要求。

(4)审查程序: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审批人员或者指定的技术专家书面审查。

(5)审查期限: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各级审查人责任: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批准或者不批准。

(8)收费:不收费。

2、现场评审(1)适用情况: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复查、扩项、地址搬迁确认等情况,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确认。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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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36*仪器设备数量、性能应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配 备率应不低于98%。 37*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在用仪器设 备的完好率应为100%,并进行正常的维护。 38、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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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39、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名称、惟一性标识、型 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技术指标、购置时间、单价、 检定(校准)周期、用途、管理人、使用人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内容简介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
1
一、简介 二、细则
目录
2
一(计量认证)的关系
4
一、简介 考核合格证书
5
一、简介
6
一、简介 监督管理
7
二、细则
一、机构与人员
1*有上级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机构为独立法人,非独 立法人的需有法人授权。检测业务独立,独立对外行文,独 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财务帐户或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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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则
一、机构与人员
13、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 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每个部 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
14、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不少于3人。
15、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 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 部门负责人、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 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 物质管理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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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则
三、仪器设备 42、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内 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样品编号(或试剂、标准物 质)、开机(关机)状态、环境因素(如果需要)、使用人 等。 43、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44*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证书和检定或 校验周期表,并有专人负责检定(校准)或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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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

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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