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或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以下事项申请人须加以关注: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取消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首次(复查、扩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食品)计量认证需提交的材料

a)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b)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一份);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需提供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变更前、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职务类型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最高管理者变更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书,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

公司员工培训流程图

公司员工培训流程 一、公司培训 公司上层或安全负责人进行培训。 1.讲解公司的架构,考勤制度、薪金发放、假期、处罚、辞职等问题。 公司架构: 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生产部:按月26/27天制上班,应结合生产需要及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调休或补假,已实际出勤小时计算工资,即206小时/月;如超出正常出勤小时数,报车间主任备案,由财务部按不同工种岗位计算加班薪资;行政部:按月26/27天制上班,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应结合生产需要及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调休或补假;安保及门卫为全月上班制,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白班及夜班的工作;财务部、营销部、品控部、工设部均按月26/27天制上班,如因生产需要,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凡在公司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必须按请假流程作业程序,请假若没有行政备案,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以上(含)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每次处罚10元并扣操行分1分,5分钟至10分钟(含),按迟到论处,每次处罚20元并扣操行分2分;10分钟至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并扣操行分5分;提前10分钟以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记旷工1次,扣2个工作日薪酬;月无故旷工2天扣5个工作日薪酬;月累计无故旷工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七、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 八、员工按规定享受假期,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九、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 姓名:科室:得分: 一、填空题(每一空格2分,共56分)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公布实施。 2、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和检验规范由规定。 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起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品检验工作规范》。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实施。 5、国家认监委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并于起实施。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的和活动。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循《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 8、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食品检验机构中执行。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应当不少于。 9、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分别由卫生部、省卫生厅、企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统一公布。 10、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11、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 和等部门确定。 12、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年,有特殊提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名词解释(每题3.5分,共14分) 1、食品检验机构 2、食品添加剂

检测机构一览表

检测机构一览表 序号机构名称备注 1. C-00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C-00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C-003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4. C-00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C-005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6. C-00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7. C-007 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C-008 上海电缆研究所 9. C-00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C-0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C-0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C-0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C-013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14. C-0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C-0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C-016 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C-0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检测室 18. C-018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9. C-019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20. C-0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C-0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C-0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C-0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C-024 (C-205) (Q-01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25. C-026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6. C-027 (SL-036)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27. C-028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8. C-029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9. C-030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0. C-03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C-032 (SL-007)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C-033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 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检测机构是指获得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检测机构)。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下达监督评审计划。对获得省级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监督评审计划。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对获证检测机构是否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应当在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可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18个月和36个月时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应当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 第八条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二)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 (三)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应当取消或者增加限制条件; (四)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的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 1 人员 1.1 人员的要求 人员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个实验室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实验室应对特别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应加以规定。 实验室应配备与其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技术的检测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测和间接从事技术活动的人员)、核查人员(是指对检测活动和结果进行复核或审核的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岗位人员。 1.2人员组成 实验室人员由正式人员和合同制人员(必须有合同关系)组成。 实验室根据从事检测工作的工作特点和相应工作量,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 1.3人员的培训 对实验室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但上岗前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进行上岗授权(授权必须明确、具体)。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实验室应确定人员培训需求,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建立人员培训程序,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应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并确保实施,培训内容和其承担工作相适应。 实验室应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有能力验证、人员比对、

操作观察、内部和外部审核来进行。 实验室人员能力经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后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1.4人员的监督 实验室对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确保其不会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质量监督的对象是人(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 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检测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重要检测任务以及新上岗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检测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监督人员应当令其中止检测工作。 质量监督员任职条件为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才能担任质量监督员。 如何搞好对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对监督人员应有资格要求,由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 (2)突出监督的重点是检测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以及重要检测任务; (3)制定监督计划,明确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确定监督的过程和方法; (4)监督员应在现场进行观察,如出现了不符合工作监督员应立即停止其检测活动; (5)做好监督记录,记录应有规定的格式,并对检测全过程(包括出现的问题)进行描述; (6)监督员应对监督的结果做出评价,并由相关负责人确认; (7)监督员在授权的范围内,对日常的检测活动有权进行随机监督; (8)实验室应形成管理有序的监督机制。 质量监督员的设置应根据实验室情况分专业设置不同的质量监督员。 1.5 人员档案 实验室所有的人员(包括正式、合同、辅助人员等)均应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时间:2010-09-25 作者:国家认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史上最全的质量检验方法分类总结

史上最全的质量检验方法分类总结,请收好! 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且常见的一种控制手段,是针对失效模式进行探测从而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一环节。本文归纳总结了11种质量检验方法的分类方式,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检验进行介绍。覆盖面较全,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01按生产过程的顺序分类 1. 进货检验 定义:企业对所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辅助材料、配套产品以及半成品等在入库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仓库,防止由于使用不合格品而影响产品质量,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要求:由专职进货检验员,按照检验规范(含控制计划)执行检验。 分类:包括首(件)批样品进货检验和成批进货检验两种。 2. 过程检验 定义:也称工序过程检验,是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对各生产制造工序中产生的产品特性进行的检验。

目的:保证各工序的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对不合格品的继续加工,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起到验证工艺和保证工艺要求贯彻执行的作用。 要求:由专职的过程检验人员,按生产工艺流程(含控制计划)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分类:首验;巡验;末验。 3. 最终检验 定义:也称为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是在生产结束后,产品入库前对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 目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顾客。 要求:成品检验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应按成品检验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大批量成品检验一般采用统计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后,车间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凡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应全部退回车间作返工、返修、降级或报废处理。经返工、返修后

的产品必须再次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员要作好返工、返修产品的检验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常见的成品检验:全尺寸检验、成品外观检验、GP12(顾客特殊要求)、型式试验等。 02按检验地点分类 1. 集中检验 把被检验的产品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如检验站等。一般最终检验采用集中检验的方式。 2. 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也称为就地检验,是指在生产现场或产品存放地进行检验。一般过程检验或大型产品的最终检验采用现场检验的方式。 3. 流动检验(巡检) 检验人员在生产现场应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质量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控制计划、检验指导书规定的检验频次和数量进行检验,并作好记录。

实验室认可CNAS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三者的主要区别

检测报告上往往会带有“CMA”“CAL”“CNAS”这三个标识,其含义分别是: 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CAL标识: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NAS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实施的认可活动,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 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因此,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令第86号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过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也是就说,在我国计量认证是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也就是说只有从事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获得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因此,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而并不是所有的实验室都需要通过审查认可,只有承担政府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也是必须要通过审查认可(CAL)。 CNAS、CMA和CAL三者的区别见下表: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试试卷 附答案

食品检测机构检验员上岗理论考试试卷—(附答案) 姓名科室上岗类别考试日期成绩 阅卷者审核者 第一部分 食品检验基础试题(共计60分) 一、判断题(对打“√”,错打“×”),(共20题,每题0.5分,共计10分) 1、实验室及其人员应独立于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的相关各方。(√) 2、实验室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检测、校准、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3、法定计量单位就是由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4、实验室应配备对所有环境进行有效监测、控制、记录的设施(×) 5、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可以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 8、《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40%。(× ) 9、原始记录应体现真实性、原始性、科学性,出现差错允许校核人员更改,而检验报告出现差错不能更改应重新填写。(× ) 10、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不包括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 11、食品安全法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1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习题)复习过程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 习题)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习题) (复习参考资料) 练习一质量体系基础 1、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区别?

要点: 2、评审准则要求中,明确必须制定那些文件化程序,列出清单。答:必须制定如下文件化程序 1.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2.量值溯源程序 3.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 4.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5.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6.不符合项(产品)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7.允许偏离规定的控制程序 8.处理抱怨程序 9.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

10.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11.质量体系评审程序 12.保护数据完整性程序(自动化设备、运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3.保证数据安全性程序(自动化设备、运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4.设备及消耗材料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程序 15.记录管理制度(程序) 16.在用的检验程序 17.抽样的检验程序(抽样作为检验的一部分时) 18.证书和报告管理程序 3、举出说明量值溯源和校准过程的组织和技术接口。 答:①向社会上开展检定/校准的机构(单位)溯源时,要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应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溯源。 ②自行进行检定时,应依法申请,并获得《计量标准证书》。无国家(或地方)检定规程计量/测量设备的校准,若要自行进行时,要满足相应要求,其对应的标准设备量值应溯源。 ③用于测量/校准的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应制定检定/校准计划,并执行。 4、质量体系需要控制的文件和资料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需要控制的文件和资料分内部制订和来自外部的两部分。 内部制订的文件如: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检定或校准计划,管理性程序文件,技术性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 来自外部文件资料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或校准方法、图纸、软件、参考数据手册等。

最新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料

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计 量认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 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 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

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 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CMA认证(计量认证)基本介绍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

公司内部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 1.为使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进行,使员工培训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的目的在于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使员工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与企业共同成长。 3.本制度中的培训是指公司员工在特定的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演练等各种旨在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的活动。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培训机构与职责 1.公司的培训工作实行总经办指导、行政人事部日常执行、组织,各部门配合实施的管理原则。 2.行政人事部为公司的培训主管机构,行政人事部应依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企业文化、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出公司的月度培训计划,经高层管理会通过后开始组织实施并考核。 3.公司的各部门为公司的培训分管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行政人事部提交本部门的月度培训需求计划,并积极配合行政人事部开展培训工作。各部门内部应定期组织交流会,相互研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4.行政人事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①公司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②公司培训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③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④培训教材、教具的购置、保管; ⑤培训所需仪器设备的申购,保管; ⑥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及相关教学资料的制作分发; ⑦对外界培训组织的选聘,确定及协助教学; ⑧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及外派参训员工的管理; ⑨参训员工的出勤管理。 5.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①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的制订; ②积极配合培训部实施培训工作; ③本部门月度培训工作总结与培训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④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三、培训方式与内容 1.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方式分为内训(内部培训和外聘培训)和外训(外派培训)两种。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资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做的检验报告,称为第一方(供方)检验报告,由于利益相关,没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为了保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了检验机构的计量能力后,授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M A章(含计量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下同)。国家计量法规定,对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书而作出检验报告的行为,将给予罚款处理。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后,授予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A L章(含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有以上两个章。对于国家级产品检验中心和省,直辖市的产品检验所,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

国家实验室认可。其它检验机构包括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也可申请自愿认可。对认可的实验室允许其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证章(含编号和发证日期)。以上这些,都是检验机构资质的象征。 商业企业在进货验收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的内容,更要看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的上述资质。其中前两个资质是必须的。证明这些资质的章都显示在检验报告的封面上,供使用检验报告的客户鉴别。 打开检验报告,第一页也称首页的信息量最多,也最重要。上面罗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等,是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同时还必须注意下面的重要信息: 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质量抽查检验,检验样品是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生产厂仓库或经销商经营点随机抽取,取样有一定的公正性,能较真实地代表产品的质量水平; 企业委托检验,其样品是由企业送达的。样品可以是经企业特殊加工的,也可以是经反复检验合格后才送检验机构检测的,当然也可以是企业质检部门代表厂方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日期:2003-07-16 发布单位:农业部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 一、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CMA)是国家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订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 凡是具备计量认证申请条件的实验室都可以向当地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二、审查认可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198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各省、地市、县纷纷建立了专门的产品质检所,国家和省级(甚至一些副省级市和个别地级市)授权了一些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站。 1990年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了对这些质检机构的规划、审查工作。在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所称“审查验收”,对行业的检验机构叫依法授权,统称“审查认可”,使用CAL标志。 CAL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专用标志。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培训流程及制度

培训流程及相关制度 一、培训对象: 1、新入职人员培训 2、调岗人员培训 3、所有在职人员培训 4、店长及管理层培训 5、教师专业培训 二、培训目的: 1、便于新进人员充分了解公司文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尽早融入公司团队,及早适应其岗位工作,便于员工能更快认同公司; 2、对调岗的员工的培训,目的是便于更快适应新岗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对在职员工的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员工的能力空间,为员工自我素质的提高提供学习机会; 4、对管理层的培训,目的是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素质,便于在管理岗位合理实现其管理职能; 5、教师专业培训目的是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及相关教学水平,以便在教学中,能充分发挥自身专长。 三、培训时间: 1、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表(见新员工入职培训三天计划表) 2、调岗人员培训根据具体调岗时间及情况而定; 3、在职人员培训:每年两次

4、店长及管理层培训:不定期培训 5、教师专业培训:每年一次 四、培训内容: (一)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 1、公司的企业文化 2、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勤、休假、离职、奖惩、保密等相关制度) 3、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发展方向 4、公司礼仪及办公室文化 5、具体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工作流程 (二)调岗人员培训 1、平行调岗 (1)新岗位的部门设置及相关情况了解 (2)新部门规章制度的了解和学习 (3)新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学习 2、晋升调岗 (1)新岗位的部门设置及相关情况了解 (2)新部门规章制度的了解和学习 (3)新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学习 (4)相关管理能力和素质的培训和学习,具体可安排在上岗前,或做储备干部时就可参与相关管理能力的培训 (5)同类部门或分校的参观或实行(具体可安排在上岗前,先见习一段时间)(三)在职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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