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计量认证程序

计量认证程序计量认证是我国为规范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以使其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依据《计量法》第22条所实施的一种检测机构能力评价制度,是各类型检测机构进入社会检测巾场提供检测服务的必经程序。
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应接受2-3次的监督评审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若要增加检测项目,可申请扩项评审。
5年到期之前6个月应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一、计量认证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报告应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其公章或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主管部门的除外);(2)法人地位证明材料(可复印件)或法人授权书;(3)有关法律、规章规定;(4)有关能独立行使职能、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可复印);(5)申请书(统一格式):包括申请认证项目的名称及标准代号、限制范围,仪器设备的配备,人员配备,检测能力分析,环境及设施条件;(6)典型检测报告;(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套):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申请这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所依据计量认证评审标准所建立的质量体系的文件化,它们既可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准则》),也可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l7025:1999),参照计量认证特殊条款要求而建立;(8)计量认证5年工作总结(复评审必需)。
(二)现场评审(1)实施现场评审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其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且其建立的体系基本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已运行3个月以上,即可安排专家评审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均应形成《评审报告》。
(2)现场评审的重点:一是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于首次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要对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的适宜性、充分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要对检测机构所申请开展的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交《评审报告》,所提供的关于检测机构的评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
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需提供证书附表的复印件。 4、典型报告每个类别只需提供1份。
05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普通事项办理程序
a、网上提交申请: 法人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直接搜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b、受理: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符 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机构; (受理通知书上传网办系统,机构可到个人中心查看) c、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将网办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发送至评审组,评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不包含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d、许可决定: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发放结果:准予许可的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果,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 程序办事指南
2023.6
0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 办理。
02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4.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cma检测认证流程 -回复

cma检测认证流程-回复【CMA检测认证流程详解】在中国,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即中国计量认证,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的一种权威评价与证明。
本文将详细解读CMA检测认证的全流程,以便相关机构深入了解并有效执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1. 明确申请范围:首先,实验室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专业特长,明确拟申请的CMA检测项目范围,包括产品类别、参数及标准等,并确保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施设备。
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参照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相关国际标准,构建和完善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人员、设施、设备、方法、环境、样品处理、结果报告等多个环节。
3. 人员配备与培训:实验室需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人员,并定期组织内部或外部培训,以保证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CMA认证要求。
4. 设备配置与校准:采购符合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确保设备准确可靠。
二、正式申请阶段1. 提交申请材料:向国家认监委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MA认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基本信息、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能力范围、设备清单、人员资质证明、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记录等。
2. 审查受理: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开展所申请检测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三、现场评审阶段1. 预评审:在资料审查通过后,由国家认监委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派评审组进行现场预评审,主要核查实验室的实际运行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2. 正式评审:预评审合格后,评审组会进行更为深入的现场评审,包括查看实验室环境、设备状态、人员操作、记录文件、样品管理以及实际检测过程等,以验证实验室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和技术能力的符合性。
四、认证决定阶段1. 问题整改:针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一、市局配合省局认证评审处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以及到期复审或扩项申请,质量机构向市局领取计量认证申请书。
二、各质检机构经内部审核合格后提出现场考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独立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非独立法人的。
除提交(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①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②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首次认证的须同时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审查认可还需要提交授权批复文件复印件;3、(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3份(软盘一张);(2)质量手册1份;(3)程序文件1份;(4)典型检验报告(每检测类别1份);(5)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6)提供地级市以上有关权威部门的标准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必须是在向省局递交申请书一个月之内);(7)最近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
4、新增检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可直接填写扩项申请书;审查认可需先经筹建、扩项审批后,再填写扩项申请书。
三、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后,由质检机构报省局认证评审处。
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质检机构重报或补报有关材料。
四、省局认评处受理后,由省局认证评审处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评审员进行考核评审。
省局正式发文通知被评审考核的质检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由省局组织现场评审的有关事宜(包括评审日期、时间、评审人员等)。
五、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省局颁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标志;对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六、对通过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由市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失去公正地位的,建议省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计量认证流程

计量认证流程计量认证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和检验,并对其进行认证的过程。
计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
下面将介绍计量认证的流程。
首先,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是计量认证流程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使用环境、技术规范等内容。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考察。
其次,现场考察。
认证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验室、生产线等场所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是为了确认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实验室的管理情况。
通过现场考察,认证机构可以全面了解申请人的计量能力和管理水平。
接着,技术评审。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包括实验室的设备情况、人员素质、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
技术评审是计量认证的关键环节,也是保证认证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然后,检定和校准。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
检定是指通过已知的标准器具来检验被测量器具的准确性;校准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调整,使其符合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检定和校准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最后,颁发认证证书。
经过上述步骤的审核和评定,认证机构将向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是对申请人计量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认可,也是申请人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凭证。
总之,计量认证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配合认证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定,才能获得计量认证证书,为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
希望申请人能够认真对待计量认证流程,提高自身的计量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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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或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以下事项申请人须加以关注: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取消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首次(复查、扩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食品)计量认证需提交的材料
a)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b)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一份);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需提供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变更前、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职务类型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最高管理者变更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书,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