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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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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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一章绪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是为了规范农业部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

第二条审查认可评审原则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保证被评审机构具备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审查认可评审程序第一条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如需获得农业部的认可,需向农业部提交认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条审查农业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机构的注册情况、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评审经过审查合格的机构将进入评审阶段,农业部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实验室条件等。

第四条认可评审合格的机构将获得农业部的认可,成为农业部合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享有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农业部将对已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条复审认可机构在一定周期内需接受农业部的复审,以确认其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细则,并对因认可工作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

第二条本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规范,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二、质量体系三、仪器设备四、检测工作五、记录与报告六、设施与环境91.* 毒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场地,有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

毒品使用应有监督措施。

92. 高压气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93. 应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94.* 实验场所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基因转移等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

95. 有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措施。

应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

96. 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结果时,应中止检测,并作记录。

97.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测工作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98. 如需要,应配置停电、停水等应急设施。

99. 应有措施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100.* 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
2.评审中发觉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差不多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差不多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形。

差不多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差不多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差不多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差不多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差不多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差不多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差不多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差不多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说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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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实验室条件
要求实验室具备适宜的温度、湿 度和洁净度,以保证检测结果的 可靠性。
外部环境因素考虑
1
土壤和水质
2
对农产品的生长和质量安全具有重要影
响,需要进行定期检过检测 和评估,确定相关措施。
养殖饲料
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需 要严格检验饲料质量。
实验室设备质量评估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确保实验室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通过定期的检测和评 估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测试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制定标准的测试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政府检测机构
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安全检测准则,并对农产品进行监管。
第三方检测机构
独立机构,为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独立的质量安全检测服务。
企业自检机构
农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建立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自身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考核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1 确定考核标准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确保评审的公正和准确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本考核评审细则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法规、 机构分类、考核标准、设备质量评估等内容,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相关政策和法规
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规定, 以及质量标准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分类
2 评价考核结果
对被考核机构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进行评价,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3 编制评估报告
编写考核评估报告,记录考核结果和建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参考。
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
手册和规范
制定质量安全检测的操作手册和 规范,确保检测流程的标准化。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农[质监]字第40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农[质监]字第40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年9月25日[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为便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根据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要求,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部分。

审查内容为人员机构、仪器设备。

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环境条件六个方面50条。

具体审查程序如下:一、审查申请1.筹建中的部级监测中心应按《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待筹建工作基本完成以后,以报告形式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书面申请;2.已经审查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认可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查认可申请报告。

二、资料自查部质量标准司对申请审查或复查的部级监测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纳入正式评审计划,拟定时间,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后再纳入评审计划。

三、评审组1.评审组由与部级监测中心业务有关的行政、科研、教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7-11人。

2.评审员由部质量标准司聘请,评审时间一般应在现场评审15天前通知评审员和部级监测中心所在单位。

3.评审组根据《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对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现场评审1.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

确定评审员分工及分组,熟悉《审查认可细则》等有关文件,商议评审日程。

评审时间一般为三天。

2.召开评审会议。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释义机构人员1708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释义机构人员170810
至少有两个部门,一为业务办公室,另一 为检测室。
各部门的职责应在管理手册中规定。 评审要点:管理手册中是否规定了各部门
的职责,职责是否明确。
3、姓名和职称。如机构为某一 组织的一部分时,应标明与相关部门在管理、技 术运作和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体系文件中规定: 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检验检
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 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要点: 1、独立法人单位 (1)核查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处于
力,确保管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 ——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改进的需求; ——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内提高满足客户需求的意识; ——就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如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的人员。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具有有效的设立文件、所在法 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法人授权文件。
——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 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具有其 所在法人单位的“独立开展业务、独立对外行文、独立财务核算”的授 权文件,并在授权文件中声明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法定 代表人承担。 5、单位法人兼任中心主任,可以不出具委托书。 6、有符合要求的文件、函件、信封、信纸等。
2、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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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待改进后,按本规范第三条规定重新提出机构审查认可申请。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审查认可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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